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杀人罪
1.法律依据:《刑法》第232条
2.定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法益:他人的生命权
4.安乐死问题,经患者承诺实施的安乐死,因承诺放弃生命无效,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故意伤害罪
1.法律依据:《刑法》第234条
2.定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法益: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4.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致人轻伤:年满16周岁;致人重伤或死亡:年满12周岁。
(2)行为对象:他人身体(自伤自残不构成本罪,但战时自伤除外)
(3)伤害行为:须有造成轻伤的故意和可能性;轻微伤不构成本罪,轻伤以上才由刑法处理。重伤标准:肢体残疾、器官功能丧失等,不能仅凭结果反推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故意伤害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一)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区分
1.核心标准:对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故意杀人罪:对死亡结果持故意;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持过失。
2.判断方法:打击部位、是否使用凶器、行为是否有节制等客观证据,若行为人主观上不计后果、不顾死伤,按实际结果定罪。
(二)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
关键点:是否具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若无,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罪数问题
(一)法条竞合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为包容关系(A与A+B),故意杀人行为可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行为。
(二)想象竞合
常见罪名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强制猥亵罪、非法拘禁罪等,若同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择一重罪处罚,通常以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
五、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法律依据:《刑法》第234条之一
2.定义: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3.“人体器官”范围:包括眼角膜、皮肤、骨头等可移植器官。不包括血液、骨髓、细胞;仅指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
4..“出卖”行为:出卖者不构成本罪,出卖行为须为有效承诺。
5.“组织”行为:可针对一人或多人,包括招募、引诱、介绍等行为,单纯购买者不构成本罪,若参与组织行为则构成。
5.主观要件:不要求营利目的。
六、遗弃罪
1.法律依据:《刑法》第261条。
2.定义:对无独立生活能力者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行为主体:不限于家庭成员,包括机构管理人员等负有扶助义务者。
4.行为方式:不作为(真正不作为犯)。可通过积极举动或消极静止方式不履行义务
5.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关键:生命危险是否紧迫、义务依赖程度、履行义务难易程度。若行为同时构成两罪,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