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一、专项施工方案
(一)分部分项工程分两类:危险小的,编安全技术措施;危险大的,编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大的:专项方案+专家论证。
(二)专项方案范围: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三)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范围:1.深基坑;2.地下暗挖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四)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1.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2.总承包的应当由总包单位编制;3.实行分包的可以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六)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内审)。
(七)方案的实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专项方案实施期间,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责任

(八)危大工程验收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2.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考点2:安全防范措施、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
一、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一)危险部位(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超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设置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注:无论是谁的责任),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四)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放置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五)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六)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七)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八)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1.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挥、协调和保障等事项。
2.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
3.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
4.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5.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时应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专篇,提出优化施工作业,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作业等具体举措。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
6.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隔离室和隔离区。
7.建立健全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机制,按照项目所在地分区分级标准及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8.发生涉疫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采取停工措施并封闭现场。
9.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一)建设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矿山2.5%(最高)、房屋建筑工程、水利、电力、铁路、2.0%;市政公用工程1.5%,企业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环文安临”)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预付费用不低于费用总额的50%;一年以上的30%。
考点3:消防安全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存档备查。
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四、重点工程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考点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一、认定工伤(工作造成的伤害)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视同工伤(不是工作造成的伤害)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认定争议
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发生后30日内,由单位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不去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一)建筑意外伤害险不是强制性保险
(二)由施工企业办理,有总包的由总包企业办理
(三)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安全责任险的规定
1.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