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档案工作条例》,列入省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五年,向省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根据《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五年内应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如果单位想提前移交进馆,可与档案馆进行沟通,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