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推荐 | 伦理不是附加约束,而是科研的内在底线《研究伦理教科书:理论与实践》
有很多科技工作者都存在着误解,他们把科研行为和伦理审查割裂来看,认为伦理审查是科研行为的“紧箍咒”,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束缚着科研行为。这可能与科研伦理审查的发展进程有关系,因为在人类开展科技活动的很长历史时间内,的确没有“伦理审查”这回事。伦理审查,是从《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发展而来,到国家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确立其法律地位。于是,科技活动似乎被加上了“伦理审查”的“附加约束”。
“伦理审查是科研行为的内在底线”这一提法和论断,让我对科研的本质、边界与责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知。
其实,在我国颁布伦理审查办法之后,伦理审查并不是道德意义上的要求,而是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规范了。如果没有通过伦理审查就擅自开展医学研究,就可能被卫健委追责。如果不能出具有效的伦理证明文件,就算研究得出显著的成果,也不会被正规的学术期刊杂志刊发文章。所以,这不是道德上“应该与否”的选择,而是法律上“必须落实”的行为义务。
长久以来,有很多人习惯性将法律视作其社会行为的外部约束,形成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其实,无论行为人是否真的被追究法律责任,法律都应该是每个人社会行为的底线要求。而科研行为除了遵守普适性法律规范,更有其行业专属的内在约束,包括行为准则和流程要求,这便是伦理审查。由于伦理审查的法律意义和内涵,它并非科研工作中可有可无的附加流程,也不是流于形式的审批环节,而是根植于科研核心、贯穿科研全程的内在底线,是科研行为得以合法、合规、合理开展的前提与基础。
伦理审查的内容,就是对科研方案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全面审核,围绕伦理原则展开规范要求,守住“科研绝不以牺牲人的尊严、健康与权益为代价”的根本底线。它与科研行为深度融合、不可分割。
其一,伦理审查是科研行为的前置准入条件,一项研究课题,无论设计多么精妙、意义多么重大,若无法通过伦理审查,就不具备开展的资格,这是科研行为的最低合格标准,而非额外的道德拔高;
其二,伦理审查内嵌于科研全流程,从课题立项、方案设计、研究实施,到数据采集、成果发布,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坚守伦理准则,接受伦理监管,是科研行为自身必须遵循的底层逻辑;
其三,伦理审查弥补了法律规范的针对性空白,部分科研行为或许不触犯法律,但可能存在侵害受试者、违背科研正义的风险,唯有伦理审查能精准规避这类行业专属风险,守护科研的初心与本质。
反观科研领域的现实案例,忽视伦理审查、突破伦理底线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科研成果无效、科研项目叫停,更会侵害个体权益、破坏科研行业的公信力,背离科研造福社会的初衷。因此,科研创新从不是无边界的探索,技术进步更不能凌驾于伦理道德之上。伦理审查看似是对科研行为的约束,实则是对科研工作的保护,是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树立“伦理审查是内在底线”的认知,是开展一切科研工作的基础。
总之,应该摒弃“重科研、轻伦理”的错误观念,将伦理意识融入每一个科研细节,始终以伦理底线规范自身行为,坚守科研良知,恪守学术道德,做有温度、有底线、有责任的科研工作者。唯有守住这条内在的伦理底线,才能保证科研方向不偏、科研行为合规、科研成果有价值,真正实现科研探索与人文关怀的统一,让科研事业始终朝着造福人类的方向稳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