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的要素引入
1.核心概念:法的要素=法律规范
2.层级关系(高频易错)
◦法律规范(上位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误区:不可将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直接等同。
◦区分: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细化的行为要求
▪法律原则:宽泛、抽象、宏观的价值指引
第二节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定义
以特定逻辑结构,规定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最基础组成单位。
二、法律规则逻辑结构(新三要素说·法考通说)
【结论】逻辑上三要素缺一不可;法律条文中三要素均可省略;省略为常态
1.假定条件(适用前提)
◦含义:法律规则的适用时间、空间、主体、事项,即规则生效前提。
◦两大组成:
①主体条件:限定适用主体身份(如贪污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②事项条件:限定调整的行为类型(如故意杀人罪针对杀人行为)
◦判断技巧:
▪显性:带有「如果」
▪隐性:自行添加「如果」,句意不变即为假定条件
【案例】7岁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享有外交豁免权人员,不满足故意杀人罪假定条件,不追责。 |
2.行为模式(行为要求)
三类划分+对应权利义务:
模式 | 含义 | 对应属性 | 关键词 |
可为模式 | 可以自主选择做某事 | 法律权利 | 可以、有权 |
应为模式 | 必须主动做某事 | 积极义务 | 应当、必须 |
勿为模式 | 禁止做某事 | 消极义务 | 不得、禁止 |
◦判断方法:定人+定事(以普通一般人视角判断)6.法律后果◦分类:
①肯定性后果(合法行为):正面评价,多省略,逻辑反推=不处罚、无追责
②否定性后果(违法行为):负面制裁(刑罚、赔偿等)
◦省略规则:
▪肯定性后果:几乎全部省略(法律是最低道德要求,守法无额外奖励)
▪否定性后果:可在本条省略,援引其他法条(如纳税义务无罚则,参考税法、刑法逃税条款)
▪行为模式、假定条件:均可省略,依托法律总则、体系逻辑补全
三、法律规则VS法律条文
1.基础关系:规则=内容;条文=形式,二者非一一对应(交叉关系)
2.四种对应模式
◦一个规则→多个条文
◦一个条文→多个规则
◦条文仅表达原则/概念,无规则
◦规则可通过判例、习惯等其他形式表达,无需条文
3.通俗口诀:内容形式、随便对应;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均成立
4.延伸思维:法律人需具备形式思维,同一法律内容,表达形式不同,沟通与适用效果完全不同。
四、法律条文分类
1.规范性条文:表达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直接设定行为要求。
2.非规范性条文:无行为规范作用,仅为辅助规定
◦类型:术语定义、法律生效时间、法条适用范围解释、技术性规定
【举例】《刑法》生效时间、「本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五、法律规则的语言表达
1.常规表达:规范语句,含道义助动词:应当、可以、不得、禁止、有权、必须。
2.特殊表达:陈述句/描述句(无道义助动词)
◦判断标准:可直接添加「应当/可以」,句意不变,仍属于法律规则
◦典型案例:自然人以户籍登记地为住所地(加「应当」含义不变)
六、法律规则的三大分类(⭐️必考)
分类1:按行为模式划分
1.授权性规则:可为模式→授予权利
2.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应为模式(积极义务)
◦禁止性规则:勿为模式(消极义务)
【举例1】公民有依法纳税义务→命令性规则 【举例2】合同协商一致可变更→授权性规则 |
分类2:按内容完备程度划分
1.确定性规则:内容完整清晰,无需援引其他规定,自给自足(绝大多数规则)
2.委任性规则:内容不全,找人立法(委派其他机关制定细则)
◦两种表述:直接点名(国务院制定)、间接点名(行政法规规定)
3.准用性规则:内容不全,援引旧法(参照现有其他法律规定)
【极简记忆】确定自给、找人委任、找法准用
第三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分类
1.按覆盖范围
◦基本原则:覆盖整个部门法(如民法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原则:仅调整特定领域(如物权法物权法定原则)
2.按内容性质
◦实体性原则:实体法适用(罪刑法定、诚实信用)
◦程序性原则:诉讼程序适用(回避、谁主张谁举证、无罪推定)
二、法律规则VS法律原则(核心对比)
对比维度 | 法律规则 | 法律原则 |
内容特点 | 明确、具体、细化 | 宽泛、抽象、模糊 |
调整对象 | 仅行为共性 | 共性+个案个性 |
适用范围 | 范围小,单一场景 | 范围广,覆盖整个部门法 |
适用方式 | 全有全无、互斥适用 | 权衡强度、兼顾适用 |
自由裁量 | 限制法官裁量 | 放大法官裁量 |
裁判优先级 | 优先适用(首发) | 补充适用(替补) |
◦规则互斥:一个行为不能同时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杀人
◦原则权衡:个案中可同时参考多项原则,分量重者优先
三、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穷尽规则:无具体法律规则时,原则填补法律漏洞
2.个案正义+更强理由:
◦有规则,但适用规则会导致个案不公
◦必须充分论证(更强理由),才可舍弃规则、适用原则
3.简化记忆:规则不在用原则,规则不行论正义
【案例1】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谋杀祖父,依遗嘱规则可继承,依过错不获益原则剥夺继承权 【案例2】泸州遗赠案:公证遗嘱违背公序良俗原则,遗嘱无效 |
| 【真题1】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案件审判当中,要优先适用原则,后适用规则❌️规则优先适用,原则为替补 B. 法律原则无条件直接适用❌️原则适用有严格法定条件,不可无条件适用 C. 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漏洞✅️穷尽规则时,原则填补漏洞 D. 法律原则以全有全无的方式适用❌️全有全无是规则适用方式,原则为权衡强度适用
【真题2】法谚云:一切规则皆有例外,而例外也明示了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规则是原则的例外❌️规则是原则的具体化,并非原则的例外 B. 规则存在漏洞,原则无歧义❌️原则抽象模糊,歧义远多于规则 C. 规则是特别规则,原则是普通规则❌️规则、原则性质不同,不能以普通/特别规则划分 D. 原则是规则的基础,规则是原则的具体化✅️ |
第四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
1.核心特征
◦权利法定:无法律明文规定/许可,无合法权利(接吻权败诉案例)
◦自主支配:可为/可不为,权利可以放弃
◦利益导向:权利核心是保护主体利益
◦关联性:权利必然对应义务
2.接吻权案例:公民牙齿受损主张接吻权,无法律依据,法院驳回
二、法律义务
1.核心特征
◦指向未来:约束未实施的行为,履行后义务消灭
◦强制履行:义务不可放弃,违背即追责
2.分类:应为义务(积极)、勿为义务(消极)
三、权利与义务分类
1.基本vs普通
◦基本权利义务:宪法规定
◦普通权利义务:部门法规定
2.绝对vs相对
◦绝对权(对世权):义务主体不特定(物权)
◦相对权(对人权):义务主体特定(债权、抚养义务)
四、权利与义务关系
1.结构:对立统一,相互依存
2.数量:社会总量对等,单个主体可不对等
3.发展:浑然一体→分裂对立→现代社会相对一致
4.价值:权利对应自由,义务对应秩序
| 【真题1】甲乙外出打工,长期不支付女儿抚养费,离婚后均拒绝抚养,贾母起诉索要2万元抚养费,法院判决甲乙支付费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本案判决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判决针对特定主体,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B. 甲乙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属于相对义务✅️ C. 本案判决不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判决创设抚养费给付义务与受领权利 D. 小林为本案民事诉讼主体❌️原被告为贾母、甲乙,小林并非诉讼主体 【真题2】下列属于积极义务(应为模式)的是:A. 赡养父母✅️应当做 B. 禁止刑讯逼供❌️勿为义务 C. 依法纳税✅️应当做 D. 紧急避险❌️可为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