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3:监理例会
1.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根据会议记录整理。
2.监理例会主要内容应包括: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考点24: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
监理月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本月工程实施情况。
(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4)下月监理工作重点。
考点2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在正式竣工验收前提交给建设单位。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工程参建单位;
(3)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5)竣工资料审查情况;
(6)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考点26: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总结当监理工作结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总结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编写,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工程监理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
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项目监理机构。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监理工作成效。
(5)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6)说明和建议。
考点27:工程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流程:
1.风险识别;
2.风险分析与评价;
3.风险应对;
4.风险应对策略实施;
5.风险监控。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是:
①识别引起风险的主要因素;②识别风险的性质;
③识别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2.风险分析与评价
(1)风险评定。
可按风险量大小分为5个等级;①VL(很小);
②L(小);
③M(中等);
④H(大);
⑤VH(很大)。
风险等级为大、很大的风险因素表示风险程度较高,是不可接受的风险,需要给予重点关注;
风险等级为中等的风险因素是不希望有的风险;
风险等级为小的风险因素是可接受的风险;
风险等级为很小的风险因素是可忽略的风险。
(2)风险分析与评价方法。
常用的风险分析与评价方法有调查打分法、蒙特卡罗模拟法、计划评审技术法和敏感性分析法等。
3.风险对策
(1)风险回避
放弃项目、放弃原有计划、改变目标。
(2)损失控制
制定一个周密、完整的损失控制计划系统。
(3)风险转移
1)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建设单位对场地条件不承担责任。
2)建设单位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将涨价风险转移给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将专业技术要求高、而自身缺乏相应技术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
4)建设单位付款担保、施工单位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分包单位付款担保、工人工资支付担保等。
5)购买保险
(4)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是指将工程风险保留在风险管理主体内部,通过采取内部控制措施等来化解风险。
风险自留可分为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和计划性风险自留两种。
1)非计划性风险自留。由于风险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某些工程风险的存在,或者不曾有意识地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将风险保留在管理主体内部。这种非计划性风险自留是被动的。
导致非计划性风险自留的主要原因有:缺乏风险意识、风险识别失误、风险分析与评价失误、风险决策延误、风险决策实施延误等。
2)计划性风险自留。
4.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的主要内容:
(1)评估风险应对策略产生的效果;
(2)跟踪评估风险变化程度;
(3)监测新的风险发生征兆;
(4)提供启动风险应急计划的时机和依据。
考点28:工程监理招标方式
1.工程监理招标可分为:
①公开招标;
②邀请招标。
2.建设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特点、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范围及工程实施的急迫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招标方式。
考点29:工程监理评标内容
1.工程监理评标内容通常包括:
(1)工程监理单位的基本素质;
(2)工程监理人员配备;
(3)监理大纲;
(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其应用能力;
(5)工程监理费用报价等。
2.工程监理单位的基本素质包括:
(1)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2)技术及服务能力;
(3)社会信誉和企业信用;
(4)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和经验。
3.监理大纲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理依据和监理工作内容;
(3)工程监理实施方案;
(4)工程监理难点、重点及合理化建议。
考点30: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1.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4.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7.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8.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0.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1.确定中标人及签订合同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