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适用范围:事业单位(行政单位不计提坏账准备,当发生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时,必须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过渡,报经批准后再计入“资产处置费用”)
三、计提方法:余额百分比法、几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
四、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按照期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五、主要账务处理
1、提取坏账准备10万元
借:其他费用10万元
贷:坏账准备10万元
2、冲减坏账准备2万元
借:坏账准备2万元
贷:其他费用2万元
3、某事业单位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100万元,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借:坏账准备10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 100万元
同时,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4、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1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 10万元
贷:坏账准备1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 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