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36条
(一)保护法益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包括:
1.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
2.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如对象、时间、地点等)。
(二)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直接实行犯限于男子;妇女可构成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强奸罪不属于真正身份犯。
2.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奸淫行为(性交行为)。
(1)暴力手段:对妇女行使有形力,使其无法反抗。
(2)胁迫手段:以恶害相通告,使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被迫发生性行为。
(3)其他手段:如灌醉、麻醉、冒充丈夫等,使妇女不知或不能反抗。
3.行为对象
(1)已满14周岁妇女:普通强奸;
(2)不满14周岁幼女: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3)精神病或痴呆女:无承诺能力,明知者构成强奸。
(三)法定刑升格条件
1.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公共场所”指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可进出场所;“当众”指明知可为不特定人知晓。
2.二人以上轮奸
对连续两次强奸的违法事实负责;轮奸本身有既遂、未遂、中止等问题。
3.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或造成伤害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从重处罚;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加重处罚。
4.致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须由强奸实行行为直接导致;包括故意或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人”指被害妇女,不包括第三人;“其他严重后果”包括自杀、精神失常、怀孕等。
(四)罪数问题
(1)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强奸行为作为加重情节,不另定罪;
(2)其他犯罪中又犯强奸罪,原则上数罪并罚。
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36条之一
(一)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2.行为对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3.行为方式:发生性交行为;
4.被害人承诺无效。
(二)认定要点
1.须有较稳定的照护职责,临时照看不构成本罪。
2.同时构成强奸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强制猥亵、侮辱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37条
(一)保护法益
他人的性自主权,主要表现为性羞耻心。
(二)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自然人;
2.行为对象:已满14周岁的人(男性或女性);
3.行为方式:
(1)猥亵:侵犯性羞耻心的行为;
(2)侮辱:与猥亵含义相同,侵犯性羞耻心;
4.强制方法: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他人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
(三)与其他罪的关系
(1)与强奸罪为包容评价关系,可认定为轻罪;
(2)猥亵男童包括性交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四、猥亵儿童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
(一)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男、女均可);
2.行为对象:
(1)猥亵女童:不包括性交行为(否则为强奸罪);
(2)猥亵男童:包括性交行为;
3.行为方式:任何侵犯儿童性自主权或身心健康的行为;
4.被害人承诺无效。
(二)特别保护
1.让儿童发裸照、裸露视频等行为,也构成猥亵儿童罪;
2.保护法益为儿童的身心健康,而非单纯的性羞耻心。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