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本周知识点回顾1(同时提高打字速度)
00理解核心逻辑:一个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原因在未达到既遂状态时停止,刑法对不同的停止形态给予不同的评价和处罚。犯罪形态是犯罪的一种终局性形态,而非暂时性停顿。即使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也是一种终局性形态。各犯罪形态之间是互排斥关系,不能并存,在同一犯罪钟,只能出现一个犯罪形态。
一、犯罪既遂
1.理解核心逻辑: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2.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说。即行为是否达到了刑法分则所要求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不同类型的犯罪,既遂标准不同:
(1)实害犯:要求实际发生法益侵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要求死亡)。
(2)具体危险犯:要求发生具体的现实危险状态(如放火罪要求独立燃烧)。
(3)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行为即推定危险存在(如危险驾驶罪)。
3.特别注意: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其他未完成形态的参照基准。
二、犯罪预备
1.理解核心逻辑: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2.成立条件
条件 | 核心要求 |
主观上 | 为了实行犯罪(具有犯罪故意) |
客观上 | 实施了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 |
未着手 | 尚未开始实行行为(如还在踩点、买工具) |
未着手的原因 |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因害怕被发现而放弃但非自愿) |
3.特别注意: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犯意表示只是流露犯罪意图,没有为犯罪准备条件,不构成犯罪。
4.处罚原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2条)。注意是“可以”而非“应当”。
三、犯罪未遂
0.理解核心逻辑: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达到既遂)。
1.成立条件
条件 | 核心要求与关键理解点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判断: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了现实、直接、紧迫的危险(客观危险说为主)。 |
未得逞 | 未达到既遂状态(如杀人未杀死、盗窃未窃得财物) |
未得逞的原因 | 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阻止、被害人反抗、误入陷阱等) |
2.着手的判断
(1)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了现实、直接、紧迫的危险。
(2)典型的着手:举刀砍人、扣动扳机、伸手入户盗窃。
(3)争议情形:
a 抢劫罪:开始实施暴力或胁迫即着手。
b强奸罪:开始实施暴力或胁迫即着手。
c诈骗罪:开始实施欺诈行为即着手。
d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造成危险状态即着手(如放火罪的点火)。
3.未遂的种类
种类 | 含义 | 例子 |
能犯未遂 | 犯罪有可能既遂,但未能得逞 | 开枪杀人,因枪法不准未击中 |
不能犯未遂 | 因工具或对象的原因,不可能达到既遂 | 用假枪抢劫(工具不能犯) 、将尸体当作活人杀害(对象不能犯) |
4.不能犯未遂的处罚: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不能犯未遂也属于犯罪未遂,应处罚(但可酌情从轻)。注意:如果行为根本没有法益侵害的危险(如迷信犯),则不构成犯罪。
5.处罚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3条)。注意是“可以”而非“应当”。
四、犯罪中止
0.理解核心逻辑: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1.成立条件
条件 | 核心要求 |
时间性 | 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从预备阶段到既遂之前)。既遂后不可能成立中止 |
自动性 | 自动放弃犯罪(“能为而不为”)。即行为人认为自己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自愿放弃 |
客观性 | 有中止行为(放弃犯罪或积极防止结果发生) |
有效性 | 必须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但结果仍发生,不成立中止 |
2.自动性的判断
(1)能为而不为: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能够完成犯罪,但自愿放弃。
(2)常见情形:
a真诚悔悟:因良心发现而放弃->成立中止;
b害怕惩罚:因担心被抓判刑而放弃->成立中止(仍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
c嫌麻烦:因懒得继续而放弃->成立中止;
d发现被害人太穷而放弃盗窃->成立中止(情感因素)。
3.不成立中止的情形(意志以外的原因):
a因被发现、被抓获、被劝阻而放弃->未遂或预备;
b因发现工具无法使用而放弃->未遂(工具不能犯);
c因被害人哀求而放弃->学理上有争议,但通常认为若哀求是行为人主动放弃的原因,可成立中止。
4.中止与未遂的区分(必考点):
对比维度 | 犯罪中止 | 犯罪未遂 |
停止原因 | 意志以内的原因(自动放弃) | 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 |
主观心态 | 能为而不为 | 想为而不能为 |
处罚原则 | 没有造成损害->免除 | 造成损害->减轻 可以从轻或减轻 |
5.中止的有效性
(1)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如果结果仍然发生,不成立中止(但可能成立未遂)。
(2)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必须有效切断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自己退出,如果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并造成结果,不成立中止。
6.处罚原则
(1)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24条)。
(2)注意:这里的“损害”不是指犯罪结果(既遂),而是指犯罪过程中造成的其他损害(如伤害结果),且是“应当”而非“可以”。
五、犯罪形态的竞合与区分(综合对比表)
形态 | 发生阶段 | 停止原因 | 是否已着手 | 处罚原则 |
犯罪预备 | 预备阶段 | 意志以外 | 否 | 可以从、减、免 |
犯罪未遂 | 实行阶段 | 意志以外 | 是 | 可以从、减 |
犯罪中止 | 预备或实行阶段 | 意志以内(自动) | 可是否 | 无损害->免除 有损害->减轻 |
犯罪既遂 | 实行阶段完成后 | 自然完成 | 是 | 按分则刑罚 |
六、重要理解记忆点:
1.区分中止与未遂的核心:关键在于行为人停止犯罪是“能为而不为”还是“欲为而不能为”。主观判断:行为人当时是否认为自己还能继续犯罪?
2.着手的判断:着手的本质是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直接、紧迫的危险。注意区分预备行为(如买刀、跟踪)与实行行为(举刀砍人)。买刀是预备,冲上去砍是着手。
3.不能犯未遂:法考通常认为工具不能犯、对象不能犯均成立未遂(但迷信犯不成立犯罪)。注意与“假想犯”的区别。
4.中止的有效性:在实行终了后,必须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虽努力防止,但结果仍不可避免发生,不成立中止(可能成立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