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标准和监测
第六十八条 国家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发挥标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撑作用。
学习笔记:
1.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环境标准体系,本条新增 “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 要求,强化标准体系建设。2. 新增内容: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标准衔接协调,发挥标准支撑作用。3. 知识点拓展: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等,标准衔接协调有助于避免标准冲突,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学习笔记:
1. 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一致,未作修改。3. 知识点拓展: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环境质量状况的标尺,地方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体现差异化保护要求。第七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标准化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有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标准。
学习笔记:
1.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多部门标准制定权限,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多部门标准制定职责。2. 新增内容:明确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制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标准,丰富标准类型。3. 知识点拓展:绿色低碳发展标准包括节能标准、可再生能源标准、碳排放核算标准等,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第七十一条 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的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学习笔记:
1. 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一致,未作修改。3. 知识点拓展: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应平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既要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又要考虑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第七十二条 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的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提高标准的科学性。
学习笔记:
1.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标准制定的公众参与,本条为新增条款,强化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2. 新增内容:明确标准制定应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高标准科学性。3. 知识点拓展:公众参与标准制定有助于反映公众诉求,提高标准的可接受性和执行力。第七十三条 生态环境领域标准的制定机关,应当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标准全文,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学习笔记:
1.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标准公开要求,本条为新增条款,保障公众知情权。2. 新增内容:明确标准制定机关应及时公布标准全文,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3. 知识点拓展:标准公开是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有助于公众了解标准要求,监督标准执行。第七十四条 生态环境领域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废止。
学习笔记:
1.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标准评估和修订废止制度,本条为新增条款,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2. 新增内容:建立标准执行情况定期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废止标准。3. 知识点拓展: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助于使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生态环境基准研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制定生态环境基准。
学习笔记:
1.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生态环境基准,本条为新增条款,建立生态环境基准制度。2. 新增内容:鼓励开展生态环境基准研究,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生态环境基准。3. 知识点拓展:生态环境基准是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依据,包括水环境基准、大气环境基准等,为标准制定提供科学支撑。第七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的管理。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气象、林业草原、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学习笔记:
1.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环境监测制度,本条新增 “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 的监测网络要求,细化监测类型和数据共享机制。2. 新增内容: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明确监测类型(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常态化监测),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3. 知识点拓展:天地一体监测网络包括卫星遥感、航空监测、地面监测等,实现生态环境全要素、全区域监测。第七十七条 各类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监测规范的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遵守有关监测规范。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
学习笔记:
1.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监测站点设置和监测设施设备要求,本条为新增条款,规范监测站点和设施设备。2. 新增内容: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站点设置,明确监测设施设备的标准要求,禁止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3. 知识点拓展:监测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是保证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基础,禁止使用不合格设施设备有助于提升监测数据质量。第七十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和其他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前款规定的监测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学习笔记:
1.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本条为新增条款,强化监测数据质量责任。2. 新增内容: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监测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责任。3. 知识点拓展: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保护决策和监管的重要依据,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是生态环境监测的核心要求。第七十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并依法报有关部门备案。
学习笔记:
1.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监测机构备案要求,本条为新增条款,规范监测机构资质。2. 新增内容: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并依法备案。3. 知识点拓展:监测机构备案制度有助于规范监测市场,提升监测机构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第八十条 禁止通过干扰采样、调换样品、改变监测条件、虚假监测、篡改或者伪造记录等方式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指使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禁止通过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
学习笔记:
1.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本条新增 “干扰采样、调换样品等” 弄虚作假方式,扩大禁止范围。2. 新增内容:明确禁止多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方式和干扰、破坏监测设施设备的行为。3. 知识点拓展: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破坏监测设施设备是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学习笔记:
1.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本条为新增条款,建立该机制。2. 新增内容:建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价。3. 知识点拓展: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是指生态系统能够承受的人类活动强度的极限,监测预警机制有助于及时发现超载问题,采取调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