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部分)
一、委托诉讼代理
(一)委托诉讼代理的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或者约定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
(二)委托诉讼代理的特征
1.达成合意性:
在委托诉讼代理中,代理人的选任和代理权限都以委托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且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必须达成合意。
2.广泛适用性:
委托诉讼代理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中一种最主要和最常见的代理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非当事人性:
委托代理人不是当事人,而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为当事人的利益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注意】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均属于诉讼参加人。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1.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
⑴当事人:
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
⑵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注意】此时法定代理人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⑵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①“近亲属”:
包括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统、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②“工作人员”:
其是指当事人为单位而非公民时,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⑶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有关的社会团体”:
一般是指其职责或者业务范围与案件具有一定联系的社会团体。比如:
①在涉及妇女权益纠纷案件中代理诉讼的妇联;
②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专利代理人。
3.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⑵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
①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②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注意】涉外委托诉讼代理人
Ⅰ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Ⅱ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的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范围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授权。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的分类
1.分类依据: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利益影响的程度不同。
【注意】书面授权为原则,口头授权为例外(简易程序)。
2.具体类别:
⑴一般授权:
委托人只作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一般的程序性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申请回避,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⑵特别授权:
①诉讼代理人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承和反上”,属于涉及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注意】
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承认,但如果承认该事实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
②若诉讼代理人要实施上述代理行为,必须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一一特别写明;未特别写明的,只能视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实施上述这些诉讼行为。
【注意】授权委托书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仍属于一般授权。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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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当事人
第五章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