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一章 著作权制度的基本问题
📌 本章框架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据著作权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享有的权利,核心是专有权利(排他权利)——仅指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特定行为的权利,不是赋予权利人自己使用的自由。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发行),构成侵权,权利人可起诉索赔、许可使用获取报酬,本质是激励创作。
补充:部分国家规定追续权、收回作品权等特殊权利,不属于排他权,后续第三章详解。
一、狭义著作权与邻接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仅四类:
✅ 狭义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核心区别——区别在客体,不在主体很多人会混淆「专有出版权」和邻接权,结论是:专有出版权不是邻接权
- 例子:小说作者和出版社签了10年专有出版合同,有人未经许可复制销售小说,出版社起诉是侵犯狭义著作权之诉,不是邻接权之诉。
- 原因:专有出版权是作者通过合同许可给出版社行使的复制权、发行权,本质是狭义著作权的授权行使,不是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也明确邻接权不包括专有出版权。
- 什么时候出版社起诉才是邻接权之诉:他人直接复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销售,不仅复制了作品内容,也复制了出版社的版式设计,出版社仅以版式设计权起诉,此时版式设计权是出版社的邻接权,属于侵犯邻接权之诉。
二、著作权与版权
二者在我国立法中是同义词(我国《著作权法》第6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但词源和制度传统有差异:
| | 著作权(author's right,大陆法系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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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初就是「控制复制的权利」,为阻止未经许可复制损害作者经济利益 | 原意为「作者权」,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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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制转让:二元论(法国):仅财产权可转让,精神权利不可转让;一元论(德国):财产权也不可转让,仅能许可 |
| 雇员为完成雇主任务创作的作品,版权直接归雇主,甚至视雇主为作者 | 著作权原则上归雇员(作者),雇主仅能通过合同获得使用权 |
现代融合与我国立法特点
- 现在两大法系互相借鉴:英美法系也开始保护精神权利(美国90年代为视觉艺术品作者规定了有限精神权利),大陆法系也承认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可归雇主原始取得;但差异依然存在:英美法系允许精神权利放弃,大陆法系不允许。
- 借鉴英美:规定法人作品(特定条件下视法人/非法人组织为作者)、禁止冒名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构成侵权);
- 表述规范:描述大陆法系立法用「著作权」,描述英美法系立法用「版权」,避免混淆。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
著作权是非常年轻的制度,现代著作权制度诞生前是特许出版权,二者有本质区别。
一、特许出版权
产生背景
造纸术和印刷术传入西方后,印刷成本降低,大出版商为了阻止小出版商跟风印刷畅销书,要求封建君主授予垄断特权;封建君主为了书籍审查、言论控制、收税,愿意合作,这种垄断特权就是特许出版权。
- 英国16世纪成立印刷公会,1662年《许可法案》明确了特许出版制度;
- 我国宋代也有类似记载:宋代《东都事略》记载「已申上司不许覆版」(覆版就是现代的盗版),宋代国子监规定对盗印者「追板劈毁、断罪施刑」,明代书籍也有「陈衙藏版,翻刻必究」的标注。
✅ 特许出版权≠现代著作权
二、现代著作权制度的产生
资产阶级革命后,作者开始争取自身利益,英国原本的特许出版权被批评,1694年规定特许出版权的《许可法案》失效,出版商转而推动立法保护作者权利(作者获得权利后,出版商可通过授权获得利益),最终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安娜女王法》(也译作《安妮女王法》)。
《安娜女王法》的核心地位与特点
全称:《通过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将对所印书籍复制件的权利赋予作者或购买者,鼓励学识的法案》 核心内容:作者及其受让人,自书籍首次发行之日起,享有印刷、重印的专有权14年。
- 地位: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奠定了现代著作权制度的雏形;
- 保护核心从出版商转向作者,直接赋予作者复制发行权;
- 明确立法目的是鼓励创作,规定了固定保护期限,符合现代著作权逻辑。
两大法系的不同发展路径
- 英美法系:从《安娜女王法》发展而来,延续了功利主义的保护思路,侧重财产权;
- 大陆法系:受启蒙思想影响,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核心保护天赋人权,特别重视精神权利,走上了和英美法系不同的道路。
技术进步对著作权的推动
每一次技术进步都会拓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 制图、摄影、电影、计算机技术出现后,地图、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陆续被纳入保护;
- 录音、广播、卫星、网络技术出现后,机械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陆续成为著作权人的权利;未来技术发展还会催生新的客体和权利。
第三节 知识、财产及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
核心问题:为什么作品(信息)能成为法律承认的财产?法律为什么要创设著作权?
一、知识与财产
法律上财产的三个必备条件(波斯纳三要件说):
- 排他性:可以归特定主体所有,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未经许可使用;
作品(信息)的天然缺陷
有形财产(房子、汽车)天生符合三个条件,天然可以被占有、天然具有排他性,很早就被承认为财产;但作品作为信息,天生不符合:
- 天然缺乏排他性:作品一旦公开,信息就会自由流动,作者仅凭自身力量无法阻止他人复制传播,无法自行实现排他控制;
- 公共产品属性:一个人使用作品,完全不影响另一个人使用(你复制我的小说,我依然可以使用我的小说,和苹果被你吃了我就不能吃完全不同)。
因此,作品天然无法成为法律上的财产,必须依靠法律人为创设权利。
法律如何让作品成为财产?
法律通过从无到有给作者创设专有权利(排他权利),人为给作品加上排他性:
- 法律规定只有作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传播作品,未经许可使用就是侵权,实现了排他性;
✅ 结论:有形财产所有权是法律对天然存在的所有权观念的确认;而著作权是法律从无到有创设的权利,因此著作权法定性极强——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权利人就不享有。
- 故意购买并阅读盗版小说,不侵犯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没有规定「阅读权」这项专有权利,法律没有创设,作者就不享有;
- 我国著作权法只给视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规定了出租权,因此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不能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出租自己的美术作品原件/复制件:同样因为法律没有给美术作品创设这项权利。
二、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
两大核心学说,解释法律为什么要创设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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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是天赋人权,作者通过劳动创作了作品,劳动成果自然归作者所有,国家有义务保护这一自然权利(洛克劳动财产权说) | | | 无法解释现实问题:为什么同样是劳动成果,科学发现、无独创性的电话号码簿不能受著作权保护?为什么同一成果不同国家保护情况不同?自然权利说都回答不了 |
| 著作权不是天赋人权,是立法者为了实现公共政策创设的权利,核心目的是鼓励更多人创作对社会有益的作品,促进文艺和科学的进步 | | 符合各国立法实践:我国宪法、著作权法都明确规定著作权制度目的是促进文化科学发展,最早的《安娜女王法》也明确这个目的,能解释所有现实规则 | |
通说结论:功利主义是现代著作权制度的核心正当性依据,自然权利说仅作为补充,用来解释精神权利的正当性。
📝 典型案例:萨法罗夫诉阿塞拜疆(欧洲人权法院)
案件事实
阿塞拜疆学者萨法罗夫写了一本著作,一家民间机构未经许可在网站提供该书电子版免费下载,萨法罗夫起诉后,阿塞拜疆各级法院判决网站不侵权,理由是网站行为符合私人复制例外、图书馆例外、发行权用尽,且萨法罗夫无法证明损失。萨法罗夫不服,以阿塞拜疆法院未保护其著作权违反《欧洲人权公约》为由,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
裁判要点
- 著作权属于《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保护的财产范围,国家有积极义务提供司法保护著作权;
- 私人复制例外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网站向公众免费提供全本复制的行为;
- 网站面向全世界提供下载,不符合图书馆例外的适用条件,阿塞拜疆法院未做合理说明;
- 发行权用尽仅适用于合法出版的有形复制件投入流通,本案是未经许可的数字复制传播,不适用发行权用尽;
- 最终判决:阿塞拜疆法院未能正确适用法律,未履行保护著作权的义务,违反《欧洲人权公约》。
第四节 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特征
著作权和物权都是民事财产权,但有四个核心区别,是高频考点:
一、客体不是物:客体与物质载体可分离
- 物权的客体是有形的物(物质载体本身);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无形的信息),作品需要依附物质载体存在,但二者相互独立,权利可以分离。
- 获得物质载体的所有权 ≠ 获得作品的著作权:你买了一本莫言的《红高粱家族》,你享有这本书(300页纸)的所有权,但《红高粱家族》作品的著作权依然归莫言,你不能随便复印销售、上传网络,否则侵权;画家把油画原件卖给你,你获得原件所有权,著作权依然归画家。
- 转让物质载体所有权 ≠ 转让作品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明确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作家把小说手稿送给你,你获得稿纸所有权,著作权还是作家的。
- 侵犯物质载体所有权 ≠ 侵犯作品著作权:小偷偷走你买的书,只侵犯你的物权,不侵犯莫言的著作权;你把书扫描上传网络,只侵犯莫言的著作权,不侵犯任何人对这本书的物权。
补充:
- 物质载体不一定是民法上可交易的物:人体也可以作为作品载体,我国法院曾判决理发师设计的「西湖十景」艺术发型符合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哪怕载体是顾客的头发,不影响作品受保护;
- 因为客体和载体分离,占有载体不能公示著作权归属,所以著作权有专门的公示规则: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有相反证明的除外——通过署名推定著作权归属,这是著作权特有的公示方式。
- 例子:罗丹的雕塑《上帝之手》,著作权的客体是雕刻的造型,不是承载造型的石头;哪怕复制一万个不同材质的载体,作品依然只有一个,著作权一直归罗丹及其继承人。
二、权利性质:著作权是排他权,不是自用权
核心逻辑:
没有著作权法,作者天然就有自己使用自己作品的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不需要著作权法赋予这个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的专有权利,作用仅仅是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作品,不是赋予作者自己使用的自由。作者能不能自己使用作品,取决于其他法律有没有禁止、有没有侵犯他人权利,和著作权无关。
- 典型例子:摄影师给模特拍了裸体艺术照,摄影师是照片的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发表),但摄影师不能未经模特同意擅自发表——因为发表权只是排他权,不是自用的自由,摄影师发表会侵犯模特的隐私权,所以不能行使。
和物权的对比:
物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一个物只能由一个人占有,因此物权的「自用权」和「排他权」是一体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物,本身就排除了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二者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 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信息,可以被无数人同时使用,作者自己使用不影响他人使用,因此著作权核心仅为排他权。
📝 典型案例:「删帖」并不侵害发帖者的著作权
案件事实
原告在被告论坛注册发帖,帖子内容构成作品,后来论坛删除了原告的帖子,原告起诉论坛侵犯自己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要点
删帖本质是论坛拒绝为原告提供网络存储空间,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都是排他权,仅指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发表、传播自己的作品,不包括要求他人必须为自己提供传播平台的权利;论坛没有擅自传播原告的作品,只是拒绝提供空间,因此不构成侵权。
为什么说这个案例印证了「排他权不是自用权」:
原告主张的是「我有权利在你的平台发帖子」,这是自用权的主张,但著作权根本不包含这项内容,著作权只给了你禁止别人未经许可发你作品的权利,没给你要求别人必须给你提供平台的权利,因此不侵权。
三、地域性
- 定义:著作权是依据一国/地区的法律产生的,仅在该国/地区境内有效,要获得其他国家保护,需要符合其他国家著作权法的要求,这就是地域性。
- 和物权对比:物权一般没有地域性,你对自己手机的所有权,带到任何国家都会被承认。
- 现代变化:《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建立了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自动获得保护,因此地域性被大大削弱,但依然存在:保护期限、具体权利内容还是按照各国法律执行,比如德国规定了追续权,我国没有规定,德国作者的追续权在我国就无法得到保护。
四、时间性
- 定义:著作权不是永久保护的,只有固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届满后,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不需要许可,也不需要付费。
- 和物权对比:物权没有时间性,只要物存在,所有权就一直存在。
- 为什么要有时间性:著作权需要平衡,一方面给作者收益鼓励创作,另一方面保护期届满后让作品成为公共资源,方便全社会再创作,促进文化进步。
- 自然人作品: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 + 死亡后50年;
- 例外: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永久保护,没有时间限制,哪怕作者死亡超过50年,也不能侵犯。
🎯 本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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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别在客体,不是主体;专有出版权不是邻接权,出版社只有版式设计权是邻接权 |
| 我国立法是同义词,词源和传统不同,版权来自英美侧重财产权,著作权来自大陆侧重精神权利 |
| 特许出版权是公权力,只保护出版商,不保护作者,不是现代著作权 |
| 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核心是保护作者私权,规定了固定保护期 |
| 信息天然不具有排他性,法律人为创设专有权利,赋予其排他性,使其成为财产,著作权法定性极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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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客体与载体可分离,拿到载体所有权不等于拿到著作权;2.是排他权不是自用权,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不保证自己能使用;3.地域性,仅在本国境内有效;4.时间性,财产权有保护期限,精神权利永久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