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证明程序(第三部分)
三、质证
(一)质证的概念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
(二)质证的主体
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
【注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三)质证的内容
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四)质证的要求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2.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五)质证的对象
1.原则:
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2.例外(非质证对象):
①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意见。
【注意】
并非人民法院调取的所有证据都不需要质证,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视为申请方提出的证据,需要质证。
②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
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六)质证的方式
1.原则公开质证:
质证应当公开进行。
2.例外不公开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人民法院依职权不得公开质证。
【注意】
Ⅰ不公开质证并不意味着不质证;
Ⅱ人民法院依职权不公开质证案件的范围与人民法院依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不一致。
四、认证(证据的认定)
(一)认证的概念
认证就是对证据的审核与认定,对证据的审核与认定集中在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核与认定上:
1.证据能力:
⑴概念:
其又被称为证据资格,是指一件事实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
⑵属性:
其属于证据的法律属性,即一项事实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2.证明力:
⑴概念:
其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即一件事实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的高低,也就是说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
⑵属性:
其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注意】
证明力不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证据并非当然具有证明力,而是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
*(二)认证的原则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1.证据裁判原则:
审判人员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不能通过主观臆断、猜测等进行事实的认定。
2.证明力的判断(自由心证):
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问题需要审判人员依法、独立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和生活经验进行审查判断。
【注意】
自由心证原则要求法律只能对证据能力进行规定,而不能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因为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需要由审判人员根据良知、理性、生活经验、常识等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心证公开:
审判人员应当将心证形成的过程和结果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公开,是对自由心证的约束。
*(三)认证的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注意】
Ⅰ通过偷听、偷录获取证据,其本身不算是非法方式,但以其方式形成的证据一般不是非法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Ⅱ通过窃听、窃录获取证据,其本身就是非法方式,以其方式形成的证据是非法证据。
2.和解、调解不利自认豁免规则: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3.补强证据规则:
有些事实材料由于自身的缺陷,不能够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事实材料补充和加强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⑴单独当事人的陈述;
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注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当的证言,可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⑶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⑷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听不清、看不清);
⑸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注意】
Ⅰ这些证据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是其证明力较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只有通过其他证据在证明力上对其予以补强后才能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Ⅱ需要补强的证据并不都是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在内容上只能证明部分待证事实,需要其他证据在内容上加以补充才能证明完整待证事实的证据。而此处是因为证明力较小,而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在证明力上予以补强。
4.最佳证据规则: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⑵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⑶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⑷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⑸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5.证据持有推定规则(证明妨碍理论):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⑴对书证持有人的不利推定:
①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②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③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⑵对书证持有人破坏书证的处罚: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浩注】
各位读者朋友对本章本节“四、认证(证据的认定)”的内容如果有看不懂的地方,可以在学习下一章“第七章 证据”之后的内容再返回来阅读学习。笔者决定在成书的时候做一定程度的顺序调整,先行编写下一章——“第六章 证据”,然后再编写本章——“第七章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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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当事人
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