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行政法【撤销、吊销、撤回、注销】
多年前参加一建考试,法律法规科目有个知识点,是关于“投标的截止日前要拿回投标文件,叫撤回;截止日后想拿回叫撤销”。记忆最深刻的还是王欣老师操着东北腔讲的例子:大门关上前,想撤就撤;大门关上了,得人家同意。撤销、吊销、撤回、注销乍一看,有种傻傻分不清楚的感觉,但仔细想想每个词都意义不同,特别是在法律上所赋予的定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差巨大。其实生活中,吊销和撤回使用的频率相当高的,比如:微信文字消息发出后3分钟内可“撤回”功能,就是微信设定的一个给当事人后悔的机会,只要在这3分钟内撤回再编辑,再发出去,不限次数;又如:2025年北京某医院的肖医生违反相关规定,医师执业资格证被“吊销”,平时新闻里某企业严重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等。下面就对这四个词在行政法上的理解与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行为后,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即有权的行政机关(官)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做出这四个行为之一。【撤销】概括为一句话就是:证件不符合条件但却取得了,有两种情形:①行政机关未严格审核(渎职)或越权审核,导致给原本不符合条件的人取得证件(各种证);②当事人申请时作弊、贿赂、提供假材料等不符合条件而取得证件。例:2025年中日友好医院董小姐,不符合4+4医学博士取得条件,因违规操作等而取得博士学位,最终被撤销。【吊销】概括为一句话就是:证件合法取得,但在执业或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违法而被行政机关“吊销”。例:某建筑公司取得甲级资质后,将承包的工程支解或转包给无资质企业,造成特别重大事故,被行政机关“吊销”资质证。【撤回】概括为一句话就是:证件合法取得企业也合法经营,但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或继续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害,行政机关作出“撤回”也称“废止”。例:某采矿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10年,经营至第5年,该矿区被当地政府列入水源保护区,因此需关停该企业,撤回已经颁发的许可证。【注销】当证件被撤销、吊销、撤回,行政机关就应当对这些证件予以“注销”,以避免当事人再使用证件招摇撞骗。当然,注销还包括其他的情形,如:法人被法院宣告破产,自然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均应当注销其已取得的相应证件。好了,关于这四个词的解释就写到这里了,希望有缘人能够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