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合伙企业法考试不过4-5分,考点也不多,知识点不算难,但生活中“合伙”无处不在,但坑却是千千万。一不小心“入伙”,可能搭上全部身家,一夜返贫,追悔莫及了。所以,还是决定找个题来说道说道,可能更直观些。在此提醒,有缘人,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与陌生人还是熟人签订所谓的合同之前一定要睁大眼,逐字逐句看清楚,很多的套路都是发生在熟人圈儿。人一旦遇有窘境或缺钱时,就会盯上身边的人。在金钱面前,人性是不值得考验的!!!好了,下面带你看看命题人改编的真实案例,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套路,所以,合伙开有限公司最多亏了投资款,而合伙开“普通合伙企业”,以合伙人或后来加入合伙企业的责任可是无限连带责任,赔钱是小,搭上命可大。案例: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1.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先以企业财产清偿,不足的连带)。甲乙“炒股”挪用企业的资金亏了,甲乙自然是要连带赔偿,但丙也得跟着受损(对象找错还可离婚,可合伙一旦债务产生,即使退伙,也对之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甩不掉,即使是死了,丙的遗产也要用来偿还债务)。2.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BCD.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解析:丙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死亡,戊作为继承人能否继承合伙人资格,取决于合伙协议约定,无约定则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甲乙不同意的,戊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但可基于继承权,做丙的份额进行结算(而非清算)。丙用于出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丙生前的合法财产继续清偿债务,直到倾家荡产为止。所以,债务多到丙的财产无法覆盖时,戊肯定不会向合伙企业主张权利。戊既没有取得合伙人资格,也就不具有请求甲和乙赔偿的主体资格。是不是陷入一个死循环。丙已死亡,但他的财产还需要为生前的“合伙”承担无限责任,死不瞑目啊!!可“合伙”协议是你自己签的啊!3.关于乙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BD。A.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B.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C.丁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
D.乙对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乙仅以房屋“使用权”出资到合伙企业,故乙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转让、出卖)房屋,丁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且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自然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乙仅仅是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他自己都一把梭哈把出售房屋的款项全投入到股市,亏了个精光,又怎么对甲和丙承担违约责任呢,拿什么赔偿呢?是的,普通合伙企业,最大的优点是:投资人无需交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直接向投资人分配,由投资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最大的缺点就是:用于出资的可以是实物、房、地、车、劳务,评估与否法律不作要求,因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靠谱且经营项目风险低,尚可,但一旦合伙人不靠谱或出现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就将付出惨痛代价。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同,看似企业所人要将所得税,向股东分配还要交个人所得税,但股东的风险是可控的(只要股东不滥权),仅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有限责任”的来源。将股东(投资人)与公司阻断,各自属于独立的主体,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公司债务公司自己偿还,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好了,今天就分享这些内容吧,希望对有缘的你,起到一些些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