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理解核心逻辑:人身犯罪围绕“生命、身体、性自由、人身自由、名誉”等个人法益展开;财产犯罪的核心则是“转移占有型犯罪”(盗窃、诈骗、抢劫等)与“不转移占有型犯罪”(侵占)的根本区分。
一、人身犯罪
(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1.故意杀人罪
(1)构成要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a行为对象:他人(不包括自己)。自杀不构成犯罪;
b因果性: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c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希望死亡结果发生,或明知必然/可能发生而放任。
(2)罪数处理(核心):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又故意杀人的,一般按结合犯或数罪并罚处理。
a绑架罪中杀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适用结合犯,定绑架罪一罪,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b强奸、抢劫中杀人:强奸、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应当数罪并罚(强奸罪/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c其他结合犯:劫持航空器并杀人,定劫持航空器罪一罪(加重情节)。
(3)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区分:关键在于主观故意,判断方法是考察客观素材(打击部位是否致命、凶器杀伤力等)。
a想杀人->故意杀人罪;
b只想伤害->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故意伤害罪
(1)构成要件: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a伤害程度:至少达到轻伤标准(轻微伤不构罪)。
b主观:故意,包括轻伤故意和重伤故意。
(2)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适用加重法定刑。
a因果关系要求:基本伤害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b主观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若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3)被害人承诺:轻伤范围内有效(如双方自愿的体育运动);重伤以上承诺无效(例如,承诺他人砍掉自己手指,对方仍构成故意伤害罪)。
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行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指肾脏、肝脏等活体器官);
(2)注意:自己出卖自己的器官,不构成本罪。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不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3)摘取尸体器官:违背死者生前意愿或违反法律规定摘取的,可能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二)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1.强奸罪
(1)行为结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手段分类:
a暴力:对被害人人身强制,使其不能反抗;
b胁迫:以恶害相通告,使其不敢反抗(包括利用教养、从属关系);
c其他手段:包括利用妇女熟睡、醉酒、患病等不知或无法反抗的状态,以及冒充丈夫、医生等欺骗手段。
->对象:妇女(包括幼女);单独教唆、帮助男性强奸妇女的,可成立强奸罪的共犯。
(2)奸淫幼女: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不论幼女是否同意)。
(3)结果加重犯:
a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在强奸过程中,因暴力行为过失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适用加重法定刑;
b注意:如果行为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害人,应数罪并罚(强奸罪 +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4)轮奸:二人以上轮奸(同一时间段内先后强奸),适用加重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要求各行为人之间有共同强奸的故意。
2.强制猥亵、侮辱罪
(1)行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包括男性)或者侮辱妇女;
(2)区别:该罪不包括性交行为。若发生性交,则可能构成强奸罪(针对女性)或强制猥亵罪(针对男性,我国刑法尚未规定男性强奸男性以强奸罪论处)。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1.非法拘禁罪
(1)构成要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a行为方式:包括捆绑、关押、扣留等;
b继续犯:拘禁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2)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适用加重法定刑。
a因果关系要求: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重伤、死亡;
b注意:如果在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转化犯)。
(3)索债型非法拘禁:为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赌债等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不构成绑架罪。
2.绑架罪
(1)行为结构(间接目的犯):
a 核心行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勒索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
b公式:行为人控制人质->利用第三方对人质安危的担忧->向第三方提出不法要求。
(2)结合犯(重点):
a 绑架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一罪,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b 绑架中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或死亡:定绑架罪一罪,适用加重法定刑。
(3)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a绑架罪的核心是“利用第三方担忧”;
b非法拘禁罪只是单纯剥夺自由(如索债型拘禁,因债权人担心的是债务本身,而非债务人安危,故定非法拘禁罪)。
3.拐卖妇女、儿童罪
(1)行为: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
a目的犯:必须有“出卖”目的;
b行为公式:将人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侵犯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加重情节(8种):
a拐卖集团首要分子;b拐卖三人以上;c奸淫被拐卖妇女;d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e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f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f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g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3)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a罪数:收买后又实施非法拘禁、强奸、伤害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b免责条款: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收买儿童后没有虐待且不阻碍解救的,才可以从轻。
(4)注意:在拐卖过程中强奸妇女、强迫卖淫的,作为加重情节,不实行数罪并罚(适用加重法定刑)。
(四)侵犯名誉权、人身权的犯罪
1.侮辱罪 VS 诽谤罪
对比纬度 | 侮辱罪 | 诽谤罪 |
行为方式 |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人格(如当众扒光衣服、泼粪) | 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败坏他人名誉 |
是否捏造 | 不要求捏造事实,可以用真实事实侮辱 | 必须捏造事实(虚假的) |
处理方式 | 告诉才处理(自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告诉才处理(自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五)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a 行为: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
b 结果加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过失),适用加重法定刑;
c告诉才处理(致人死亡除外)。
2.重婚罪
a行为: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包括法律婚和事实婚);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重婚罪(除非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
3.虐待罪
a行为: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家庭成员;
b告诉才处理(致人重伤、死亡除外);
c注意:单位不能构成虐待罪(主体是家庭成员个人)。
4.遗弃罪
a行为: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
b与虐待罪的区别:遗弃罪的核心是“不履行扶养义务”;虐待罪的核心是“积极实施摧残折磨行为”;
c不是告诉才处理。
二、财产犯罪
(一)财产犯罪的共性原理
1.保护法益
(1)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主要包括: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以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占有状态的占有事实(即平稳占有)。
(2)非法占有事实需达到平稳状态。所有权人偷回自己财物,若非法占有状态尚未平稳则可成立正当防卫;若非法占有状态已经稳定,则不允许“黑吃黑”,但所有权人单纯恢复权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注意:财产犯罪的对象可以是无体物、虚拟财产、违禁品、债权凭证、不动产,但不包括人的身体。如果是人体分离出来的器官、血液,则属于财物。
2.非法占有目的:包含 “排除意思” 与 “利用意思” 两个要素:
(1)排除意思:指达到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缺少排除意思,可能构成盗用行为(如偷骑自行车后放回),不构成盗窃罪;
(2)利用意思: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缺少利用意思,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财产犯罪的分类体系: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转移占有的犯罪(有非法占有目的)
a违反被害人意志转移占有(夺取型):
->暴力型:抢劫罪、抢夺罪
->平和型:盗窃罪
b利用被害人瑕疵意志转移占有(交付型):
->欺骗型:诈骗罪
->胁迫型:敲诈勒索罪
(2)不转移占有的犯罪(侵占型)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二)各罪精讲
1.盗窃罪
(1)行为结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a违反被害人意志;
b“平和手段”:指手段不能压制被害人反抗(若压制反抗,则转化为抢劫);
c “公开盗窃”:盗窃不要求“秘密窃取”,当着被害人面但被害人不知情,或明知但来不及反抗,均可能构成盗窃罪;
d既遂标准:行为人建立了自己的占有。小件物品置于个人专属领域,大件物品实现空间控制。
(2)与侵占罪的区分——占有的判断(重点):
a区分:盗窃罪破坏他人占有;侵占罪没有破坏他人占有。做题时应先判断财物由谁占有。
b几种重要的占有状态:
空间距离 | 财物在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内即可,不要求随身携带 |
短暂遗忘 | 短暂遗忘不改变主人占有的事实 |
占有的转化 | 在特定场所(如出租车、航班),财物可能由场所管理者(如司机、机组人员)占有,此时第三人拿走可能构成盗窃 |
上下占有 | 上级对下级有较大授权时,下级可能单独占有;反之,上级可能仍占有 |
共同占有 | 多人共同占有时,其中一人未经同意私自拿走,可能构成盗窃(若双方是夫妻,另论) |
封缄物 | 外形物(包装箱)由保管人占有,内容物(内装物品)仍由主人占有 |
观念上的占有 | 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推知的占有(如停在自家院内的汽车) |
死者占有 | 一般认为,人死后即丧失占有,其遗物转为继承人占有或脱离占有物(具体视空间环境而定) |
(3)特殊类型的盗窃: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4)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a缺少排除意思,不构成盗窃罪。
b缺少利用意思,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5)诈骗、盗窃、侵占的四种模型:
a模型一(一开始就想非法占有):借打电话骗手机到手就跑à盗窃。
b模型二(一开始就想非法占有):骗说借几天实际不还à诈骗。
c模型三(拿到手后才想非法占有):临时借打电话后产生占有目的拿跑à盗窃。
d模型四(拿到手后才想非法占有):借几天后产生占有目的不还à侵占。
2.诈骗罪
(1)行为结构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à对方(被害人)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à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à行为人取得财物à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与盗窃罪的区分(核心考点) :
a关键在于被害人有无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
b处分行为:被害人自愿放弃对财物的占有。
c处分意识:被害人是否意识到自己在处分财物。
d处分意识必要说(法考通说):如果被害人不知道自己正在处分财物(如调包案),则不成立诈骗,而成立盗窃。
(3)三角诈骗:被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常见于冒名行使债权、表见代理等情形。
3.抢劫罪
(1)行为结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
a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b其他方法:包括麻醉、灌醉等使被害人不知或不能反抗的手段。
c当场性:暴力、胁迫手段与取得财物必须具有当场性。
(2)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适用加重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要求暴力行为与加重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a 前提条件: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已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或多次)。
b“当场”:指犯罪现场及被追捕的整个过程。
c 暴力程度:必须足以压制反抗。
(4)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绑架罪中,行为人控制人质后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第三人基于对人质安危的担忧而交付财物;抢劫罪中,行为人直接向被害人本人索取财物。
(5)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6) “多次”规定:多次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与之对应,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则是犯罪成立条件(即多次实施即可构成犯罪)。
4.抢夺罪
(1)行为特征:公然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
a公然:当着被害人的面(不要求秘密)。
b夺取:对财物使用非暴力的强力(若对人身使用暴力,则可能构成抢劫)。
c紧密占有:财物与被害人身体紧密相连。
(2)与抢劫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对人使用了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对人暴力à抢劫;对物暴力à抢夺。
(3) “飞车抢夺”: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一般定抢夺罪;但如果利用机动车高速行驶的惯性,足以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5.敲诈勒索罪
(1)行为结构:实施威胁、要挟à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à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à行为人取得财物。
a威胁、要挟:以恶害相通告,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b“恶害”:可以是针对被害人或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
c 胁迫内容是否实现:不要求行为人真正实现恶害内容。
(2)与抢劫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暴力、胁迫的程度。
a如果暴力、胁迫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应认定为抢劫罪。
b如果暴力、胁迫尚未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只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3)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原因。
a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à诈骗罪。
b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à敲诈勒索罪。
c如果行为人既欺骗又威胁,被害人既被骗又恐惧,则可能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4)“多次”规定:多次敲诈勒索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成立条件。
6.侵占罪
(1)行为结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交出。
a代为保管:基于委托合同或事实上的委托关系而占有他人财物。
b遗忘物:非自愿而脱离占有的财物。
c埋藏物:埋藏于地下,所有权人不明的财物。
(2)与盗窃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占有状态。
a侵占: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合法占有之下(如委托保管)。
b盗窃:财物由他人占有,行为人通过平和手段破坏他人占有。
(3)“拒不退还/交出” :侵占罪的成立需要“拒不退还”,但这一要件并非独立的行为,而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
(4)告诉才处理: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
7.其他财产犯罪
(1)职务侵占罪
a定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b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挪用资金罪
a定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
b注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具有,则转化为职务侵占罪)。
(3)故意毁坏财物罪
a定义: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b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盗窃罪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盗窃后故意毁坏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盗窃罪吸收故意毁坏财物罪)。
(4)破坏生产经营罪
a定义: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三)知识点记忆:
1.区分盗窃与侵占:拿到题目,第一步先判断“财物由谁占有”。财物由他人占有à可能构成盗窃;财物已由行为人合法占有à可能构成侵占。这是解题的第一把钥匙。
2.区分盗窃与诈骗:关键看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财物。如果被害人没有处分意识(如调包、顺手牵羊),只能定盗窃。
3.区分抢劫、抢夺与敲诈勒索:暴力程度是核心。足以压制反抗à抢劫;对物暴力à抢夺;仅使产生恐惧à敲诈勒索。
4. “多次”规定:
a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有三个: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b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一个:多次抢劫。
c注意:诈骗罪、侵占罪中没有“多次”规定。
5.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以行为人建立自己的占有(取得控制)为既遂。
6.存款的占有问题:多数说认为,存款人通过银行对存款具有法律上的占有;银行卡持卡人享有债权,但银行职员在柜台取款、在ATM取款,分别可能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
7.核心罪名行为公式:
罪名 | 行为公式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 +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自杀不构罪。 |
故意伤害 | 故意 + 非法损害他人健康。轻伤起步。 |
强奸罪 | 暴力/胁迫/其他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 + 发生性关系。奸淫幼女从重。 |
非法拘禁罪 | 故意 +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索债型拘禁定本罪。 |
绑架罪 | 控制人质 + 利用第三方担忧 + 勒索财物/提出不法要求 |
盗窃罪 | 破坏他人占有 + 平和手段 + 建立自己占有。公开盗窃也构成。 |
诈骗罪 | 欺骗行为à对方认识错误à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à行为人取得财物。 |
抢劫罪 | 暴力/胁迫压制反抗 + 当场劫取财物。转化型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后为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 |
抢夺罪 | 公然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对物暴力)。 |
敲诈勒索罪 | 威胁/要挟à对方恐惧à基于恐惧交付财物。 |
侵占罪 | 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委托/遗忘/埋藏)+ 非法占为己有 + 拒不退还。告诉才处理。 |
继续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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