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生态保护补偿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方式。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本条新增 “财政纵向、地区间横向、市场机制” 三类补偿机制,明确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的机制框架,细化补偿方式,丰富制度内涵。新增内容: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三类核心机制(财政纵向、地区间横向、市场机制);确立 “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 的机制原则;列举资金补偿、对口协作等多种补偿方式。知识点拓展:财政纵向补偿指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地区间横向补偿指受益地区对保护地区的补偿(如新安江流域跨省生态补偿);市场机制补偿包括生态产品认证、碳汇交易等。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依法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明确补偿资金投入机制,本条为新增条款,保障补偿资金稳定。新增内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构建稳定的补偿资金投入机制,拓宽资金渠道。知识点拓展:补偿资金渠道包括财政预算、生态保护基金、社会捐赠、市场化收益等,稳定的资金投入是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地的关键。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中央财政按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分类实施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基础上,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
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细化财政补偿的范围和方式,本条为新增条款,构建 “中央 + 地方” 的财政补偿体系,明确分类补偿和差异化补偿规则。新增内容: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补偿范围(重要生态要素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等);中央财政按生态要素分类补偿,地方可叠加建立分类补偿制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行差异化补偿,向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高的地区倾斜。知识点拓展:差异化补偿体现 “谁保护、谁受益”“保护得好、补偿得多” 的原则,鼓励地方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分类补偿针对不同生态要素的保护特点,提高补偿的精准性。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鼓励、指导、推动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地区间横向补偿机制,本条为新增条款,建立横向补偿的引导和支持机制。新增内容: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协商建立横向补偿机制,上级政府可组织协调;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跨区域重点区域的横向补偿给予引导支持;对成效显著的给予规划、资金、项目支持。知识点拓展:横向补偿是解决 “上游保护、下游受益”“生态输出地与输入地” 利益失衡的重要方式,新安江流域、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等区域已开展试点,本条为试点推广提供法律依据。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
国家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市场机制补偿,本条为新增条款,丰富补偿机制类型,激发市场活力。新增内容: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鼓励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设立市场化补偿基金等方式开展补偿;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知识点拓展:市场机制补偿包括碳汇交易、生态旅游、水权交易等,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指政府或企业向保护主体购买森林固碳、水源涵养等生态服务;市场化补偿基金为社会资金参与生态保护提供渠道。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无对应原单行法条款,本条为新增条款,构建生态保护补偿的技术支撑体系。新增内容: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监测、统计、标准三大体系,为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知识点拓展:监测体系用于评估生态保护成效,统计体系用于核算补偿金额,标准体系用于明确补偿的具体依据,三大体系共同保障补偿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第七章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事后恢复等工作。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本条新增 “监测预警、调查评估” 环节,细化应对流程。新增内容:明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的全流程包括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事后恢复,补充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环节。知识点拓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包括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全流程应对有助于快速响应、减少损失、恢复生态。第一百一十八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分级规定,本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四级分级制度,统一分级标准制定权限。新增内容:在法律层面明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分级标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知识点拓展:分级标准是应急响应的重要依据,不同级别事件对应不同的响应程序和处置力量,有助于提高应急效率。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责任体系,严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及时妥善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无对应原单行法条款,本条为新增条款,确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的责任体系。新增内容:建立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 的责任体系,明确防控风险、保护敏感目标、科学处置的核心要求。知识点拓展:属地为主指事件发生地政府承担主要处置责任,分级负责指不同级别事件由相应层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指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处置。第一百二十条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明确部门协同机制,本条为新增条款,强化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协同。新增内容:明确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知识点拓展: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监测、污染溯源、生态损害评估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指挥、协调救援等,部门协同是高效处置的关键。第一百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储备必要的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防止危害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者,并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责任,本条新增 “开展隐患排查”“储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应急演练”,细化企业应急准备要求。新增内容:明确企业的应急准备义务包括完善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储备物资装备、定期演练;事件发生时的义务包括立即处置、切断污染源、通报危害者、报告有关部门。知识点拓展:企业是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之一,完善的应急准备和快速响应有助于减少事件损失,防止污染扩大。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无对应原单行法条款,本条为新增条款,强化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新增内容:明确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各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生态环境危害。知识点拓展: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可能伴随生态环境问题(如洪水导致污染物扩散、疫情处置产生医疗废物污染),本条要求在处置过程中兼顾生态保护,避免次生生态环境灾害。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备案。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本条新增国家和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要求,构建 “国家 - 地方 - 企业” 三级预案体系。新增内容:明确国务院制定国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并备案,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等部门备案,构建三级预案体系。知识点拓展:应急预案是应急处置的行动指南,三级预案体系确保不同层级、不同主体的应急处置有章可循,提高应急响应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第一百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时,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经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监测预警机制,本条为新增条款,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监测预警体系。新增内容: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制定预警方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风险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发布建议;生态环境受损害时及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措施。知识点拓展:监测预警是应急处置的前置环节,及时的预警信息可以为应急响应争取时间,减少事件损失。第一百二十五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接到通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联动措施。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无对应原单行法条款,本条为新增条款,建立跨行政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新增内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接到通报的政府应启动应急响应,采取联动措施。知识点拓展:跨行政区域应急联动有助于应对跨境污染等事件,避免因行政边界限制导致处置延误,确保应急措施的协同性。第一百二十六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的重要依据。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事件后的评估机制,本条为新增条款,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和损失评估制度。新增内容: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政府应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和损失,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的重要依据。知识点拓展:影响和损失评估是事件善后处理的基础,为追究责任、赔偿损失、修复生态提供科学依据,确保事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财政、税收、价格、采购、金融、产业等政策和措施。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一致,未作修改。知识点拓展:多元化政策措施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财政政策包括生态保护投入,税收政策包括环保税、税收优惠,价格政策包括差别化电价水价,采购政策包括优先采购环保产品,金融政策包括绿色信贷,产业政策包括淘汰落后产能。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优化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财政资源配置,确保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本条新增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优化财政资源配置”“确保投入与任务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细化财政投入要求。新增内容:明确财政投入应遵循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要求优化财政资源配置,确保投入规模与建设任务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知识点拓展: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经费,避免资金投入碎片化;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生态环境保护捐赠财产,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明确税收优惠的具体范围,本条为新增条款,细化生态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新增内容:明确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鼓励生态环境保护捐赠,对捐赠财产给予税收优惠。知识点拓展:税收优惠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如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捐赠税收优惠指捐赠财产的单位和个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赠额。第一百三十条 国家完善自然资源、污水垃圾处理、用水用能等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对资源高消耗、高污染行业依法实行差别化的价格政策。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价格政策,本条为新增条款,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价格机制。新增内容:完善自然资源、污水垃圾处理、用水用能等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对高消耗、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知识点拓展:差别化价格政策包括对高耗能企业实行更高的电价、对超标排污企业实行更高的污水处理费等,通过价格杠杆倒逼企业减少污染排放、节约资源。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等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设备、设施和服务。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绿色采购政策,本条为新增条款,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新增内容:明确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的环保产品、设备、设施和服务。知识点拓展:政府绿色采购是发挥政府示范引领作用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扩大环保产品市场需求,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家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金融支持,持续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绿色金融支持,本条为新增条款,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金融支撑。新增内容:明确国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金融支持,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健康发展。知识点拓展:绿色信贷指金融机构向环保项目提供的信贷支持;绿色债券指为环保项目融资发行的债券;绿色保险指以环境污染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绿色信托指将资金投向环保项目的信托产品,各类绿色金融产品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服务等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本条明确环保产业的具体范围,包括技术装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服务等,细化支持方向。新增内容:明确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服务等,细化鼓励支持的领域。知识点拓展:生态环境服务包括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环保产业的发展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和产业支撑。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推动建立资源环境要素市场交易制度,推进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资源环境要素市场交易制度,本条为新增条款,建立市场化配置机制。新增内容:推动建立资源环境要素市场交易制度,推进市场化配置,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知识点拓展:资源环境要素包括水资源、建设用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市场交易制度如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化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激励企业减少污染排放。第一百三十五条 国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温室气体的产生、排放,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本条新增 “减少温室气体产生排放”“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拓展技术推广的目标。新增内容:明确技术、工艺、设备推广的目标包括减少资源消耗、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知识点拓展:先进适用技术包括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等,推广这些技术有助于从源头减少污染,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保护生态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一致,未作修改。知识点拓展:政府支持包括资金补贴、税收减免、土地置换等,鼓励企业为生态环境保护转产、搬迁、关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一致,未作修改。知识点拓展:公众的生态环境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有关部门应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第一百三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生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生态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以及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本条新增 “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细化公开内容。新增内容: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生态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公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知识点拓展: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包括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发生情况、处置进展、影响评估等,信息公开有助于公众了解生态环境状况,开展监督。第一百三十九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调沟通,保证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准确一致。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信息公开的一致性要求,本条为新增条款,保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新增内容: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保证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准确一致。知识点拓展:不同部门可能公开同一类生态环境信息,信息一致有助于避免公众误解,提升政府公信力。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公开相关生态环境信息。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其他法定的应当披露生态环境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污染物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等生态环境信息。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本条新增 “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拓展信息披露范围和主体。新增内容: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生态环境信息;明确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和其他法定企业应披露污染物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等信息,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知识点拓展: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是 “双碳” 目标下的重要要求,有助于公众和监管部门了解企业碳排放情况,推动企业减排。第一百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公众参与的原则,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新增内容:明确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应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知识点拓展:依法原则指公众参与应遵守法律法规,有序原则指参与应通过合法渠道,自愿原则指参与应基于自愿,便利原则指有关部门应为参与提供便利条件。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技术和工艺,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公众消费层面的参与,本条为新增条款,引导公众绿色消费。新增内容:鼓励引导公众使用环保产品、技术和工艺,减少废弃物产生,促进循环利用。知识点拓展:绿色消费包括购买节能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垃圾分类等,是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式,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第一百四十三条 编制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的标准、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应当依法采取举行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保障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明确公众参与的具体场景,本条为新增条款,细化公众参与的场景和方式。新增内容:明确在编制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应采取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保障公众参与权。知识点拓展:公众参与这些工作有助于反映公众诉求,提高相关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决策符合公众利益。第一百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监督。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本条新增 “对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监督”,拓展监督范围。新增内容:鼓励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监督,不仅限于举报违法行为。知识点拓展:公共事务监督包括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企业环境行为、生态环境政策实施情况等的监督,是公众参与的重要形式。第一百四十五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高效便捷的举报渠道,方便公众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的,有权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一致,未作修改。知识点拓展:举报渠道的公开和畅通是公众监督的重要保障,公众既可以举报违法行为,也可以举报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形成全方位监督。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本条新增 “对实名举报反馈处理结果”“禁止打击报复举报人”,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新增内容:明确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对实名举报反馈处理结果;禁止举报人所在单位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举报人。知识点拓展:对举报人的保护有助于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解除公众的后顾之忧,确保监督渠道的有效性。第一百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一致,未作修改。知识点拓展: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代表公众提起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