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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监察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在具体实践中,对监察调查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排除方式等理解存在不同,还需对监察调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推动法法衔接,促进有关立法的完善。
一、职务犯罪调查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将非法证据排除分成两类,即按照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的严重性,区分为强制性排除和裁量性排除。
★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这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没有区分强制性排除与裁量性排除。
对此规定上的不同,有两种意见:
【意见1:“证据一体论”】即对于监察法规定不够全面具体的,参照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意见2:“分阶段运用”】即在监察调查阶段适用监察法的标准,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笔者同意“证据一体论”的意见。
1.对于监察调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不应局限于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而应将监察法及其释义、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阐释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
2.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二、职务违法调查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职务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有所不同,不能机械套用刑事诉讼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但职务违法调查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也应依法排除,具体而言,职务违法调查中的非法证据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收集主体不合法
2.取证方式违反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指监察机关调查时要遵循或者履行的法定步骤、顺序、方式、时限。监察机关进行职务违法调查收集证据时主要遵守下列规定:
3.证据收集手段不合法
4.证据形式不合法
【注意】对上述非法证据并不是一律排除,也存在强制性排除和裁量性排除两种情况。
三、监察调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定的完善
监察法在法律职责上明确了监察机关是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机关,因此,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定,是监察机关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力保障。
1.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
2.依程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学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以上笔记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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