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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对每种政务处分的期间作出明确规定,但该条只涉及政务处分期间的起算日,没有涉及政务处分期间的截止日。实务中,当政务处分期间截止日遇到同日不存在的特殊月份时如何计算截止日更是存在分歧。
一、政务处分期间对被处分人的权利限制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之后,不但会影响其职务职级晋升,而且会影响其工资待遇、年度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对各类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晋升职级。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等,遇有影响期且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晋升的情形的,不晋升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同时,“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还是从重情节。
【案例】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某局副局长林某(非中共党员)多次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2020年12月15日,林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2021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又查实林某在2021年6月15日存在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2021年7月,林某违法问题被提交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对林某是否属于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违法产生分歧。
二、确定政务处分期间的起算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政务处分决定作出之日是指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或者监察机关作出审批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对监察法中的期间作出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监察法规定的期间应当从次日起计算。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作为监察法的配套法规,具有程序法属性,其规定的期间只适用于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执法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而政务处分法具有实体法属性,对受处分人的权利作出限制,因此政务处分期间和监察法规定的期间有所区别,政务处分期间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期间开始的当日即起算,不应从次日起算。
【案例】上述案例中,林某政务处分期间的起算日应该是2020年12月15日,而不是2020年12月16日。
三、确定政务处分期间的截止日
关于政务处分期间的截止日如何确定,政务处分法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可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加以借鉴适用。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确定了两条规则:
该条可以被计算政务处分期间借鉴适用。由于监察法规定的期间和政务处分期间起算存在区别,监察法规定的期间是从次日起计算,而政务处分期间是从处分生效当日即起算,因此对应月份同日的前一日应为政务处分期间截止日。
【案例】上述案例中,林某政务处分期间的截止日应该是2021年6月14日,而不是2021年6月15日。
四、借鉴刑事诉讼期间和刑期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在期间内,从下一个时间单位起算。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而刑期执行不适用此计算规则。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对刑事诉讼期间作出规定,该条第二款则明确了刑期的计算规则。
因此监察法中按照年、月计算的期间,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截止日,按照年、月计算的政务处分期间,到期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截止日。
【案例】上述案例中,2020年12月15日,林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林某政务处分期间为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因此其2021年6月15日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不属于“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不应该对其从重处分。
学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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