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已经是第29个年头了,澳门也已经第27个年头。1997年6月30日那个夜晚,无数人彻夜难眠。英国代表故意讲话超时,恶意制造权力真空期,我方工作人员通过精准的协调,保障了国歌在7月1日零时零分零秒准时奏响,五星红旗分秒不差地升起。 这一秒之争,是对香港150多年殖民历史的终结,也是对民族尊严的郑重宣示,中国人民站起来了!! 香港的成功回归为接下来的澳门回归,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回归本质上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纵观中国历史盛世均在大一统的几个朝代,凡割裂分离,必定是战乱纷纷,饿殍遍野。唯有统一国安才能家安,百姓才能得以休养生息,开创盛世。
回归前香港实施的英国制度体系,法律层面是判例法,澳门是葡萄牙移植过来的大陆法法系。由于长期与大陆分离状态,制度又存在差异,人口结构也复杂,回归后不可以直接实行内地这一套社会主义制度,“一国两制”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可以说是具有创造性制度。
只要是一国,所有事都好商量。并不是说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澳门无效,而是给你50年过渡期,因此目前在制度上,两地仍然在原有制度基础上删除有关殖民、主权等国家层面的条款,形成了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区在宪法的框架下,基本法优先。中央在特区不征税、允许特区发行自己的货币、特区范围的自然资源等归特区使用(所有权归国家,澳门回归前已私有的除外)、特区自主维护治安。概括下来就是“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所以,内部治安自己维护,也就有了前几年香港的社会面乱象。一方面是700多万人长期与大陆分离在英美法系的制度下,思想一时难以转变以及对大陆制度的偏见;另一方面是大量殖民时期被嵌入到各个机关力量掌控着大量重要职位。随着《国安法》在香港的实行,社会面的治安迅速得到缓解。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国家对特区在制度设计层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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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国防、宣布紧急状态、修改和解释特区基本法、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
| 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外事事务权(经济、贸易、金融等非政治性,不得以国家为单位参加国际组织或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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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还须立法会同意+全人常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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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香港特首由年满“40”周岁,连续居住“20”年的“中”国“永”久居民,且在外国“无”居留权的居民担任,其他依此类推。②两地立法机关是“立法会”而大陆是“全人大和全人常”,因此两个立法机关的首席要求更高。③澳门和大陆在法系上高度相似“大陆法系”,同时仅有70多万人口,中国人占据绝对多数,因此各级官员不要求“无“外国居留权,即便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仍然可参选。
两地内部是没有人大和人常,但全国人大和人常会议又需要参加,于是就有了特区全国人大代表。由全人常主持选举出主席团,再由主席团主持特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香港全国人大代表36人,澳门12人,台湾13人。
香港和澳门由于具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配方的司法独立,大陆是独立司法)。特首享有2次拒绝签署立法会的议案,并解散立法会,新立法会再次提出的文案仍被拒,特首则应当辞职。立法会有权拒绝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重要法案,需解散立法会,仍拒绝的,特首应辞职。
特首拒2次解散立法会,仍拒应辞职;立法会拒行政案解散立法会,仍拒应辞职。这个在大陆人看来有点不可思议。但事实是,特首,只是行政长官,行政,行政即只管行政,与立法、司法是互相独立的。就像大陆,行政机关即政府、法院、检察院,三者也是独立的啊不得干涉。
两区立法会,相较于大陆的全人大及全人常享有选举、决定、任免一府两院一委官员的权力也有罢免或撤职权,而立法会仅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利。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1/4以上,澳门1/3以上可对特首提出弹劾案,立法会组成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向立法会报告经2/3以上议员通过,最终报中央决定。
因此,特首去留中央说了算,立法会主席都得中央备案,立法议案都得经全人常备案,审查认为违宪可退回,立即失效,这就是”一国两制“制度下的具体体现了。
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两个特区也不例外,下面对比一下区别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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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 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
特意去找了两区的特首就职宣誓,只找到香港李家超宣誓视频,确实如马bee所说, 在“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停顿了一个字节的时长,这一停顿意味深长,国在前在上,才有特区的繁荣稳定。澳门的只在官网上找到岑浩辉带领众公职人员就职宣誓的新闻稿。宣誓的形式与实质意义同样重要,一个连形式都做不到的人,又如何能让其在国家机关中担任要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