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迁著作权法学习笔记】第四章第三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声明:本文为个人学习整理,旨在分享学术观点与个人思考,不构成对原作品的替代,内容仅供参考,疏漏之处欢迎指正。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转载与商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本文在介绍、评论该作品时适当引用了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及期刊所有。如有不当之处或涉及版权争议,请联系删除。
第三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一、职务作品
(一)职务作品的概念
- • 定义:自然人为完成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 1. 创作者与单位存在实质劳动/雇佣关系(正式工、临时工、实习生、试用人员均算)
- 2. 作品是为履行单位职责而创作(工作任务=职工应当履行的职责)
- • 排除:与工作职责无关的作品,即使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上班时间创作,也不属于职务作品
例:程序员上班为儿子写的学习软件;护士利用业余时间写的《护理知识大全》
(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作者仅享署名权)
- 1. 法定四类特殊职务作品
| | |
|---|
| 主要利用单位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资料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 | 物质技术条件是创作不可或缺且难以从其他地方获得的(排除通用工具) |
| 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归单位的职务作品 | 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的情形 |
| | |
- 2. 立法建议:增加但书,允许媒体工作人员自行将作品集结成册出版
【典型案例1】小学教案案
- • 案情:小学教师高某上交的44册教案被学校丢失,高某主张著作权
- • 法院判决:教案属于一般职务作品;空白教案本是通用物质条件,不构成“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著作权归高某
(三)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
- • 作品完成后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
- • 经单位同意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
【典型案例2】抗美援朝战争照片案
- • 案情:解放军画报社记者孟某拍摄抗美援朝照片,军事博物馆授权出版社使用未署名,孟某起诉
- • 法院判决:属于职务作品,孟某享有署名权及一定范围的著作财产权;二审法院考虑特殊历史背景,将赔偿金减半(作者与单位共享收益)
二、委托作品
- 1. 法律性质:本质是承揽合同而非委托合同(《民法典》第770条)
- 3. 委托人的权利: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免费使用;无约定使用范围的,可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
例:公司委托画家创作宣传画,无约定时著作权归画家,但公司可用于对外宣传、印刷宣传册
- 4. 理论争议:委托人能否通过合同取得著作人身权(尤其是署名权)
- • 王迁老师观点:不能,否则会导致“枪手代写论文”合法化
- • 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委托合同约定的“著作权归属”仅指财产权,署名权仍归受托人
【理论研究】人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 我国规则:无约定时著作权归摄影师;被拍摄者仅能在委托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
- • 摄影师限制:未经被拍摄者同意,不得商业性使用照片(侵犯肖像权/隐私权)
- • 国际借鉴:澳大利亚规定私人家庭目的的人像摄影版权归委托人;意大利规定委托人可不经许可复制,商业使用需支付报酬
三、合作作品
(一)合作作品的概念
- 1. 两名以上作者有共同创作的合意(知道自己的创作将与他人整合为整体)
- • 排除: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素材或辅助劳动的人;无共同创作合意的先后创作(如《红楼梦》曹雪芹与高鹗)
- • 我国特色:不要求各作者的贡献无法区分(与德、意、英、日等国不同)
例:一人作曲、一人填词,在我国构成合作作品
【典型案例1】穆罕默德案
- • 案情:杰夫里·穆罕默德为电影《马尔科姆·X》提供宗教技术指导、修改剧本、设计场景,主张自己是合作作者
- • 法院判决:不构成合作作者;仅提供建议和辅助工作,未对作品作出根本性、决定性贡献,也无成为合作作者的合意
【典型案例2】"La Torna"戏剧案
- • 案情:戏剧家阿尔伯特采用“集体创作”模式,让演员即兴说台词并由其选择修改,演员主张合作作者身份
- • 法院判决:阿尔伯特保留了决定作品所有表达性要素的权力,演员只是创作工具,著作权归阿尔伯特独有
(二)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 • 定义:各作者创作的部分在篇章结构上相对独立,可单独使用
- • 权利规则: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权利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典型案例3】《五环之歌》著作权侵权案
- • 案情:《五环之歌》改编自《牡丹之歌》(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原告仅获得歌词作者的专有许可,起诉被告使用曲部分侵权
- • 法院判决:《牡丹之歌》是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原告仅获得歌词部分的许可,无权就曲部分主张权利
(三)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 • 定义:各作者的创作成果融为一体,难以分离或分离后丧失原有价值
- 2. 不能协商一致且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实务探讨】合作学术专著/论文的出版问题
- • 问题:出版社通常要求专有出版权,但根据法律,专有许可需全体合作作者一致同意,可能导致作品无法出版
- • 立法建议:增加但书,允许无正当理由反对的情况下,其他作者仍可发放出版所需的专有许可
(四)合作作者著作权的继承
- • 特殊规则: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
- • 例外:不适用《民法典》关于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集体所有的一般规定
四、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
(一)演绎作品
- 1. 定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 2. 著作权归属:归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 • 利用演绎作品,必须同时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 • 原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的,仅需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理论研究】侵权演绎作品受保护吗?
- • 理由:著作权是禁止权而非自用权;保护侵权演绎作品仅意味着他人不能随意使用该演绎作品,不代表演绎者可随意使用自己的作品
- • 国际趋势:多数国家(英、德、西、加)保护侵权演绎作品;美国仅保护未非法使用原有作品的部分
【典型案例1】《死了都不卖》歌曲改编案
- • 案情:龚某根据《死了都要爱》曲调填写《死了都不卖》歌词,某公司修改歌词后传播,龚某起诉
- • 法院判决:龚某的歌词具有独创性,构成演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侵犯龚某的歌词著作权;龚某与原曲作者的纠纷另案处理
【典型案例2】《鬼吹灯》游戏改编案
- • 案情:网游公司仅获得《鬼吹灯》漫画著作权人的授权,未获得原文字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开发同名游戏被起诉
- • 法院判决:漫画是文字作品的演绎作品,利用漫画改编游戏需同时取得漫画和原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被告仅获得漫画授权,构成侵权
(二)汇编作品
- 1. 定义:对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事实、数据进行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 2. 著作权归属:归汇编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 3. 权利限制:汇编者的著作权仅及于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不及于被汇编的作品本身
例:《鲁迅作品精选》的汇编者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但无权阻止他人出版鲁迅的其他作品
五、视听作品
(一)视听作品的分类及争议
- 1. 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分为两类:
- 2. 分类标准争议(王迁老师观点):无科学合理的区分标准
(二)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 1. 著作权归属:法定归制作者享有(不可通过合同约定改变)
- • 作者权利: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依合同获得报酬
- • 无“二次获酬权”:我国未规定作者可从作品后续商业利用中获得法定报酬
- • 一般利用(复制、发行、放映、网络传播、配音、字幕翻译):仅需取得制作者许可,无需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 • 改编为其他文艺形式(如漫画、话剧):需同时取得制作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典型案例1】《世纪人生》案
- • 案情:董竹君将自传《我的一个世纪》的电视剧拍摄权转让给影视公司,影视公司许可他人发行光盘,董竹君继承人主张超出授权范围
- • 法院判决:电视剧著作权归制作者;原作者仅许可拍摄权,不限制电视剧的后续发行方式,被告不侵权
【典型案例2】《最后的贵族》案
- • 案情:白先勇许可上影厂将小说《谪仙记》改编为电影《最后的贵族》,某公司经上影厂许可将电影改编为话剧,未取得白先勇许可
- • 法院判决:将电影改编为话剧属于对原作品的再演绎,需同时取得电影制作者和原小说作者的许可,被告侵权
- • 不适用普通合作作品的权利行使规则,整体著作权由制作者统一行使
- • 制作者与作者的内部约定仅具有合同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典型案例3】黄梅戏电影《天仙配》案
- • 案情:严凤英继承人起诉音像出版社发行《天仙配》光盘,主张侵犯唱腔曲调著作权
- • 法院判决:电影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制片人,只能由制片人对外主张权利;原告无权就电影整体的使用主张权利
(三)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 1. 归属规则:约定优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制作者
- • 作者权利:无论是否约定,作者均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 • 若约定著作权归全体创作者共有,需适用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规则,导致交易成本极高
(四)视听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
- 1. 法律规定: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 2. 判断标准:使用行为未涉及视听作品本身(即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
- • 属于单独使用:出版电影剧本、将电影插曲录制成唱片发行
- • 不属于单独使用:播放带插曲的影视剧片段、播放影视剧经典对白片段
【典型案例】阿凡提美术形象案
- • 案情:曲某创作美术片《阿凡提的故事》中的阿凡提木偶形象,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该形象,曲某起诉
- • 法院判决:阿凡提美术形象是可单独使用的作品,曲某享有独立著作权;被告未使用美术片本身,仅使用美术形象,需取得曲某许可
六、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 1. 权利行使规则: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 2.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 3. 与《伯尔尼公约》的差异:公约规定出版者可视为作者代表维权;我国仅原件所有人可行使权利
【理论研究】“孤儿作品”问题
- 1. 定义:著作权人身份不明或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作品(范围大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 2. 产生原因:自动保护制度、保护期过长、匿名发表、著作权变动无登记
- 3. 制度设计建议(王迁老师):采用准强制许可+提存模式
- • 使用者尽力查找权利人无果后,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使用
- • 提存使用费后即可使用,权利人出现后可领取使用费
七、其他两种特殊情形
(一)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
- • 著作权归报告人/讲话人享有,可支付执笔人适当报酬
- • 例外:由单位组织、体现单位意志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属于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单位
(二)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
- • 无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可支付执笔人/整理人适当报酬
【典型案例】《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 • 案情:溥仪口述、溥杰执笔,后群众出版社李某参与修改,李某主张合作作者身份
- • 法院判决:自传体作品无约定时著作权归特定人物溥仪享有,李某仅为执笔人,不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