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核心要素:一般禁止的解除。许可前:当事人被禁止从事该活动。许可后:当事人可以合法开展该活动。
3.法律意义:未经许可从事特定活动,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一)依申请性: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依职权主动作出许可决定。
(二)授益性:许可解除禁止状态,赋予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或能力。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
(三)要式性: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从申请、受理到决定,均应为书面形式。
(四)外部性: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外部性。
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审批。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执法资格认证等内部管理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类型
(一)法律分类
1.一般许可
(1)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
(2)特别程序:形式审查,指派1名工作人员核查。实质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
2.特许
(1)范围: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等。
(2)特别程序:具有排他性,通常有数量限制。采用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决定。行政机关违法不采用招标、拍卖或违反程序,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认可
(1)范围:提供公众服务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具备特殊信誉、条件或技能等资格、资质。
(2)对象:自然人、法人。
(3)特别程序:针对公民:组织国家考试,不得强制培训或指定教材。针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需要考核。
4.核准
(1)范围: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或物品,需通过检验、检测、检疫。
(2)对象:物。
(3)特别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核准。无需进一步技术分析的,应当场作出决定。
5.登记
(1)范围: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2)特别程序:主要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登记。需要核实实质内容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
(二)附期限许可与不附期限许可
1.不附期限许可:永久有效,无需延续。
2.附期限许可:有效期届满前,被许可人需提出延续申请。一般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是否准予延续。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有利于当事人的善意推定)。
(三)有数量限制许可与无数量限制许可
1.无数量限制许可:符合条件即可获得,无特殊考点。
2.有数量限制许可:多个申请人均符合条件的,按受理申请先后顺序决定(“先到先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特许采用竞争方式“优中选优”)。
(四)可转让许可与不可转让许可
原则上不可转让:许可与特定资格和条件密切相关。例外:少数许可可以转让,如海域使用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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