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成立条件(基础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
1.行为主体
不限于驾驶者,乘车人指使司机违章驾驶导致事故的,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地点
(1)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公路、水路等)。
(2)在公共交通领域外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3)铁路、飞行事故分别定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
3.肇事行为
行为人对违章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但对事故结果须为过失。例如:闯红灯是故意,但对撞死人是过失。
4.实害结果(满足其一)
死亡1人;重伤3人;重伤1人,并有严重情节(如酒驾、毒驾、无照驾驶、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
注意:这里的“肇事后逃逸”若已作为成立条件,不能再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5.因果关系
实害结果必须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所防止的结果。不能将行政违法直接等同于刑事违法。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一:肇事后逃逸(升格刑:3年–7年)
1.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2.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否则不构成逃逸。
(三)法定刑升格条件二:因逃逸致人死亡(升格刑:7年–15年)
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不救助,导致他人死亡。构成要件:
1.作为义务:因肇事行为产生救助义务。
2.作为可能性:客观上能够救助而未救助。
3.不履行导致死亡:必须有结果避免可能性;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
4.等价性:单纯逃逸→按“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理;隐藏伤者、排除救助可能→定故意杀人罪。
5.主观要件:明知发生事故;对逃逸致人死亡可以是故意或过失。
(四)共同过失肇事
1.监督过失:车主明知他人醉酒仍借车,构成交通肇事罪。
2.指挥过失:领导指使司机违章驾驶,构成交通肇事罪。领导不构成教唆犯或间接正犯,因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
(五)指使逃逸
1.司机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2.指使者:正常原理构成遗弃罪教唆犯与窝藏罪,想象竞合;司法解释特殊规定,单位主管、车主等四种人指使逃逸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仅限此情形)。
二、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一)道路的认定
1.道路不限于公路、城市道路。
2.判断标准: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
3.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醉酒驾驶的情形
1.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严重情节→有罪
(严重情节:超员、超载、毒驾、载客、高速、重型车等)
2.80mg–150mg+无严重情节→无罪
3.≥150mg+无严重情节→有罪
4.≥80mg+较轻情节→无罪
(较轻情节:紧急情况但非紧急避险、短距离挪车、短距离接替驾驶等)
(三)主观要件
1.本罪为故意犯罪:
2.只需认识到自己处于醉酒状态;
3.必须有驾驶意图。
(四)共犯问题
1.教唆犯:明知他人醉酒仍要求其开车。
2.间接正犯:暗中使他人醉酒且他人不知情。
3.帮助犯:明知他人醉酒仍提供车辆或交换驾驶。
(五)罪数关系
1.危险驾驶罪vs交通肇事罪
同一危险流→重罪吸收轻罪,定交通肇事罪;不同危险流→数罪并罚。
2.危险驾驶罪vs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一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不同行为→数罪并罚。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二)
(一)背景条件
针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二)行为主体与方式
1.乘客: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操纵装置;
2.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互殴或殴打他人。
(三)罪数关系
1.本罪为轻罪,危害程度较小;
2.若行为危害程度与放火、爆炸相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可与劫持汽车罪、交通肇事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