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条约缔结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2.条约生效后履行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有效生效前提)
一、条约有效成立三大实质要件(同时满足才有效)
1.主体要件:缔约方具备缔约能力+缔约权
2.意思要件:缔约方出于自由同意缔结,无欺诈、胁迫、错误等情形
3.内容要件:条约内容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二、高频易错考点
1.书面形式不是条约有效成立的必备要件
◦口头协定、口头合意,只要满足以上三大要件,依旧构成有效国际条约
◦仅口头条约发生纠纷时举证难度大,不影响本身法律效力
2.三大要件考察侧重:
◦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实务需证据佐证。
◦唯一高频考点:缔约能力、缔约权的区分与适用
三、缔约能力 VS 缔约权 精细区分
1. 缔约能力(对缔约主体的要求)
•只有国际法主体才具备缔约能力: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非国际法主体无缔约能力:自然人、法人、普通企业、民间组织
【举例】中国企业和他国私人公司签订的协议≠国际条约,主体不适格 |
2. 缔约权(对缔约代表的要求)
•国家、国际组织是抽象主体,必须由缔约代表代为缔约
•缔约权由各国国内法自行赋予(我国依据《缔结条约程序法》,而非《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 全权证书
•概念:缔约代表证明自身拥有合法缔约权的官方书面文件
•易混区分:
◦全权证书:缔约代表缔约时出示
◦国书:使馆馆长向接受国元首、外交部长递交
4. 五类人员正职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口诀:元首政外长,馆长按派长)
1.国家元首
2.政府首脑
3.外交部长
4.使馆馆长
5.一国派驻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的代表
•限制:仅限正职;副职(副总统、副总理、副部长等)必须出具全权证书
第二部分条约的缔结程序(⭐️本章最大重难点)
一、条约缔结两大分类
1.缔结新条约:多国谈判拟定条约草案,从头缔约
2.加入已生效老条约:条约早已生效、原始缔约国已敲定,后续国家申请加入
二、总规则
条约如何对国家产生拘束力,优先看条约本身明文规定;条约无规定,再适用我国国内法规则
三、情形1:缔结新条约 三种生效拘束模式
模式1:条约明确约定签署即生效
•缔约代表完成签署→ 条约直接生效,直接受条约约束
•无需再走国内批准、核准等任何内部程序
模式2:条约明确约定批准后生效
•代表签署仅代表成为原始缔约国,签署≠受条约约束
•必须走完各国国内批准程序,才接受条约拘束
【案例】《巴黎协定》,178国代表签署协定,仅为原始缔约国,签署后协定未生效。条约约定:满55个国家完成国内批准程序,协定整体生效;我国批准流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决定→ 国家主席签署批准书,完成即受约束。生效规则:先达标55国时,对全部已批准国家统一生效;后续国家完成批准,单独对其生效 |
模式3:条约明确约定核准后生效
•签署同样仅代表原始缔约国,签署无拘束力
•走完国内核准程序,才受条约约束
【案例】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15国代表签署草案,不生效。条约约定:满8个原始缔约国完成核准,协定生效,我国核准流程:国务院作出核准决定→ 总理/外交部长签署核准书 |
批准 VS 核准 等级区分
1.批准(高规格):最高立法机关(人常)决定,主席签字
2.核准(低规格):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决定,外交部长/总理签字
四、情形2:条约无任何生效约定(适用我国国内法分类)
【口诀】和好领界法不同,引渡协助要批准
属于该口诀范围 = 重要类条约→ 走批准程序(人常定、主席签)
不在口诀范围 = 非重要类条约→ 走核准程序(国务院定、外长签)
1.和好:和平条约、友好合作类政治性条约
2.领界:领土划界、边界划定相关条约
3.法不同:条约内容与我国现行国内法律规定冲突不一致
4.引渡:跨国引渡相关条约
5.协助:国际司法协助类条约
| 【案例】中法双边引渡条约,条约无生效相关约定→ 对应口诀“引渡协助”→ 属于重要类条约;我国必须走批准程序,人大常委会决定、主席签批准书 |
五、情形3:加入已生效老条约
1.先看条约本身开放方式:
◦约定以加入方式开放→ 走加入程序
◦约定以接受方式开放→ 走接受程序
2.条约无任何开放规定→ 封闭性条约,非原始缔约国无权加入
3.加入程序依旧套用上述口诀:
◦加入重要类条约:人常决定、外长签加入书
◦加入非重要类条约:国务院决定、外长签
| 【案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公约已生效,中国非原始缔约国,公约约定:非缔约国可以加入方式进入,公约涉及领海、内水、大陆架划界→ 对应口诀“领界”→ 重要类条约,我国1996年加入:人常作加入决定→ 外长签署加入书 |
多为国际组织章程类:世卫组织公约、气象组织公约、国际劳工公约
•规则:成员国越多越能实现条约宗旨,程序简易,仅需国务院定、外长签
六、我国缔约签字主体
1.重要类条约批准书:国家主席签署
2.核准书、加入书、接受书:外交部长签署即可
3.例外:核准书总理签署也合法有效
第三部分条约的登记(联合国宪章规定,非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登记主体: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所有条约
2.登记机关:联合国秘书处
3.三大考点:
① 登记不是条约生效要件:不登记,条约依旧合法有效
② 不登记唯一后果:联合国各机关不得援引该条约
③ 非联合国机关、普通国家之间,援引不受登记任何限制
第四部分 条约的保留(⭐️高频考点)
一、保留定义
国际法主体在签署、批准、核准、加入、接受条约时,作出的单方面声明;目的:排除、更改条约部分条款对本国适用的法律效力
二、保留两大特征
1.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其他缔约国同意,可自行作出
2.时间严格限制:
◦正确表述: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对该保留国生效时作出
◦错误表述:保留只能在条约本身未生效时作出
◦解读:条约本身可以早已生效,只要还没对你生效,就可保留;条约一旦对本国生效,禁止保留(违约)
三、保留生效的四种情形
1.条约明文允许保留→ 保留作出即直接生效
2.谈判国数量有限、条约宗旨高度统一→ 保留必须全体缔约国一致接受才生效
3.国际组织章程类条约→ 保留需该组织最高有权机关同意才生效
4.普通绝大多数多边条约→ 其他缔约国自主选择接受/反对,产生不同法律后果(⭐️考试重点)
四、保留接受/反对 三角法律后果
| 【案例】某多边国籍公约共31条,第3条约定:所有缔约国必须互相承认对方国民的双重国籍。甲国加入公约时,对第3条作出保留:甲国不承认任何双重国籍。乙国明确接受甲国的保留;丙国明确反对甲国的保留,且不反对公约其他条款适用。 1.保留国(甲)VS 接受保留国(乙) ◦规则:按保留范围,变更对应条约条款 ◦本案:甲乙之间,互不承认双重国籍,公约第3条内容被修改,其余30条正常适用。 2.保留国(甲)VS 反对保留国(丙) ◦规则:保留所涉条款在两国之间直接视为不存在,其余条款正常生效 ◦本案:甲丙之间,公约第3条作废,互不强制承认/否定双重国籍;剩余30条照常适用。 3.接受保留国(乙)VS反对保留国(丙) ◦规则:两国均无保留,完全按照条约原文正常适用 ◦本案:乙丙之间,严格遵守公约,互相承认双重国籍,31条全部正常生效。 【常见干扰】•干扰1:丙国反对保留,直接退出该公约→ 错误,仅否决保留条款,不退出公约 •干扰2:甲国作出保留,整个公约对甲国无效→ 错误,仅排除保留条款,整体依旧有效 |
第五部分 条约生效后适用阶段四大问题
一、条约冲突解决顺序(按顺序适用)
1.第一步:看条约自身有无冲突解决专属约定→ 有约定直接按约定
◦特例:《联合国宪章》优先级最高,所有会员国条约与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2.第二步:无专属约定,看缔约当事国是否完全一致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新条约覆盖旧条约
3.第三步:当事国不完全相同→ 个案拆分、分国适用
| 【举例】先约:甲乙丙缔约,关税最高30%;后约:乙丙丁缔约,关税最高15%; •乙丙之间:适用后约15% •甲、甲乙、甲丙之间:适用先约30% •甲丁之间:无任何条约约束,关税由两国国内主权自主决定 |
二、条约对第三国(非缔约国)的效力
1.条约原则上仅约束缔约国,对第三国无自动约束力
2.为第三国设定义务:必须第三国书面明确接受,才对其生效;否则无效
3.为第三国设定权利:只要第三国不明确反对,即可自动享有该权利
4.条约已给第三国设定权利/义务,后续修改撤销,必须经过第三国同意
三、条约的解释规则
1.多文本条约:只能以作准文本解释,参考文本无解释效力
2.通用三大解释规则:上下文通常含义、符合条约宗旨、善意解释(唯一考点)
3.善意解释细分:
◦第三方(国际法院、联合国秘书长)解释:保持中立不偏倚
◦缔约国自行解释:允许吃亏,禁止占便宜;解释结果若单纯为本国牟利,一律无效
4.基础原则:尽量维护条约有效性,不得随意解释判定条约无效
四、多边条约的修正
1.修正本仅约束接受修正的缔约国;不接受修正的国家,依旧适用原旧条约
2.修正生效后,新加入的国家:无相反表示,默认接受修正本
3.同接受修正的国家之间:互相适用新修正本
4.接受修正国 VS 不接受修正国:互相适用原始旧条约
| 【案例】《巴黎公约》修正,1883原始文本:仅保护注册商标;1925修正本:新增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甲国不接受修正、乙丙丁接受修正。 ◦乙丙丁之间:用1925修正本 ◦甲和乙丙丁之间:用1883原始文本 ◦后续新加入无表态国家:直接适用1925修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