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具体规定概述
设定与具体规定属于许可领域的立法活动,涉及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
1.设定:从无到有,创造一项原本不存在的全新许可事项。
2.具体规定:从粗到细,对已有许可事项进行进一步细化、具体化。
3.设定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在一定事项范围内进行。在设定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同立法主体权限不同)。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1.可由以下三类立法文件设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2.遵循上位法优先原则:上位法未设定的,下位法才可设定。
(二)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1.国务院的设定权限(以决定形式)
(1)条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2)确有必要;
(3)实施后处理: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2.省级政府的设定权限(以规章形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1)条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
(3)实施满1年仍需继续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重点注意】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和部委规章:没有任何行政许可设定权。
三、行政许可的规定权限
1.规定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属于“从粗到细”的立法活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规定权限的两条禁止性规则:
(1)不得增设行政许可。(2)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对许可条件的具体规定)。
四、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的禁止事项(三类)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在设定地方性许可时,不得触犯以下三类禁止事项:
1.禁止设定全国统一的许可事项。如法律职业资格许可,必须全国统一,地方不得重复设定。
2.禁止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法人设立登记许可(如营业执照);不得设定上位法不存在的前置性许可(如增加营业执照的获得条件)。
3.禁止设定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本地的许可。属于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五、行政许可的停止实施程序
赋予省级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的灵活处理权。
(一)实体条件(须同时满足)
1.该许可由行政法规设定;
2.属于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如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等);
3.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能够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当事人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
(二)程序条件
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停止实施。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