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犯罪的基本含义
“走私”在刑法中包括两种含义:
1.针对国家允许进出口的物品:偷逃海关关税而进出口,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该罪本质上是海关领域的逃税罪,主要针对进口环节。
2.针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违反海关制度实施进出口,涉及兜底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及八个具体罪名,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等。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变相走私
1.依据《刑法》第154条,主要表现为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海关关税。
2.保税货物:如“三来一补”企业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海关暂免征收进口关税,但要求加工后复运出口。
3.构成要件:本类走私要求具有“非法牟利目的”。
4.特殊情形:若因质量问题等原因无法复运出境,在境内销售未补缴关税,不构成走私罪;但若未缴关税数额达到逃税罪标准,以逃税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此类逃税行为不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关于补缴税款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海关并非税务机关。
(二)间接走私
依据《刑法》第155条,包括两种情形: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
2.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
注意:对间接走私行为不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本部分共涉及九个罪名,分别规定于《刑法》第151条、第152条。其中,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为兜底罪名。
(一)走私方向
九个罪名中,六个为双向禁止(禁止进出口),三个为单向禁止:
1.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仅禁止出口,不禁止进口。
2.走私废物罪:仅禁止进口,不禁止出口。
(二)包容评价关系
在罪名适用上,存在包容评价关系,即部分罪名可被更重的罪名所包容,处理时应遵循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三)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具体认定
针对弹头、弹壳的处理:
1.走私能够使用的弹头、弹壳,以走私弹药罪论处;
2.走私报废或无法组装使用的弹头、弹壳,但不属于废物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3.走私被鉴定为废物的弹头、弹壳,以走私废物罪论处。
针对仿真枪的处理:
1.鉴定有杀伤力且达到真枪标准的,以走私武器罪论处;
2.鉴定有杀伤力但未达到真枪标准,且应当禁止进出口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论处;
3.鉴定无杀伤力,允许进出口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