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方式与标准的含义
(一)国家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方式是国家对自身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
1.主要方式:金钱赔偿
2.补充方式: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3.其他方式: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国家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标准是国家支付赔偿费用时的具体计算方式。
示例: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人身权的普通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一)侵犯人身自由
1.按日支付赔偿金
2.标准:按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注意:以作出赔偿决定时为准,而非解除羁押或行为作出时
(二)造成身体伤害(未致残)
1.医疗费、护理费(护理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2.误工收入赔偿金: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3.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前一日
(三)造成死亡
1.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2.死亡赔偿金:同上标准
3.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者)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伤残)
1.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
2.残疾赔偿金: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至20倍
3.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被扶养人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
1. 5-6级:残疾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至10倍
2. 7-10级:5倍以下
3.不发放被扶养人生活费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特别规定
1.适用于公民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2.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协商一次性支付
3.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按20年上限一次性支付
4.被扶养人超过60周岁,每增加1岁,扶养年限减少1年
5.年龄超过扶养年限的,可逐年领取至死亡时止
三、侵害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方式
(一)适用条件
1.国家机关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侵害生命健康权
2.造成精神损害(“关了打了才要赔,伤害轻了还不赔”)
(二)赔偿方式
1.一般后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严重后果(一般严重或特别严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1.一般严重:被限制人身自由超过6个月;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残疾;经诊断为精神障碍或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为相关;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为相关。
2.特别严重:被限制人身自由10年以上;死亡;经鉴定为重伤或残疾1-4级,生活不能自理;经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或精神残疾1-2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违法行为相关。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1.一般严重: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含本数)酌定
2.特别严重:总额的50%以上酌定
3.虽不属于特别严重,但确有证据证明标准不足的,可在50%以上酌定
4.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1000元以上以千为计数单位
5.请求金额少于1000元且符合严重情形的,释明后不变更的,按请求金额支付
(五)程序性规定
1.不诉不理: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等,法院应释明;释明后不变更的,结案后不再受理
2.推定精神损害:国家应赔偿的,可推定存在精神损害;但赔偿义务机关可举证推翻或违背公序良俗
3.协商与决定:协商不成,法院应在决定中载明具体履行方式
4.替代方式:如已在媒体上广泛报道等,可在决定书中说明
5.与有过失:受害人有过错的,可减少或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一)优先返还或恢复原状
能返还财产的,返还;能恢复原状的,恢复。
(二)金钱赔偿(无法恢复或返还时)
1.一般标准: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直接损失。无法确定价格或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赔偿,不得少于依法应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2.已拍卖财产:给付拍卖所得价款,不额外支付差额
3.已变卖财产:给付变卖所得价款;-变卖价款明显低于价值的,应支付差额赔偿金。
(三)赔偿范围:仅限直接损失
1.直接损失:现有财产必然、直接的侵害,不包括可得利益或期待利益。例如: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留守职工工资、税款、社保、水电费、仓储费、租金、设备折旧费等)
2.预期利润不赔
(四)属于直接损失的情形
1.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2.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3.通过行政补偿程序应得的奖励、补贴等
4.返还罚没款、解除冻结存款的,应支付银行同期利息
五、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
(一)费用来源
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支付与管理程序
各级政府财政开支,各级财政部门拨款,赔偿义务机关向请求权人支付。
(三)申请国家赔偿不收费
1.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法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无论结果如何,均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等。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