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法考刑法学习笔记 | 第十讲 排除犯罪事由Ⅱ:排除责任事由
第一节 责任年龄
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能够接受刑法谴责所须达到的年龄。 一、完全责任年龄
这是指不满12周岁的人。不满12周岁的人对所有犯罪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注意2】骨龄鉴定:嫌疑人不讲年龄➕司法机关→不要求具体出生时间(一)12至14周岁
第17条第3款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种犯罪行为)➕致人死亡或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致严重残疾(实害结果)➕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追诉权属于检察院,法院是审判权) 第17条第2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烧杀淫掠,商贩暴徒(伤贩爆投)” 【注意】八种犯罪里不包括:失火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决水罪,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罪。考试常用一个不负责任的行为附带一个要负责任的行为。 2.这八种罪的范围:这八种罪是指八种犯罪行为,而不仅限于八个罪名。 (1)这八种罪包括法条竞合来的八种罪。例如,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这八种罪包括法律拟制来的八种罪。所谓法律拟制,是指原本不符合此罪要件但法律硬是按此罪论处,特事特办。 第一,法律拟制来的故意杀人,共有5个。实施以下5个犯罪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共有3个: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第269条(事后转化抢劫),第289条(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抢夺财物定抢劫)。 【例外】事后转化抢劫。司法解释规定:14至16周岁的人,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不按照事后转化抢劫罪来处理;如果暴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则按照这两罪处理。该司法解释属于特殊规定,需要作为例外来记。 3.14至16周岁的人实施八种罪的帮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三、完全责任年龄
第17条第1款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7条第5款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提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原来的“收容教养”改为“矫治教育”。 四、减轻责任年龄
1.第17条第4款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节 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一、责任能力的程度
【注意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8条第2款)在丧失责任能力时,不负刑事责任。——无明确规定从宽处罚 二、特殊人群
1.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残疾人不等于精神病人。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醉酒的人
第二种,病理性醉酒,酒精中毒,精神病的一种,不负刑事责任。 3.吸毒的人
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毒状态认定为丧失或减轻责任能力的情形,因此吸毒状态仍然被认为完全有责任能力。 (1)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为过失犯罪。 【提示】在此认可吸毒状态的影响,只是认可其影响了犯罪故意,并不是认可其影响了责任能力。也即甲有责任能力,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不构成故意犯罪,而构成过失犯罪。 (2)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种特定实施犯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三、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同时具有责任要件,才能谴责该行为。常考的责任要件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一)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1.“同时”的要求。仅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不要求结果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也即,只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不要求发生结果时有责任能力。 2.既遂条件。具有责任能力时的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关键看该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三)例外情形:原因自由行为
这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或无意识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该法益侵害行为。 例如,甲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饮酒后会引发病理性醉酒,丧失责任能力。甲伤害了乙,故意在乙面前喝醉,丧失责任能力,然后伤害了乙。甲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准备犯罪时,有责任能力;着手、实行时,无责任能力) 主流观点认为,甲应承担刑事责任,认为这是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形。让甲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是:甲在实施原因行为(导致丧失责任能力的行为)时,具有意志自由、选择自由,甲支配了自己的这种无责任能力的状态。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同时注意: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不是实施原因行为(如饮酒)时,而是实施结果行为(如伤害行为)时。第三节 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一、两种认识错误的区分标准
(一)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事实认识错误,是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针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 第一,这里的事实,是指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 第二,这里的刑法禁止性,是指刑法对行为人干的事的评价态度:予以禁止。一个行为具有刑法的禁止性,便具有了刑法的违法性。所以,法律认识错误也称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禁止性认识错误。(二)法定犯中的区分问题
法定犯,是指需要援引某项行政法规范的罪名,也称为行政犯。自然犯,是指不需要援引行政法规范,古今中外都会规定为犯罪的罪名,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问题主要出现在法定犯中。 第一,法律认识错误中的“法律”,是指刑法(刑法的禁止性),不包括行政法。对行政法的认识错误,不是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第二,某项行政法规范是用来解释某个构成要件事实时,对该行政法有认识错误,导致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三)两种认识错误的审查顺序
第一,在审查顺序上,应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后审查法律认识错误。一旦基于事实认识错误而排除犯罪,就不需要再考虑法律认识错误。(先“事实”,后“法律”) 第二,事实认识错误也会引发法律认识错误,但由于在审查体系上,应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审查了事实认识错误,便不需要再考虑此后的法律认识错误。换言之,真正的法律认识错误,前提是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二、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
(一)事实认识错误
【结论】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进而不成立故意犯罪。俗语讲:“不知者不为罪”。其中的“不知”是指不知构成要件事实。 (二)法律认识错误
对行为的违法性(刑法禁止性)有认识错误,有可能排除责任。能否排除责任的条件是: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1.自然犯中,出现法律认识错误,一般都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2.法定犯中,出现法律认识错误,有可能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原因:听取有权机关的正式答复。注意:听信一般公民(包括律师、法学专家)的答复,不算数。 【提示】上述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违法性,实际上有。还有种相反情形,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实际上没有。这种情形被称为幻觉犯(幻想犯),不构成犯罪。对此当然只能按照无罪处罚。第四节 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作为合法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作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值得谴责。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便成为排除责任事由。 1.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以不追究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或应从宽处罚。 2.盗窃者将赃物拿到地下销赃市场去卖,购买者也知道是赃物。对这种销赃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盗窃者无须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