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 II-2 第 9 条 4.1.3 款针对起居、服务处所及控制站的窗和舷窗,明确了详细的设计、建造及耐火完整性规范,是船舶设计、建造、检验的重要依据。
一、通用构造完整性要求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舱壁上的窗和舷窗(除符合 4.1.1.6 和 4.1.2.3 规定的情况外),其构造需保持所在舱壁类型的完整性要求,该要求依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
补充说明:
4.1.1.6船舶外部限界面的 “A” 级完整性要求,不适用于玻璃隔板、窗及舷窗,只要4.1.3.3 对这类限界面无 “A” 级耐火完整性要求;
4.1.2.3船舶外部限界面的 “B” 级完整性要求,同样不适用于玻璃隔板、窗及舷窗。
二、露天处所分隔舱壁的窗 /舷窗特殊要求
即便有表 9.1 至 9.4 的通用要求,分隔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与露天处所的舱壁上的窗和舷窗,仍需满足:
配备钢材或其他适合材料建造的框架;
窗的玻璃需采用金属镶边或镶角加以固定。
三、特定区域窗的耐火完整性要求(核心条款)
此类要求主要针对面向救生相关区域、脱险通道的窗,以及救生登乘区下方的窗,分船舶载客量、建造时间有不同细化规定,且4.1.3.3 款仅适用于载客 > 36 人的客船。
1. 基础要求(4.1.3.3)
面向救生设备、登乘和集合点、外部梯道、用作脱险通道的开敞甲板的窗,以及位于救生筏和撤离滑道登乘区以下的窗,应具有表 9.1 所要求的耐火完整性。
除常规天花板喷水器外,在窗的上方安装专用喷头;
常规天花板喷水器布置使窗受到平均喷水率至少 5 l/min/m² 的保护,计算喷水覆盖面积时计入窗的附加面积。
- 特殊舷侧窗:位于救生艇登乘区以下的舷侧窗,应具有至少相当于 “A – 0” 级的耐火完整性。
2. 建造时间特殊规定(4.1.3.4)
尽管有 4.1.3.3 的要求,2020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需额外遵循 4.1.3.5 和 4.1.3.6 的细化要求。
3. 载客 > 36 人船舶(4.1.3.5)
要求与 4.1.3.3 基础要求一致,仅对专用喷水器喷头的要求新增一种合规形式:可采用经本组织批准的指南试验和认可的水雾喷嘴(原两种喷头要求仍有效)。
同时,救生艇登乘区以下的舷侧窗,仍需满足至少 “A-0” 级耐火完整性。
4. 载客≤36 人船舶(4.1.3.6)
面向救生艇筏和撤离滑道、登乘区的窗,以及位于此类区域以下的窗,应具有至少等于 “A-0” 级的耐火完整性。
注:本文仅为 SOLAS II-2 第 9 条 4.1.3 款的核心要点梳理,船舶在设计、建造、检验及运营的全过程中,需严格遵循 SOLAS 公约原文、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以及船舶具体技术规范,确保各项设计与施工符合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