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二)集中实施
1.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实施与其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2.原因:强制措施是处罚的前提性行为,若强制措施权仍由原机关行使,集中处罚制度将落空。
(三)授权实施
1.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企业等,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授权资格归纳:
(1)法律、法规、规章:可授予普通权力。
(2)法律、法规:可授予处罚权和许可权。
(3)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仅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无权。
(四)委托实施
1.行政强制措施绝对禁止委托实施。
2.注意区分:保管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委托第三人(民事关系)。
3.权力委托归纳:
(1)行政处罚权:可委托给事业组织。
(2)行政许可权:可委托给行政机关。
(3)行政强制权:禁止委托。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程序步骤:报请批准→两人以上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各方签名盖章。
1.报批
(1)原则上:实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紧急情况(财产类):可当场实施,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采取的,立即解除。
(3)紧急情况(人身类):可当场实施,立即补办手续,并当场或实施后立即通知家属。
(4)注意:事后补办时间——财产类为24小时内,人身类为立即补办。
2.表明身份
(1)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
(2)例外(治安管理领域):
-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或进行调解的,可由1名警察进行。
-当场治安处罚,当事人无异议的,可由1名警察作出处罚决定。
(3)知识点:《行政强制法》生效后,“临时工”不得实施强制措施。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告知
(1)当场告知理由、依据,以及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起诉权等。
(2)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要求:除告知本人外,还应立即通知家属实施机关、地点和期限。
5.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技巧提示:题目中出现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出示证件等表述,一般不会错误。
6.制作现场笔录
(1)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2)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需签名或盖章。
(3)注意:邀请见证人的条件是当事人不到场,而非当事人不签字。
(4)特别注意: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听证程序(只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有)。
三、查封、扣押的程序
(一)适用对象(“三个不得,一个限于”)
1.限于涉案: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再次查封。
(二)实施程序
1.履行一般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2.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3.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信息、理由、依据、期限、财物名称数量、复议诉讼途径、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三)实施期限
1.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延长: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3.延长决定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时间另行计算,但需事先明确并书面告知。
5.费用承担: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保管等费用,均由行政机关承担。
(四)保管及费用
1.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可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
3.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再向第三人追偿(不得直接要求第三人赔偿)。
4.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归纳:强制措施不收费,强制执行可收费(当事人过错导致)。
(五)后续措施
1.没收或销毁: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没收或销毁的。
2.及时解除:当事人无违法行为;对象与违法无关;已作处理无需继续;期限届满等。
3.解除后立即退还财物。
4.鲜活物品等已拍卖/变卖的,退还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给予补偿(合法处置→补偿;保管不善→赔偿)。
四、冻结的程序
(一)实施主体
1.只能由法律设定。
2.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组织才能实施。
3.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金融机构对违法要求应拒绝。
4.冻结不得委托。
(二)针对对象
1.限于与违法行为金额相当的存款、汇款。
2.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三)实施程序
1.报负责人批准,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证件,制作笔录,交付冻结通知书。
2.金融机构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冻结,不得拖延,不得提前泄露信息。
3.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理由依据期限、账号金额、复议诉讼途径、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四)冻结期限
1.不得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延长决定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期限内应作出处理或解除决定。
(五)后续措施
1.划拨: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收缴的。
2.解除:无违法行为;与违法无关;已作处理无需冻结;期限届满等。
特别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处理或解除冻结的,金融机构应自冻结期满之日起直接解除冻结(确保金融秩序稳定)。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