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第三人(第一部分)
一、第三人概述
(一)第三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二)第三人的内容
1.第三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第三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
(三)第三人的分类
以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为标准: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三)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基本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为维护自己权利,进而通过起诉的方式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提出自己独立诉讼请求的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情况
1.参诉理由: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认为原告、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为主张自己权利(即认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将原告和被告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2.参诉方式: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
【注意】人民法院不能以追加的方式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加入诉讼。
3.参诉时间: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需要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参加诉讼。
4.诉讼地位:
⑴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属于当事人,相当于原告,但是由于第三人是参加到正在进行的本诉中,不可能完全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
比如原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如果其对管辖权有异议,完全可以另行起诉,而不参加到本诉中来。
【注意】
即便人民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不具备法定的管辖权,也可以通过牵连管辖的方式获得管辖权。
⑵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是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
【注意】
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在此并非共同被告。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的两个诉的诉讼标的是区分开来的,既非同一个,又非同一种类。
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参加诉讼后,可以撤诉:
①第三人撤诉后,不影响本诉的进行,其日后还可再起诉;
②本诉中原告撤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中的原告,原案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中的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注意】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是一个独立的诉,故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后,案件存在两个诉:
一个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本诉,另一个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原告、以本诉原告和被告为被告而提起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两个诉之间相互独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⑷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二审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对比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必要共同诉讼人 | |
参诉依据 | 有独立请求权 | 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
参诉地位 | 相当于原告 | 可以为共同原告也可以为共同被告 |
参诉方式 | 提起诉讼 | 可以主动参加,可以也被法院依职权追加 |
参诉时间 | 案件受理后,辩论终结前 | 可在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各阶段参加 |
参诉目的 | 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维护自己利益及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 |
争议对象 | 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 仅为对方当事人 |
合并种类 | 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 | 诉讼主体的合并 |
【注意】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
Ⅰ若参加诉讼的人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则应认定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Ⅱ若参加诉讼的人,协助一方当事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则应认定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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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