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是为了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而来,应该说,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从实务角度来说也是迫切的,目前看,诸多政府采购问题,源于采购需求管理不到位。接下来我会用非常笨拙和传统的方式,就是写下我对每一条条文的一些想法,作为政府采购需求方面初步的一些文章。
第十三条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笔记:政府采购问题,说到底还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问题,只是由于涉及公共资源,需要特殊的流程和规范来进行规制。从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角度来看,不仅仅是供应商和代理机构参加的招标、投标、开标等环节,而是全生命周期地考虑。在采购实施计划这里,其实就包含了两个大的部分,一是合同订立之前的一系列安排,也是作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平时参与较多的部分,二是合同本身涉及和履约、风控等问题。从内容来看,这里主要还是采购人的职责了。
这里需要紧扣一个原则,那就是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实施计划是根据采购需求涉及出来的。
是的,采购需求决定了最高限价和预算情况,采购的组织形式,委托代理的安排,是否分包、如何分包,以及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采购方式,评审因素等等。
在采购组织形式这里,集中采购都是有目录的,没什么好说的,笔者之前也曾见过有一家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集采目录内的货物和目录外的服务货物都有,就是个大杂烩,搞的最后投诉没啥事儿,监督检查过不了。采购人还是要注意集采目录,避免出现用社会代理机构做集采工作,这是一种低级错误。实在搞不明白,那还不如都用集采代理机构。
以笔者所见,目前政府采购合同,一部分用的是自拟版本,另一部分用的还是采购文件附带的范本版本,到不是说范本不能用,主要还是是否契合采购需求的问题,当然了,对于政府采购来说,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本身也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的内容如果出现疏漏,那就返回去看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
最后笔者还是要啰嗦依据,从第十三条这种定义性质的指导规范,充分体现了采购实施计划围绕采购需求制作的原则,处处体现着采购需求的内容。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笔记:有的时候呢,无论是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干着干着采购工作,就忘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不仅仅是对于公共资源交易的一种法律规制行为,他本身也有自己的政策效果意义。这里我们来看一下《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 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内容,在第四部分”促进产业发展,落实国家战略“中,提到政府采购要支持科技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这也与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相匹配的。
因此,采购人自身,采购代理机构在协助采购人时,要注意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写过程中,务必考虑政策功能的发挥,不仅仅是帮政府买东西而已。
第十五条 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笔记:对于这一点,笔者近期有一个深刻体会。笔者近期遇到一个工程类竞争性磋商的项目,原本采购合同订立就是一年,但到了一年,预算没花完不说,活儿也没干完,还不是超预算问题,所以笔者最后还是觉得该单位可以考虑补充合同延长合同期限,但这不能说没有风险,一年的合同延长都不是第一次了,预算还没花完,还是有很大的采购人主体责任的。
这里就反应了对于采购需求的设置,采购实施计划的安排存在很大问题,要么,就不用竞争性磋商,而是考虑框架协议采购,要么,就降低预算总额,确保今年的预算即可,要么就签订多年合同,政府采购领域也不是说非要一年一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