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 | 案例分享 “萌新律师 诉 上海迪士尼”!
在法圈流传多年的一个梗:南山必胜客,龙岗无敌手,福田不倒翁。圈外人或许不明白这意味着什么,但圈内人,特别是对于新人律师来说,几乎都会下意识“绕”着走!鸡蛋碰石头的道理,谁都懂,但倘若人人自危,这种现象只会四处蔓延,我们的法治社会2035年又将如何实现呢?有多少人入行时的初衷都在一个又一个案件中揉搓得没了。所以,敬佩那些“初生牛犊不怕虎”的法学生和刚入行的萌新律师。前有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诉迪士尼“禁带零食”案,后有法学生诉“地铁公司过路费”。今天要分享的这个案例是一位实习律师诉上海迪士尼“拍摄肖像和声音,用于全球商业宣传”案。案情如下:孙某(实习律师)2025年11月,在上海迪士尼游玩时发现,当日疯狂动物城园区要求游客“必须同意被拍摄,肖像和声音可被用于全球范围的商业宣传,否则无法入园体验”。他认为这一告示不合理,多次投诉无果后,便自掏25元诉讼费将上海迪士尼告上法庭。与江湖人称“地表最强法务部”以及2位执业10余年的大律师,展开了一场长达7小时的法庭辩论赛,可以说是“舌战群儒”。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的前提,必须是“合法、正当、必要”,并经消费者同意。本案中被告方迪士尼,作为经营者收集消费者“肖像和声音”用于商业宣传,其“收集、使用”是否属于“合法、正当、必要”属于法律层面的价值判断。从《民法典》人格权篇角度,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声音)”,可以许可他人收集、使用。也即,在自然人不同意情况下不得收集使用。回到案件的另一个问题,迪士尼是以“收集、使用”为前提条件,对消费者开放该游乐项目。看似消费者有“选择权”(同意收集使用或不同意),但实质上是一种反向拒绝交易,且是违反“人格权”这项基本人权为提前。(就是,你爱玩不玩儿,反正要想玩儿,留下人像和声音,我想咋卖就咋卖)这个案例,让我想起前几天“爱奇艺AI艺人库”事件。线下类似迪士尼公示了收集和使用,你尚且有个知情权、拒绝玩的权利,线上各种收集个人信息、人脸生物信息,都在你的一个触摸和点点头、张张嘴之间完成的。越想越觉得后背发凉,哪天大街上出现一个AI你,网上一段你肖像和声音演的剧,而你却连知情权都没有(没人通知你)。当前案件披露的信息量少,从已有的信息中仅作这些分析吧。无论案件最终结果如何,亦或是出于炒作,但生活中这种“以大欺小”事件太多,众人漠视的结局就是,大家都生活在被迫接受的环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