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大前提
现代国际法优先倡导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非和平强制方式,大多不合法,仅安理会授权的集体行动合法。
二、强制性争端解决方式(5种)
1. 绝对不合法(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
•战争/非战争武装冲突
•干涉他国内政
核心:违反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两大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律非法。
2. 平时封锁
•定义:非战争时期,封锁他国领陆、领海、领空,禁止通行。
•合法唯一条件:必须由联合国安理会作出决议、授权采取行动,才合法。
•私自一国/几国擅自封锁他国海岸、海域→非法,直接构成侵略。
•关联考点:安理会作出封锁决议,属于实质性事项。
表决要求:9票同意+五大国一致(大国无否决权),决议才有效、有法律拘束力。
3. 反报 & 报复(⭐️高频考点)
都是国家被动对等反措施,非主动挑事,现代国际法不提倡。
1.反报:针对先行行为本身不违法、只是不友好→ 对等反制
2.报复:针对先行行为本身违反国际法/国际条约 → 对等反制
| 【案例】 •反报案例:甲国发生传染病,乙国禁止甲国国民入境(行为合法,国家主权范围内);甲国随后也禁止乙国国民入境→ 反报 •报复案例:两国同为WTO成员国,他国违反WTO条约,违规加征高额关税;我方对等加征关税反制 → 报复 |
三、非强制性和平解决方式(政治+法律两大类)
(一)政治性解决方式(6种 三组对比)
1. 谈判 & 协商
•谈判:争端双方直接自行沟通、磋商解决
•协商:可包含中立第三方参与辅助
•考点:私下、秘密、网络形式谈判,完全合法,不违反国际法
2. 斡旋 & 调停(第三方介入,核心考介入程度)
•斡旋:第三方只撮合、劝和、提供谈判场地,不参与谈判、不提出解决方案
•调停:第三方不仅撮合,直接参与谈判、主动提出争端解决方案
•易错坑:打着斡旋的名义,私下提出解决方案=实质调停,违法越界
3. 调查 & 和解
•调查:第三方只查清客观事实,不做法律评判、不给解决方案
•和解:第三方查清事实 + 结合国际法,给出事实+法律双重结论,出具完整解决方案
| 【真题】甲乙两国因开发海洋石油资源发生争端,丙国总统出面邀请两国元首到丙国首都谈判。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国际法? A. 甲乙两国元首通过网络进行秘密谈判✅️谈判无形式要求,公开/秘密、线下/网络均合法。 B. 丙国总统宴请两国元首,并主动提出争端解决方案❌️第三方主动提解决方案,属于调停,题干只是斡旋邀请,不能越界。 C. 甲国派兵封锁乙国海岸线,禁止船只进入争议海域❌️私自平时封锁,无安理会决议授权,属于非法侵略行为。 D. 丙国总统直接参与甲乙两国的谈判过程❌️第三方直接参与谈判,超出斡旋范畴,属于违规调停。 |
(二)法律性解决方式(两大核心法院)
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海牙 1900年设立)
•历史作用:早期裁决国家间争端;联合国成立后作用大幅弱化。
•现存核心作用:负责提名国际法院法官候选人
•规则:仲裁裁决有约束力;但无自主执行机构,一方不履行毫无强制办法。
2. 联合国国际法院(⭐️必考)
法院组成:15名专职法官
法官产生流程:
① 常设仲裁法院各国团体提名候选人(每国提名不超4人)
② 联合国秘书长整理候选人名单
③ 联大2/3多数票通过 + 安理会9票以上同意,双重选举通过才可任职。
① 诉讼管辖权(⭐️6大必考考点)
a.诉讼主体仅限主权国家;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个人都无诉讼主体资格。
b.受理案件前提:必须争端双方国家一致同意,才可管辖。
c.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当事国有完全法律拘束力。
d.无自主执行权;一方拒不履行,由安理会负责强制执行。
e.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不能仅以法官国籍为由,要求法官回避。
f.适用专案法官制度:案件当事国,可单独指派一名本国临时法官,专门审理本案。
g.唯一合法回避理由:该法官在任职前,曾经参与、处理过本案相关争端。
② 咨询管辖权
a.申请主体:仅限联合国本身、联合国附属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
b.禁止申请主体:单个国家、任何个人、普通国际组织、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申请。
c.效力:国际法院出具的咨询意见,完全没有法律拘束力,仅作参考。
3. 国际海洋法法庭
1.管辖范围:只能审理海洋相关争端;国际法院可审理一切国家间争端。
2.诉讼主体:国家、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3.管辖前提:和国际法院一致,必须争端各方一致同意才可以受理。
第二部分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区分:战争 VS 非战争武装冲突
1. 判定标准(口诀:宣战为战,不宣为冲)
•国际法上战争:必须有宣战/战争开始的意思表示(书面、口头、单方、双方均可)
有宣战行为,才算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
•非战争武装冲突:两国直接开战、交火打仗,但无任何宣战意思表示。
【举例】俄乌冲突、巴以冲突、以伊冲突,只有交战行为、无宣战,统统属于武装冲突,不属于国际法战争。 |
2. 核心区别后果
战争一经宣战,立刻产生4项专属法律后果;
非战争武装冲突,完全不产生这4项后果(考试最大易错坑)。
二、战争正式开始四大法定后果
1.外交、领事关系立刻断绝
易错点:断交后,外交人员、使馆特权豁免不立刻消失,给予合理时间安全撤离,撤离前特权依旧有效;不可直接抓捕、扣押外交人员。
2.条约关系发生法定变化
◦边界条约、领土划定条约:全程持续有效
◦友好同盟、互不侵犯、互助条约:直接废止
◦普通政治、经济、双边投资、税收条约:暂时中止履行,战争结束后恢复。
3.国家间经贸往来全面禁止
4.对敌国财产、敌国公民产生法定限制
1.战争中,不可随意没收、剥夺所有权。
2.唯一可直接没收、剥夺所有权:敌国在本国境内的普通工厂。
3.绝对不可没收:使馆、领馆财产及档案,任何情况都受保护。
4.其余所有公产、私产:只能限制使用、管控,不能剥夺所有权、不能没收。
5.境外敌国领土内的一切财产:只能限制使用,无权没收。
三、战时中立国三大义务(口诀:不作为、防止、容忍)
1.不作为:不帮助、不资助任何交战国,不提供兵力、物资、资金、场地支持。
2.防止:防止交战国,利用中立国领土、领海、领空开展战争军事行动。
3.容忍:容忍战争带来的合理不便,允许交战方合规临检、核查。
| 【真题】甲乙两国爆发战争,邻国丙国宣布战时中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国不得没收乙国公民随身携带的金银、贵重首饰✅️对战时平民、公民随身财物,人道主义保护,禁止没收侵占。 B. 乙国可在闭馆期结束后,没收甲国驻乙国大使馆财产❌️使馆财产档案永久受特殊保护,战争中也绝对不能没收。 C. 甲国为缩短后勤路线,借道丙国领土运送军用物资❌️违反中立国不作为、防止义务,中立国禁止交战国借领土行军。 D. 两国宣战之后,甲国驻外外交人员立刻丧失外交特权与豁免❌️宣战断交后,外交人员特权豁免不立即消失,给予合理撤离缓冲期。 |
四、作战手段与方法的限制(战争+武装冲突 全部通用)
1.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达姆弹、高空爆炸流散弹等。
2.禁止有毒、化学、生物武器(二战前就已明文禁止)。
3.禁止杀伤人员地雷:
◦人一踩踏就爆炸的反步兵地雷→禁止
◦车辆碾压才爆炸、不伤及行人的地雷→合法不禁止
4.禁止核武器:2021年《禁止核武器条约》生效,国际法正式禁用。
5.禁止不分皂白的作战:无差别轰炸平民区、医院、民用建筑,军民目标不分狂轰滥炸。
6.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人为制造地震、洪水、传染病、破坏地质环境作战。
7.禁止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
五、战争受难者保护(平民、伤病员、战俘)
1.全程严格遵守人道主义原则
2.战争/武装冲突结束之后,战俘必须立即无条件遣返,不得拖延、不得无故关押扣留。
六、战争犯罪与国际刑事法院
1. 追责原则:双罚原则
既追究国家责任(战争赔款、限制国家主权),也追究个人战犯刑事责任。
2. 法庭分类
•临时法庭:二战后东京审判、纽伦堡审判;前南刑事法庭、卢旺达刑事法庭(安理会临时设立)。
•常设法院:国际刑事法院
1.常设法院,驻地荷兰海牙。
2.完全独立,不属于联合国、不隶属于国际法院。
3.管辖对象:只追究个人战争罪犯,不管辖国家、不处理国家间争端。
4.管辖罪名:仅限战争罪、侵略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四类。
5.管辖权极宽泛:只要是缔约国国民、缔约国境内犯罪,均可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