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行政诉讼特殊制度
一、撤诉
(一)自愿撤诉(⭐️高频主观+客观考点)
1.核心流程:一改、二撤、三裁(⭐️记忆口诀)
◦一改: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
◦二撤: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三裁:法院审查后作出准予/不准予撤诉裁定
2.考点1: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的规则
(1)改变时间:一审、二审、再审阶段均可改变
◦主观题答题理由:有错必究(四字满分答案)
(2)改变动机:被告主动纠错 / 法院建议被告改正,均合法。
(3)改变的认定(⭐️区分行政复议改变,易错点)
◦行政复议改变:仅看最终处理结果;
◦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全维度认定(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① 大前提(法律依据、行为定性)变更;
② 小前提(事实证据)变更;
③ 结论(处理结果)变更。
◦法理:诉讼中被告改变依据/定性,属于对原告的妥协让步,可化解争议。
◦举例:原处罚定性为“嫖娼罚5000”,诉讼中改为“无证办学培训罚5000”,结果不变、定性变更,仍认定为改变行为。
(4)三类视为改变的情形(⭐️阅读理解即可,无需死记)
① 原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中同意履行(如补发许可证、发放补偿);
② 原不予赔偿/补偿,诉讼中同意支付赔偿、补偿款;
③ 行政裁决权属归属,诉讼中行政机关书面认可当事人和解方案(如土地从归甲一人改为甲乙共有)。
3.考点2:法院对撤诉申请的审查(三裁环节)
(1)审查标准(⭐️主观题考点)
(2)不准予撤诉典型案例
(3)特殊处理:被告义务未履行完毕
4.考点3:被告改变行为后,原告不撤诉的审理规则(⭐️重中之重)
(1)案例:原行政行为罚款500元(旧行为,原告已起诉),诉讼中被告改为罚款300元(新行为),原告拒不撤诉。
(2)审理对象:法院继续审理原500元罚款的合法性,不主动审理新的300元罚款。
(3)新行为的救济:原告需另行起诉,法院才会审理新行为;
(4)合并审理:新旧两个独立诉讼(一行为一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合并审理。
(二)视为撤诉(⭐️法定情形,记忆口诀:不来、先走、不交钱)
1.适用主体:原告
2.三种法定情形:
(1)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开庭过程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3)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三)撤诉的法律后果(⭐️区分民事诉讼,高频易错)
1.一般规则:无论自愿撤诉、视为撤诉,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新起诉。
法理: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事务繁杂,禁止反复诉讼浪费行政、司法资源;民事诉讼无此严格限制。
2.唯一例外:因无力缴纳诉讼费被视为撤诉,后续补齐费用后,可再次起诉。
3.纠错救济:生效的准予撤诉裁定确有错误,通过再审(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二、缺席判决
(一)被告缺席(主要适用情形)
1.适用条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途退庭,法院缺席判决。
2.对拒不出庭行政机关的惩戒措施(三项):
(1)法院公告其拒不到庭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2)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追责问责;
(3)证据规则后果:被告缺席视为未提交证据、无事实法律依据,直接承担败诉风险。
(二)原告缺席的特殊情形(⭐️易混考点)
1.常规情形:原告拒不到庭/中途退庭 →视为撤诉;
2.例外情形:原告撤诉申请被法院驳回后,仍故意拒不到庭/中途退庭 → 法院缺席判决(不按视为撤诉处理)。
(三)补充实务提示
原、被告双方均不到庭的情形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被告因有上级、监察机关约束,一般不会无故缺席。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口诀:告官要见官)
1.核心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民诉无此制度)。
2.“负责人”范围: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单位领导助理等,均符合要求。
3.出庭人员组合(实务经典1+1+1模式)
4.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处理
(1)负责人因公务、疾病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必须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庭;
(2)禁止情形:负责人不出庭,仅委托两名律师出庭(违法)。
5.违规后果:仅能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发司法建议,不得传唤、拘传行政机关负责人(⭐️高频错题点)
四、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区分和解、民诉,必考)
(一)调解适用范围
1.可调解案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裁量类行为(事实清楚为前提)。
2.不可调解案件:羁束类行政行为(法律无选择空间,调解即违法)。
◦概念区分:
① 羁束行为:法律规定严格,行政机关无自由选择空间。例:法考合格线、个税起征点、法定许可条件;
② 裁量行为:法律给出区间,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例:罚款50-2000元、拘留5-15日。
◦举例:法考成绩107分,司法部不予发证(羁束行为),不得调解。
(二)调解 vs 和解 区分
1.和解:仅双方当事人(原、被告)自行协商,无法院参与;
2.调解:法院主持三方(原告+被告+法院)参与,最终出具调解书(法定结案文书)。
(三)调解书规则(⭐️6大考点)
1.形式要求:加盖法院公章、书记员及当事人签字,属于司法文书。
2.生效条件: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仅盖章不生效)。
3.公开规则:原则上不公开;仅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或当事人一致同意,才可公开。
4.第三人参与:案件有独立请求权/利害关系第三人的,第三人应当参与调解(法院通知/第三人主动申请)。
5.自愿原则:调解不得强制;调解不成的,法院及时作出判决,不得久拖不判。
6.证据效力(易错):当事人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法院判决必须严格依法作出。
五、先予执行(保全制度:同民诉,不考查)
1.适用范围(仅限“救命救急类”款项,⭐️核心考点)
仅针对: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工伤医疗费、社会保险金等维系基本生存、医疗的费用。
排除情形:普通行政赔偿款、财产损失补偿款(不紧急,不得先予执行)。
典型案例:孤儿患尿毒症,依靠低保金治病,起诉行政机关不发放低保,可申请先予执行。
2.程序规则
(1)启动方式: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2)担保要求:无需申请人提供担保(弱势群体保护)。
3.救济途径:司法复议(⭐️超高错题点)
(1)概念区分:
① 行政复议:针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
② 司法复议:针对法院作出的裁定/决定(先予执行、回避、财产保全等)。
(2)申请主体:全体诉讼当事人(含被告行政机关)。
【举例】法院裁定准予低保先予执行,民政局(被告)不服,可申请司法复议。
(3)拓展: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保全裁定不服,救济方式均为司法复议。
六、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1.一般规则: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法院保持消极中立,不干预行政机关履职)。
举例:欠税被追缴、违建被拆除,起诉期间行政机关可正常执行。
2.法定例外(极少数)
(1)被告行政机关主动决定停止执行;
(2)法院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特殊司法解释(信息公开案件)
七、妨害诉讼行为的排除措施(司法强制措施)
1.适用情形:咆哮法庭、侮辱法官、威胁证人、伪造证据、扰乱庭审秩序等。
2.措施种类(由轻到重):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 罚款 → 司法拘留。
3.审批规则(易错)
(1)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普通审判法官即可决定;
(2)罚款、司法拘留: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
4.救济与限制
(1)对罚款、拘留不服,可申请司法复议;
(2)一事不再罚:同一妨害行为,不得重复罚款、拘留;出现新的妨害行为除外。
八、其他制度
1.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与民事诉讼一致,不单独考查;
2.回避制度:通用规则同民诉,行政诉讼不单独命题。
第二部分行政诉讼审理程序 + 简易程序
一、一审普通程序(庭前准备+庭审规则)
(一)庭前准备
1.合议庭组成:一审普通程序由3名以上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得独任审理)。
2.诉状送达与答辩(时间考点)
(1)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2)被告收到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
(3)法院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原告。
3.关键规则1:被告不提交答辩状
【真题】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罚款7万元两个行为,当事人先行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仅为撤销7万元罚款。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后,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撤销此前的“责令停产”决定书。问题:法院对原告新增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必考大题)
(1)不诉不理:指当事人自始未起诉的行为,法院不审理;本案不属于该情形。
(2)行政诉讼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制:原告原则上需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前提出新增诉讼请求。
(3)法理:被告答辩期、举证期仅15日,庭审中新增请求会突然加重被告举证、应诉负担。
(4)后续救济:原告对“责令停产”行为,只能另行起诉。
1.普通诉讼请求:最迟提出时间→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前;逾期不准许。
2.行政赔偿请求(唯一例外)
(1)提出时间:放宽至一审宣判前(哪怕庭审结束、即将宣判,仍可增加);
(2)法理:行政行为合法性已审理完毕,赔偿依附于行为合法性,合并审理可避免重复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三)送达文书区分(⭐️客观题潜在考点)
1.传唤当事人:使用传票;
2.通知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使用通知书;
3.举例:法院用传票传唤勘验人❌️勘验人适用通知书。
(四)庭审核心规则:审理对象(⭐️一级考点)
1.唯一审理对象: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核心:司法审查行政行为)。
2.两层解读:
(1)诉什么、审什么(不诉不理):仅审查原告起诉的行政行为,不主动审查关联行为;
(2)只审行政行为:法院不审查相对人(原告)的行为对错,仅评判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合法。
(五)裁判区分:裁定驳回 vs 判决驳回(⭐️高频理解考点)
1.裁定驳回起诉(裁驳)
2.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驳)
3.区分总结:程序问题→裁驳;实体问题→判驳(民事诉讼仅有判驳,无裁驳)。
(六)一审审理期限
1.常规审限:立案之日起6个月;
2.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公告期、鉴定期间、调解期间、管辖权异议期间、诉讼中止期间。(⭐️考点)
二、简易程序(⭐️行政诉讼vs民事诉讼,对比考点为主)
(一)适用前提(通用硬性条件)
仅适用于一审案件;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二)两类简易程序
1. 法定简易程序(无需当事人同意,直接适用)
(1)行政机关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案件;
(2)涉案标的额2000元以下的案件;
(3)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案件量大、案情简单)。
2. 约定简易程序(当事人合意)
(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vs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必背)
对比项目 |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
1. 法院级别 | 无限制(中院、基层法院均可) | 仅限基层法院/派出法庭 |
2. 审理期限 | 45日,不得延长 | 3个月,可依法延长 |
3. 当庭宣判 | 无强制要求 | 原则上要求当庭宣判 |
4. 文书送达 | 开庭通知等可用短信、口头、邮件;裁判文书必须书面送达 | 所有文书(含裁判文书)均可简易送达 |
【补充法理】行政诉讼被告为行政机关,级别管辖按“被告身份”划分(如被告为县政府,一律中院管辖),中院案件未必复杂,故不限制法院级别。
(四)程序细节
1.审判组织:独任审判员(1名法官审理);
2.通知方式:裁判文书以外的文书,可采用电话、短信、口头、电子邮件等简易方式;
3.程序转化: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自转化之日起重新计算;
4.举证期限: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可缩短举证期、立即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