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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监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不仅要注重收集定罪证据,还要依法、客观、全面收集、运用量刑证据,做好“法法衔接”工作,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查办案件“三个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量刑证据作出不同分类。
★按照证据作用来分,可分为混合型量刑证据和单一型量刑证据。
★按照刑法是否有明文规定为标准,又可分为法定量刑证据和酌定量刑证据。
笔者结合实践,谈谈量刑证据收集与运用中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收集运用量刑证据。
一、量刑证据收集与运用中的主要问题
1.收集不全面
2.认定标准不统一
在认定自首、立功、认罪态度好等量刑情节时缺乏统一标准,认定较为随意。如:
有的忽略被调查人投案的主动性和投案动机,没有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社会危害性和造成的严重后果。
有的不加区分地将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交代问题的一律认定为自首。
有的对被调查人检举他人的犯罪问题,尚在查证中就认定为立功。
有的对本人还是其亲友退赃、是被调查人主动上缴还是被监察机关扣押、退赔了全部还是部分赃款赃物、有能力退赃而不退赃还是无法退赃等情形不加区分。
3.证明力偏弱
目前重要的量刑证据“到案经过”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①出具主体不统一
②“到案经过”内容不详实
有的前后两份内容相矛盾。
有的内容与证据不相符。
有的“到案经过”中的情况系调查人员推测,无证据支持。
有的内容不够详细具体,如被调查人到案前监察机关是否已经掌握线索、调查了哪些证据、被调查人是自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等。“到案经过”缺失上述内容或者模糊不清,导致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无法判断被调查人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有的共同犯罪案件,“到案经过”不写明如何突破每名被调查人,而是笼统认定多名被调查人“均供认不讳”,无法体现到案后的真实情况。
4.对态度区分不清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坦白”与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认罪悔罪态度”区分不清。
有的只笼统表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认罪悔罪和只认罪不悔罪的情况没有区分。
有的被调查人只承认犯罪事实,但对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尚不能认定认罪态度好。
有的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态度认定不清,如混淆“自首”和“坦白”,没有说明是一般自首还是特殊自首,坦白的是大部分犯罪事实还是少部分犯罪事实。
5.提炼总结不到位
很多起诉意见书不注重对量刑情节的概括总结。主要表现在:
①遗漏重要量刑情节
已查明的定罪量刑情节比如犯罪动机及目的、犯罪时间和场所、犯罪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在起诉意见书中没有表述。
有的遗漏表述酌定量刑情节,主要表现在退赃、前科等方面。
有的监察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与从宽处罚建议认定的情节不一致。
②表述不够准确
③证据清单列举不规范
有的没有列举证明被调查人态度及情节的证据清单。
有的证据列举不全面,缺失重要的量刑证据。
二、加强量刑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1.提高认识
2.规范内容
以“到案经过”为例:
内容应全面客观真实:一般应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初核情况、被调查人如何到案、如何供述和辩解等,尤其应当明确,接触被调查人之前是否已经掌握其职务犯罪线索、掌握何种线索,被调查人是否如实供述职务犯罪事实、供述何种犯罪事实,被调查人是否有自动投案、检举揭发等从宽处罚情形。对于自首情节,也要写明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
证据确凿:“到案经过”的内容应当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杜绝主观臆断。
出具主体应合规:应以监察机关的名义出具,并有两名了解案情的调查人员签名。
3.准确表述
起诉意见书应加强对量刑证据的概括分析,表述量刑情节应恰当、周全。
一般情况下,混合型量刑情节应当在事实方面进行表述。单一型量刑情节应在“被调查人态度和相关情节”部分写明,如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态度等,不能遗漏。
态度情节要表述清晰准确,对于被调查人认罪态度的好坏程度应进行区分。另外还应该对在不同阶段翻供的情况进行认罪悔罪态度的区别,并结合行为人在留置期间的表现综合评定被调查人的悔罪表现。
退赃退赔的,要写明数额、主动程度、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等情况。
列举证据清单,如写明“上述事实有被调查人的供述、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予以证实”。
学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以上笔记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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