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赔偿的概念
1.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司法赔偿包括:刑事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
二、司法赔偿范围
(一)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1)逮捕和判决:适用结果归责
结果责任原则:不看事中看事后,没罪关了就要赔。不论逮捕时是否违法,只要事后认定无罪且被羁押,国家就应赔偿。
构成要件一:无罪
-包括: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证据不足,依无罪推定位为无罪。
-无罪的认定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终止侦查、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1年未移送起诉等;再审改判无罪。
有罪不赔偿:包括彻底有罪、轻罪重判、此罪彼判,均不赔偿。
构成要件二:关
-指实际羁押(有期徒刑、拘役、无期徒刑等)。
-不赔偿的情形:减刑、假释部分;保外就医期间;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
(2)刑事拘留:适用违法归责
只看事中不管事后,拘留违法即赔。
赔偿情形:违法采取拘留措施(条件、程序违法);合法拘留但超期,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3)例外情形:免罪
免罪对象: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特赦等)。
赔偿规则:赔后不赔前。判决生效前羁押不赔;判决生效后继续羁押的赔偿。
总结口诀: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
2.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刑事赔偿
不应判处死刑而判处且已执行的;刑讯逼供、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3.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再审改判无罪,原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
4.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证据;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
(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
1.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
对没有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拘留;超金额、超期限;重复采取罚款、拘留。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包括:不应保全而保全、不应解除而解除、超范围保全、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未履行监管职责等。
3.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违反条件和范围;超范围执行。
4.错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未生效文书;超范围执行;故意拖延执行;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违法处理抵押物、质物等。
5.司法工作人员侵权赔偿
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6.不予赔偿的情形
申请保全错误;先予执行后申请人败诉;执行回转;执行标的物错误;保管人侵权;个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7.责任分担
按作用力和过错程度分担;受害人有过错的,减轻赔偿义务机关责任;已在诉讼中获得赔偿、补偿的,不再赔偿。
三、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司法赔偿请求人
1.受害人本人;
2.受害人死亡的: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3.法人终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
4.注意:部分继承人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1.原则上:谁做谁赔
2.例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
多个机关作出错误决定,由最后一个作出有罪决定的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仅适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四、司法赔偿程序
(一)赔偿义务机关为非法院的司法赔偿程序(三步走)
1.先行处理: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决定。
2.复议程序:不服决定,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2个月内决定。
3.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不服复议决定,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决定,3个月内作出决定(可延长3个月)。
(二)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的司法赔偿程序(两步走)
1.法院先行处理;
2.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决定。
(三)司法赔偿的时效
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赔偿委员会重新处理程序
1.法院发现错误:经院长决定或上级指令,2个月内重新审查;
2.检察院发现错误: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2个月内重新审查。
六、司法追偿程序
追偿对象限于以下三种情形:
1.实施暴力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损害的工作人员;
3.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工作人员。
注意:司法追偿范围比行政追偿窄,仅限于上述三种情形。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