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类: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一般侵权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加行政责任,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 民事责任的三个基本目标
(一)停止侵害
基本规则
如果法院判决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停止侵权是法院要求侵权人首先承担的民事责任。
- • 著作权是专有权利集合,未经许可/无法定授权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就构成直接侵权;无论侵权人主观状态如何,都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例:网站未经许可将他人歌曲放在网上供公众试听/下载,只要判决时歌曲仍未删除,侵权就处于持续状态,法院应当判令网站立即删除歌曲,停止侵权。
例外:基于比例原则/公共政策可不判决停止侵害
前提:特定侵权行为中,判决停止侵权会明显不合理。
举例:百万字长篇小说中仅抄袭了几十字的诗歌,若判决停止销售已经印刷的几万本小说,明显不合理。此时仅需判决侵权人支付赔偿金+再版时删除侵权内容即可。
(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适用场景
仅适用于侵犯著作人身权的情形:著作人身权被侵害导致人格利益损害,无法单纯通过经济赔偿挽回,因此需要通过该责任消除影响、进行精神抚慰。
法定情形(《著作权法》第52条)
以下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必须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合作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特殊规则(针对转载)
最高法《著作权司法解释》第17条: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常见疑问:仅侵犯著作财产权需要赔礼道歉吗?
- • 一般规则:纯粹侵犯财产权仅造成经济损失,通过损害赔偿即可充分救济,不要求承担赔礼道歉。
- • 例外:如果表面侵犯财产权,实际同时侵犯著作人身权,则需要同时承担。
举例:出版抄袭作品,既侵犯原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财产权),也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人身权),因此抄袭者除赔偿经济损失,还必须向原作者赔礼道歉。
国外类似制度
我国的"赔礼道歉"是特有制度,国外多有类似"消除影响"的救济:
- 1. 法国:法院曾要求施工单位完成艺术家设计的雕像,避免未完成雕像损害艺术家声誉
- 2. 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第15条:允许司法机关公布侵权判决(全文/摘要),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 3. 《德国著作权法》第103条:有相同的判决公布规定,本质就是消除影响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
目前学术界和司法界普遍认同:赔偿金可以抚慰精神损害。
适用条件:
- • 侵权对象:侵犯作者人身权/表演者人身权(如《著作权法》52条、53条规定的未经许可发表作品、剽窃、歪曲表演者形象、制作出售假冒署名作品等)
- • 穷尽其他救济:无法通过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抚慰权利人
(三)赔偿损失: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
基本前提
当侵权人具有过错,且侵权行为造成著作权人损失,才需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注:有过错不是构成直接侵权的要件,但是承担赔偿损失的前提——无 过错侵权缺乏道德可谴责性,要求赔偿不公平,多数国家/国际条约都采 用该规则:
- 1. TRIPs协定第45条第1款:仅要求故意/应知自己侵权的侵权人支付赔偿金
- 2. 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第13条:仅要求故意/有合理理由应知侵权的侵权人支付与实际损害适配的赔偿金
- 3. 《英国版权法》第97条:若侵权人能证明侵权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作品有版权,原告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 4. 《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仅在故意/过失侵权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少数例外:少数国家/地区要求无过错侵权人支付一定法定赔偿金,本质是公平原则下的合理分担,同时督促行为人尽注意义务:如美国版权法允许法院将无过错侵权的法定赔偿金降低至不低于200美元/部作品,TRIPs和欧盟指令也允许成员国这样规定。
我国规则
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将过错作为赔偿责任的前提,但《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于著作权侵权;同时最高法《著作权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出版者对出版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国也以具有过错作为赔偿损失责任的前提。
1. 补偿性赔偿及计算方法
- • 定义:传统赔偿制度,仅用于填平权利人实际损失,使权利人状况恢复到侵权发生前。
- • 特点:著作权侵权损失比有体物侵权更难计算,因此法律给了三种计算方式,权利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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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 | 最高法司法解释:实际损失=侵权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 × 权利人单位利润;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 难以证明销量下降和侵权的因果关系(销量下降可能是市场变化、消费者偏好、竞争等多因素导致);多个侵权人时难以分割每个侵权造成的损失 |
| 按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 | 违法所得=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实践中一般按营业利润计算: ① 完全以侵权为业→按产品销售利润计算 ② 侵权情节轻微→按净利润计算 注意:仅能计算直接源于侵权的利益,如百万字小说仅抄袭几十字诗歌,不能把整本书的全部利润都算作侵权获利,要考虑侵权部分的占比 | |
| 参照权利许可使用费计算 | 如果权利人此前发放过类似许可,可以用过去的许可费作为计算依据,本质是赔偿权利人本应获得的许可费: ① 司法实践中,未经许可在报刊图书使用作品,参照国家稿酬标准计算就是该方法的应用 ② 计算机软件的许可费统一明确,只要查清侵权安装数量就能直接计算 | |
额外规则:无论采用哪种计算方式,赔偿数额都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这是国际通行规则:
- • 合理开支的范围: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公证费、审计费、交通住宿费、材料印制费等);符合规定的律师费也可以纳入。
案例:使用盗版软件被判赔偿1500余万元
- • 案情:法国达索公司诉上海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经查被告180台电脑,按10%抽查后推算出160套侵权软件,原告软件单价约10万元。
- • 判决:结合其他因素,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505万元。
- • 说明:该案虽然赔偿金额很高,但仍然是按照许可使用费计算的补偿性赔偿,不属于下文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未经许可使用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摄影作品,无须向著作权人赔偿?
- • 案情:明星肖像照的著作权人起诉他人未经许可传播,法院认为:原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传播肖像,本身违反民法规定,因此原告不能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不能要求被告赔偿,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 本书作者观点:该判决不成立。著作权的专有权利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的权利,著作权人能不能自己合法利用作品,和能不能要求侵权人赔偿无关。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传播侵权,本身就应当向著作权人赔偿许可费损失;原告是否侵害明星肖像权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应当在本案中抵消被告的侵权责任。
2. 惩罚性赔偿及计算方法(狭义惩罚性赔偿)
- • 立法背景: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遏制故意侵权,我国建立了该制度:《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著作权法》随之明确规定。
- • 功能:不仅填补损失,还要对故意、情节严重的侵权进行惩罚,让侵权人付出更大代价,遏制未来侵权,警示他人。
- • 计算规则(《著作权法》第54条第1款):针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且能够查清实际损失/违法所得/许可费数额的,可以按照上述基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赔偿,超出基数的部分就是惩罚性赔偿。
- • 认定标准(最高法《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① 故意的认定:综合考虑客体类型、权利状态、产品知名度、原被告关系等,以下情形可初步认定为故意: - • 被告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同时是原告/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
- • 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作、许可、经销、代理等关系,被告接触过案涉知识产权
- • 原被告有业务往来/磋商,被告接触过案涉知识产权
- • 其他可以认定故意的情形
② 情节严重的认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 - • 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类似侵权
- • 适用限制:狭义惩罚性赔偿以能查清损失/违法所得/许可费为前提,而实践中多数案件这些数额都难以查清,因此狭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有限。
3. 法定赔偿(广义惩罚性赔偿)
- • 背景:多数情况下权利人损失难以查清,因此法律规定了一定金额范围内的法定赔偿,供法院酌情确定。
举例:美国《版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选择法定赔偿,每部作品过错侵权的法定赔偿范围是750美元-3万美元,故意侵权可以提高到15万美元,无过错侵权可以降低到200美元/部。 - • 我国规则(《著作权法》第54条第2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都难以计算的,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 • 计算考量因素:最高法司法解释要求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
- • 特殊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远高于500万法定赔偿上限,法院可以在法定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北京高院规定,有证据证明的可以突破上限)。
- • 功能争议:法定赔偿仅用来填平损失,还是也可以惩罚故意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定赔偿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最高法司法政策也明确要求考虑"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是否以侵权为业、是否重复侵权",因此:法定赔偿也具有惩罚功能,相同条件下,故意侵权的法定赔偿数额显著高于过失侵权,因此具有惩罚功能的法定赔偿被称为广义惩罚性赔偿。
(四)随附责任
- • 背景:如果放任侵权人保留违法所得、侵权工具/复制品,会留下再次侵权的隐患,因此法律规定了没收、销毁的随附责任,符合国际规则:
国际规则:TRIPs协定规定,司法机关有权不给予补偿,责令将侵权货物、侵权材料工具清除出商业渠道或者销毁;《伯尔尼公约》也规定可以扣押侵权复制品。 - 1. 没收(《著作权法》第58条):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权利人请求: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 2. 销毁(《著作权法》第54条第5款):民事诉讼中需要权利人主动请求,法院才会责令销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侵权复制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特殊情况下可以责令禁止上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 • 适用限制:没收、销毁是严厉措施,不能滥用:
举例1:百万字小说仅抄袭百余字诗歌,不能判决没收销毁所有整本小说,仅需要判决赔偿+再版删除侵权内容即可。
举例2:出版社疏忽在封面写错作者姓名,侵犯署名权,整本出版物不能都认定为需要没收的侵权复制品。
意大利著作权法明确规则:主张署名权的诉讼中,只有无法通过增加声明、公告救济的,才可以禁止侵权物流通、销毁。
二、行政责任
📌 适用前提
只有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才会在民事责任之外承担行政责任,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背景说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没有规定著作权侵权的行政责任,因为著作权是私权,动用行政公权力维护私人利益有失公平,只有达到犯罪程度才需要公权力介入;我国因为著作权侵权现象普遍,且有行政解决问题的传统,目前保留行政责任,实践效果较好。
可适用行政处罚的法定侵权行为
只有《著作权法》第53条列举的8类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才可以适用行政责任:
-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除外
- 3.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除外
- 4.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除外
- 5.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著作权法另有规定除外
- 6. 未经著作权人/利害关系人许可,故意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故意制造、进口、提供主要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装置部件;故意为他人规避技术措施提供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7. 未经著作权人/利害关系人许可,故意删除/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广播电视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明知前述情况仍然向公众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应规定,只有第24条列举的5类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才能适用行政处罚:
- 2.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 3.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软件著作权采取的技术措施
立法理由:为什么仅对这些行为适用行政处罚
立法者认为,《著作权法》第52条列举的其他侵权行为危害性较轻,对市场秩序影响小,仅需要民事救济即可:
- 1. 侵害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如未经许可发表、剽窃、歪曲篡改):著作人身权没有许可市场,对市场秩序影响有限,主要损害精神利益,适合通过民事诉讼救济。
- 2. 未经许可改编、翻译、注释等演绎行为:这类行为产生了新作品,侵权人也付出了智力劳动,立法认为民事责任足够,不需要行政制裁。
- 3. 未经许可使用出版者版式设计:立法认为版式设计的价值低于其他邻接权客体,不需要提供高水平保护,不规定行政处罚。
- 4. 其他危害性有限的行为:如未经许可展览作品受场地限制影响小、出租作品在当前市场几乎绝迹、使用作品应当付酬而未付本身使用行为合法,属于民事纠纷,不需要公权力介入。
注:该分类具有一定主观性,会随着技术发展变化,比如未经许可现场直播/录制表演,在数字技术时代危害性很大,现在已经被纳入可行政处罚的范围。
对"损害公共利益"的界定(实务标准)
损害公共利益是适用行政处罚的前提,国家版权局的界定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具体判断标准:
- • 满足以下条件可认定:基于故意/重大过失,以营利为目的公开实施,严重干扰权利人正常许可市场。
- • 举例:商业卡拉OK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经著作权人要求后仍不停止,主观故意明显,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属于损害公共利益。
- • 不认定:基于轻微过失、私下实施影响小、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干扰许可市场、情节轻微的,不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
种类(《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4条)
- 6. 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程序
适用《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 对个人处2万以上罚款、对单位处10万以上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刑事责任
📌 适用前提
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利益,还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刑事制裁;目前加强刑事制裁是国际趋势:
举例:美国规定,180天内复制发行零售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盗版即构成刑事犯罪;还将未经许可在表演现场、影院录制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初犯最高可判3年监禁,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未公开发行的商业作品也可判3年以下,营利目的可判5年以下。
我国刑法规定的著作权相关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个罪名: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1. 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
构成要件: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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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 侵害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这里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特指交互式传播(如供公众下载点播),不包括非交互式的广播(如网络主播直播演唱,属于广播,不满足该要件,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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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 |
| ④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 |
| 该行为本质侵害他人姓名权,不是著作权署名权,但刑法仍将其纳入 |
| ⑥ 未经著作权人/利害关系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 | 该行为本质是违反法律特别规定的违法行为,不是直接侵犯专有权利,但刑法仍将其纳入 |
"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司法解释)
除了直接销售,以下情形也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 1. 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直接/间接收取费用
- 2.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侵权作品,提供网页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间接收取费用
- 3. 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费/其他费用
也就是说,未经许可免费传播影视剧,但靠刊登广告获利的网站经营者,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未经许可"的认定(司法解释)
在涉案作品种类多、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复制品是非法出版复制发行,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许可的证据,就可以认定为"未经许可";权利人放弃权利、作品不受保护、保护期届满的除外。
同时,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推定为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有相反证据除外,减轻了权利人举证责任。
量刑标准(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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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3万元,或非法经营额≥5万元,或复制品数量合计≥500张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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