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前言: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解释(二)》共12条,直面审判实践中的租/借车责任、开门杀、好意同乘、超龄误工、停运损失等实务痛点,责任认定更清晰、赔偿标准更明确、程序规则更规范。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需要第一时间掌握新规要点。以下是针对全文的逐条解读与实务笔记,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租赁/借用机动车的责任划分(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
【法条原文】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
1. 使用人全责原则:谁开车、谁担全责,车主/管理人仅在有过错时担责(如明知无证、酒驾、车辆故障仍出借)。
2. 过错范围责任:车主/管理人仅在过错比例内担责,不承担连带责任。
3. 追偿权明确:车主/管理人先行超额赔付后,可向实际使用人追偿。
4. 赔偿总额限制:各方实际支付的赔偿金总和,不得超过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数额,防止重复赔偿。
5. 实务提示:借车务必核查驾照有效性、酒驾毒驾、车辆安全,留存书面确认记录。
第二条 “开门杀”责任认定(乘车人开车门致害)
【法条原文】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213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实务要点】
1. 开门杀属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须赔:保险公司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 赔偿顺序:先由交强险赔付 > 再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赔付 > 不足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承担。
3. 追偿限制:仅乘车人故意(如恶意开门)时,保险公司可追偿;过失开门,不可追偿。
4. 实务提示:停车应选安全区域,驾驶人提示观察、乘车人慢开门,降低事故风险。
第三条 好意同乘(无偿搭车)责任减轻规则
【法条原文】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217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实务要点】
1. 交警全责≠重大过失:不能仅凭交警出具的“全责”或“主责”认定书就直接认定驾驶人构成重大过失;法院需综合事故成因、具体驾驶行为等进行实质判断。
2. 减轻责任前提:无故意、无重大过失(如一般违章、操作失误)可减轻;酒驾、毒驾、飙车、故意肇事,不可减轻 。
3. 实务边界:有偿拼车不属于好意同乘,不能减轻责任 。
第四条 驾驶证过期未注销的保险责任
【法条原文】
机动车在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仅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
1. 过期≠无证:未注销的驾照过期属形式瑕疵,保险公司不得单独以此拒赔。
2. 拒赔合法情形:驾驶证被注销、吊销、暂扣、准驾不符、无证驾驶。
3. 实务操作:遇保险公司以“过期”拒赔,可直接调取车管所状态证明,援引本条抗辩。
第五条 工程专项作业车(起重/升降/搅拌车)交强险赔付
【法条原文】
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比照适用该条例予以支持。
被侵权人按照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赔偿后仍然不足的,被侵权人依据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实务要点】
1. 通行/交通事故:在道路上通行或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予赔付。
2. 非交通事故作业:如在封闭工地内部作业致人损害,原则上不赔交强险;但如果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可比照适用交强险条例予以支持,交强险也须赔付 。
3. 实务提示:工程车务必投保交强险+特种车三者险,覆盖作业与通行风险。
第六条 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
【法条原文】
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实务要点】
1. 不以年龄论误工:退休≠无收入,返聘、务工、经营收入损失均应赔 。
2. 证据要求:劳务合同、返聘协议、工资流水、误工证明、经营收入记录 等。
3. 实务突破:彻底否定“满60岁无误工费”的旧裁判口径 。
第七条 致残后诉讼期间死亡的赔偿金计算
【法条原文】
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期间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法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实务要点】
1. 不因后续死亡减赔:残疾赔偿金应按定型化方式(即按原定伤残等级标准)计算,不因死亡而中断或改变计算方式,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
2. 不重复赔偿:不支持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
第八条 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规则
【法条原文】
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出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将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限。
【关联法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实务要点】
1. 计算公式:先算出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将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
2. 封顶限制: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后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3. 统一城镇标准:取消城乡差别,统一按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计算 。
第九条 案件受理费承担规则
【法条原文】
侵权人及保险人败诉的,法院按利害关系分担案件受理费;保险人仅以合同约定不承担诉讼费抗辩的,不予支持 。
【实务要点】
1. 保险公司应担诉讼费:格式条款约定无效 ,保险公司不得仅以“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
2. 分担原则:按利害关系承担赔偿比例、过错程度分担 。
第十条 社保/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处理
【法条原文】
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实务要点】
1. 禁止双重受偿:确立“损失填平”原则,社保/救助基金垫付部分,受害人不得重复主张 。
2. 程序合并:在道交案件审理中,若社保机构或路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追偿请求,法院应合并审理,提高解纷效率 。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程序优化
【法条原文】
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主张由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要点】
1. 非机动车保险可同时起诉: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投保三者险,可直接同时起诉保险公司。
2. 赔偿顺序:先由非机动车商业险赔付 > 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第十二条 施行时间
【法条原文】
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律师总结】
《解释(二)》12条全是实务干货,解决租/借车、开门杀、好意同乘、超龄误工、特种车保险、诉讼费等长期争议,保护受害人、规范保险理赔、明确责任边界,体现了司法对生命权、健康权以及弱势群体(如超龄劳动者、无偿搭乘人)的倾斜保护。
律师提示: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此后起诉案件一律适用新规。办理道交案件务必精准适用,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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