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是为了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而来,应该说,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从实务角度来说也是迫切的,目前看,诸多政府采购问题,源于采购需求管理不到位。接下来我会用非常笨拙和传统的方式,就是写下我对每一条条文的一些想法,作为政府采购需求方面初步的一些文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笔记:终于进入条文比较多的管理办法第三章,到了采购实施计划的部分。可以说,采购实施计划是个内外兼修的部分,整体而言,对内部分更多一些,比如立项和预算审批等等,对外部分少一些。
我们这些外部的人,能看到采购计划的一点儿外化体现,大概是在政府采购网站上看到采购意向的公开,当然了,采购意向并不能等同于采购实施计划,采购意向的内容通常也非常少,采购方式可能都没有,目前相关的规范来源是《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要在采购活动开展之前的30天公布,怎么说呢,现在很多采购人是在卡点做这事儿,偶尔还能看到没公布意向就开展采购活动的,最后大概能给个警告。
此前公布过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里,政府采购意向也写到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条文里,想来最后政府采购法明确修订之后,还是会把相关内容列入的。
这里不得不外插一下,从2022年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来看,采购需求管理也是列在其中的,是单独的一章,笔者希望这一章更为详细,最终修订呈现的效果更好。
从2022年征求意见稿的角度来看,其实实施计划更多的是一项对内安排,要包括主要需求内容、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方法、合同定价方式、履约验收方案和风险管控措施,还需要报同级财政备案。
回到第十二条的规范内容,采购实施计划的根本还是在于采购需求的确定,前面提到的无论是采购方式,还是评审方法,或者是定价方式和履约验收方式,都是要符合采购需求的特点,工程类的,日常有监理,最后整体来个验收,可能最后的验收更为重要,但许多服务类的,比如物业服务,很多验收工作其实就是日常状态,最终怎么验收呢,最终验收可能都落在纸面上了,想让纸面上的东西反映日常服务状态,就要考虑纸面上如何留痕才能效果最好。
至于说采购方式,限额以上的肯定是公开招投标,这不用考虑,限额以下的,到底是用竞争性磋商,还是现在时新的框架协议采购,这点可能笔者要吐槽几句,发现好多次,其实就应该搞个框架协议采购,因为不是确定一定发生的服务或者工程,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发生一个,处理一个,结算一个,这情况就不适合竞争性磋商,但很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还是不太考虑运用框架协议采购。
感觉今天多少聊得有点儿跑偏,一下子还写多了,今天就先写一条吧,这周时间还行,笔者应该会再更新一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