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复合癌(多部位原发恶性肿瘤)(C97)是指两个及以上独立的原发恶性肿瘤。
对多处原发肿瘤同时进行诊疗时,C97 为主要编码,再分别编码各部位原发恶性肿瘤;只对其中一个肿瘤进行诊疗,该原发恶性肿瘤为主要编码,其他部位的肿瘤分别编码,同时附加编码C97。
同时存在于 C81-C96 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淋巴、造血和有关组织的恶性肿瘤,不能使用C97﹝独立(原发)多个部位的恶性肿瘤﹞。
淋巴、造血和有关组织的恶性肿瘤(C81-C96)与其他部位病理形态学不同的原发恶性肿瘤同时存在时,可使用 C97。
第六十三条 宫颈(CIN III)(D06)、阴道(VAIN III)(D07.2)及外阴(VIN III)(D07.1)均按原位癌分类。
第六十四条 对于无明确病理诊断,临床主要根据辅助检查等诊断为恶性肿瘤,可按恶性肿瘤编码填报。
疑问?为啥医保结算清单填写规范明明写的很清楚的这条,没有病理诊断的情况下,临床也可以根据辅助检查诊断恶性肿瘤!!!
但是事实就是,除肝癌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如果没有病理,且未做手术,诊断为恶性肿瘤就会被判为医保肿瘤高套!!!
第六十五条 可疑恶性肿瘤入院,经相关检查排除了恶性肿瘤, 主要编码Z03.1(可疑恶性肿瘤的观察)
第六十六条 符合入院标准及诊疗规范的恶性肿瘤治疗后的随诊检查,主要编码Z08(恶性肿瘤治疗后的随诊检查)。
第六十七条 恶性肿瘤术前、术中、术后放射治疗,不区分是否足疗程。其中,术后放疗指术后首个疗程;非足疗程放疗操作编码为92.2900x001。
第六十八条 肿瘤化学治疗(Z51.1)指符合恶性肿瘤临床实践指南(NCCN)方案的足疗程化疗。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分为术前化疗、术后化疗、维持性化疗、终末期化疗和姑息化疗等。
非疗程化疗、不符合 NCCN 方案或化疗方案中的药品未在本次住院费用中全部体现,按姑息性化疗(Z51.104)填报。
第六十九条 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按恶性肿瘤进行的足疗程化疗,编码于Z51.2 (化学治疗)。
第七十条 恶性肿瘤个人史(Z85)不允许作为主要诊断填报,如果与本次治疗的疾病相关,可以作为附加编码。
第七十一条 恶性肿瘤局切术后再次入院行同部位扩大或根治性手术,术后病理未见肿瘤组织,主要诊断可选择该部位的恶性肿瘤, 病理诊断按原肿瘤形态学填报,原恶性肿瘤诊断依据在病案中可追溯。
例如:宫颈癌,先来做锥切,出院后做子宫全切,但是后面子宫标本病理结果未见肿瘤组织,主要诊断可选择该部位的恶性肿瘤。
第七十二条 肿瘤患者存在贫血,需区分以下情况:
(一)肿瘤引起的贫血:患者因肿瘤疾病本身引起的贫血入院, 且主要对贫血进行治疗,选择肿瘤引起的贫血(D48.9†D63.0*)作为主要诊断,引起贫血的肿瘤作为其他诊断。
(二)患者因化疗、放疗、免疫等治疗引起贫血入院,且主要对贫血进行治疗,选择贫血作为主要诊断,相关的肿瘤作为其他诊断。
(三)患者在化疗、放疗或免疫等治疗过程中发生贫血,完成疗程性治疗的同时又对贫血进行治疗,选择化疗、放疗或免疫治疗等作为主要诊断,相关的肿瘤及贫血可作为其他诊断。
第七十三条 妊娠、分娩及产褥期伴有肿瘤时,选择妊娠、分娩及产褥期并发肿瘤(O99.8)作为主要诊断,附加第二章肿瘤作为其他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