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法考刑法学习笔记 | 第十六讲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第一节 减刑
第78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得,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一、减刑条件
1.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对缓刑,一般不适用减刑;若有重大立功,可以减刑,同时缩短缓刑考验期。(司法解释的规定)(3)适用于自由刑,死缓变无期/有期,不属于78条的减刑。(刑种变更)第二节 假释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附条件,是指被假释的犯罪人,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没有遵守一定条件,就收监执行剩余刑罚。一、假释的条件
1.适用对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2.禁止适用的两种人:第一种人是累犯;第二种人是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1)上述两种人,被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不得假释。对这两种死缓犯也可以限制减刑。(2)上述两种人之外的罪犯,被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可以假释。3.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1)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不认定其有悔改表现,不予假释 。(2)对于财产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认定其有悔改表现,一般不予假释。(3)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定是不认罪悔罪。二、假释的已执行刑期条件和考验期期限

1.例外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2.被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也即不得缩短假释考验期。三、假释的法律后果
失败的假释:假释被撤销(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不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1.发现漏罪。这是指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未判决的罪。(1)发现的漏罪,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以及是否是同种罪都在所不问。(2)撤销假释后,对前罪和漏罪先并后减,也即,将前罪刑期和漏罪刑期进行合并,然后减去前罪已执行刑期。(4)如果在考验期期满后发现漏罪,就不能撤销假释,只能另行起诉审判。(1)又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以及是否是同种罪都在所不问。(2)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是否在考验期内发现,都要撤销假释。(3)撤销假释后,对前罪和新罪先减后并,也即,先用原判刑期减去已执行刑期,然后用剩余刑期跟新罪刑期合并。【提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有可能适用假释。(5)在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能撤销假释),可以成立累犯,因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视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3.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四、缓刑和假释的比较
成功的效果不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考验期满,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第三节 刑罚的消灭与追诉时效
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事由。考试最常考的刑罚消灭事由是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诉。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1.这里的法定最高刑,不是指整个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而是犯罪情节对应的量刑幅度(量刑档次、刑格)的最高刑。2.特别追诉制度(无期、死刑),是指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注意,其他法定刑档次,追诉时效过了,就没有救济机会了。3.单位犯罪的追诉期限一律是5年,因为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只能是罚金,罚金处在“不满5年有期徒刑”这一档。对直接责任人的追诉期限按照自然人的法定刑计算。(1)共同犯罪人的量刑档次不同的话,追诉期限也不同。(2)对各共犯人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一人超过追诉时效,另一人没有超过,则只能对后者追诉。5.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触犯了两个罪。如果轻罪已过追诉时效,而重罪未过,则只按该重罪追诉。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这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包括两种情形:1.第88条第1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第88条第2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注意】上述两种情况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如果再犯新罪,新罪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各算各的账)。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第89条第2款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为追诉时效的重新起算,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犯罪人又犯罪,导致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追诉时效重新起算。(1)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追诉时效的中断,互不影响。(2)牵连犯中,前面手段行为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会被后面目的行为的犯罪中断而重新计算。例如,甲于2000年1月犯普通抢劫罪,追诉期限使15年;甲于2005年1月又犯普通盗窃罪,追诉期限是5年。此时,抢劫罪的追诉期限要从2005年1月重新计算。到了2012年1月,盗窃罪已经超过追诉期限,而抢劫罪还没过,此时只追究抢劫罪。2.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并存时,只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例如,甲于2000年1月犯盗窃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并于2002年1月犯诈骗罪。此时,对盗窃罪不能适用追诉时效中断的规定,而应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3.空间效力。后罪应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并有管辖权。例如,甲杀人后逃往国外17年时,在国外伪造私人印章,我国刑法没有将此规定为犯罪,那么该行为就不会造成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的中断(更新)。4.时间效力。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条文规定有所不同。两种条文的时间效力,应像一般条文一样,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