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
1、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2、每一年整体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二、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人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人,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接受捐赠收人,其他收人。
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三、收入确认原则
出另行规定外收入确认一般原则: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区别于收付实现制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所得税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核心是按权利义务发生时点确认当期收入,其本质是按经济实质而非现金流动来确认纳税义务。它要求企业:
在享有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如商品控制权转移、劳务进度完成、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到来)。
在承担付款责任或费用发生时确认扣除(如义务已产生、服务已接受、资产已耗费)。
同时,需注意税法对特定收入类型的特殊规定(如接受捐赠按实际收到确认,即收付实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