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法条定位
1.概念: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实质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行为。
2.法条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二、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特殊主体
1、身份要求: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核心特征在于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是其与贪污罪相区分的关键。
2、具体认定:
(1)国有单位中的非公务人员: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非国有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非其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否则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基层组织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如果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应以贪污罪论处。
(二)犯罪对象:单位财产
1、财产性质:本罪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所有的财产,既非国有财产,也非某个个人的私有财产。
2、财产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债权。包括利用职务之便产生的财物,如利用技术职权私下生成并出售的网络游戏装备。包括公司享有的股份。
(三)客观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1、行为方式:
本罪的实行行为不限于单纯的“侵占”(即将自己基于职务而占有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根据法律规定(如《刑法》第183条第1款关于保险公司职员骗取保险金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盗窃、诈骗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2、“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1)“职务”的内涵:这里的“职务”是指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职务,如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等职权。依据这种职权,行为人能够独立地占有或支配单位财物。
(2)与劳务的区别:纯粹的体力性劳务,没有管理权限,只是机械地执行角色,不属于这里的“职务”。例如,单纯的装卸工、搬运工,因其对单位财物仅是占有辅助者,而非独立占有,故其窃取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可能构成盗窃罪。反之,如仓库管理员、产品质检员、单独执行运输任务的司机等,因具有一定管理权限或独立占有单位财物,其侵占行为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3)“利用”的内涵:这里的“利用”是指实质性利用,即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如果仅仅是利用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等方便条件,而非基于职务本身对财物的支配力,则不属于本罪的“利用职务便利”。例如,利用同事信任进入仓库盗窃,仅构成盗窃罪。
三、罪名辨析要点
1.与贪污罪的区别:核心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侵占财产的性质。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反之,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2.与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关系:可以理解为,职务侵占罪是在普通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A)的基础上,增加了特殊的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B)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一要件(如不具备“利用职务便利”),则可能回归到普通财产犯罪。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