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避的适用对象(谁需要回避)
(一)主要适用对象
1.审判人员: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各级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委会委员、侦查人员。
3.侦查人员:公安机关、检察院自侦部门的侦查人员。
4.辅助人员:公检法的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二)特殊对象的回避规则
二、回避的理由与种类(为什么回避)
(一)回避的种类(理论分类)
1. 有因回避:我国唯一适用的类型,申请回避必须具备法定事由,理由不成立则不回避。
2. 无因回避:我国不采用,仅存在于英美法系(如陪审团无因回避名额),无需理由即可申请特定人员退出。
(二)三类法定回避理由(⭐️核心考点)
1. 身份不当要回避(存在利害关系)
(1)血缘利害: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回避中近亲属做广义理解,包括七大姑八大姨等沾亲带故关系,区别于刑诉法其他章节的“上下左右”狭义近亲属)。
(2)情感利害:与当事人是朋友、恋人等亲密关系。
(3)交易利害:与当事人有金钱利益往来(如法官曾购买被告人的有毒食品)。
2. 违法违规要回避
公检法人员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违规接触当事人/律师、收受利益等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3. 跨越阶段要回避(曾参前不参后)
(1)曾参前不参后: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的人员,不得担任本案审判人员;参与过本案一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案二审人员。
【举例】海淀公安民警侦办张三盗窃案,后调至海淀检察院,不得再办理该案审查起诉工作。
(2)若发回人要换: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一审合议庭全体成员(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必须全部更换,且被更换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如审委会讨论)再参与本案办理。
【举例】县法院一审合议庭甲、乙、丙+书记员丁审理张三盗窃案,二审发回重审后,甲、乙、丙、丁均需更换,即使甲是院长,也不得参与本案后续讨论。
3. 再上诉人不变:发回重审后,一审再次判决,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至二审法院,原二审合议庭成员无需更换(因其未参与过一审,不违背“曾参前不参后”)。
【举例】县法院一审→中院二审发回重审→县法院重审→中院再次二审,中院原二审合议庭可继续审理,无需回避。
【真题1】某盗版作家黄某小说,一审二审后二审发回重审。 A:一审审判员贾是林某辩护人妻子的弟弟,黄某律师可申请回避 →✅回避中近亲属广义理解,沾亲带故构成回避理由。 B:一审陪审员乙是林某表弟,未回避,二审可发回重审 →✅构成身份不当回避,程序违法。 C:一审审判长是黄某忠实读者,应当回避 →❌粉丝不属于法定利害关系)。 D:二审合议庭丁法官,重审后再次上诉,应当回避 →❌符合“再上诉人不变”规则,无需回避。 【真题2】诈骗案,鉴定人乙出庭,甲辩护人以乙学历造假为由申请回避 →❌主体不适格不属于回避理由,应通过其他程序更换鉴定人。 |
三、回避的程序(如何操作)
(一)申请回避的主体与方式
1. 申请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口诀:当法辩诉);当事人近亲属无申请权。
【举例】大俊盗窃案,其妻子大漂亮发现办案民警是被害人亲戚,不能申请民警回避,只有大俊本人/辩护人可申请。
2. 申请方式:口头、书面均可,无形式要求。
3. 救济权利:若回避申请被驳回,上述四类主体可申请复议一次;被决定回避的公检法人员无复议权。
(二)回避的决定主体(⭐️核心考点:口诀“组织决老大,老大决其他”)
(三)特殊程序细节
1. 侦查阶段特殊规则:
(1)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工作(避免贻误战机、嫌疑人逃跑)。
(2)若最终决定侦查人员回避,其回避前收集的证据/开展的活动效力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并非必然排除)。
【案例】某县公安侦查员王某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被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前王某仍可继续侦查;若最终决定回避,其之前收集的证据是否有效,由县公安局长/检委会根据情况判断。
2. 庭审中申请公诉人回避的处理:
(1)若申请理由属于法定回避事由(身份不当/违法违规/跨越阶段):法院应当休庭,并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院检察长/检委会决定是否回避。
(2)若申请理由不属于法定事由(如“公诉人态度恶劣”):法院当庭驳回,且不得申请复议。
【举例】张某故意伤害案,庭审中张某以“公诉人态度恶劣”为由申请公诉人回避 → 法院当庭驳回,且张某无复议权。
(四)对驳回回避申请的救济
1. 救济方式:只能申请复议一次,不得上诉/申诉。
2. 复议机关:向作出驳回决定的法院/检察院申请(找上一级机关无效)。
3. 复议前提:只有因法定回避理由被驳回的申请,才可复议;因非法定理由被驳回的,无复议权。
4. 复议主体:仅“当法辩诉”可申请复议;被决定回避的公检法人员无复议权。
【举例】大俊以陪审员大漂亮是其前女友为由申请回避,法院审查后驳回(非真实恋爱关系),大俊可向县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若法院决定大漂亮回避,大漂亮不服,不能申请复议。
【案例】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侦查人员王某办理,甲以王某与被害人有近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回避。 A:甲可口头提出回避申请 → ✅口头书面均可。 B:作出回避决定前,王某不停止侦查 → ✅侦查阶段特殊规则。 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 ❌刑讯逼供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王某是检察人员,其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D:甲的申请被驳回,可申请复议一次 → ✅法定理由被驳回,有复议权 |
四、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特殊回避规则
同一案件的普通一审程序(如故意伤害案)与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可由同一审判组织(合议庭)同时审理,并出具同一判决书。
【举例】张某故意伤害案,一审中发现张某是精神病,需强制医疗,原审判长王某可继续审理强制医疗程序,无需回避(普通程序与强制医疗程序不可分割,同一组织审理符合效率原则)。
【重要考点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