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二、减刑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
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犯罪性质不论: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重罪还是轻罪,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犯罪,均可适用减刑。
2.缓刑犯的减刑:一般不得减刑;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同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
3.死缓减刑不属于本条减刑:死缓本身不属于自由刑;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属于刑种变更,不适用《刑法》第78条的减刑规定。
(二)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度条件
减刑次数不受限制,但必须保证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三、减刑的程序
一、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附条件:遵守规定则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违反规定则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二、假释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
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管制、拘役不适用假释。
(二)禁止适用对象
下列两类人不得假释:
1.累犯;
2.因下列八种犯罪之一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记忆口诀:烧杀淫掠,绑走暴徒)。
(三)特殊情形处理
1.上述两类人被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仍不得假释;
2.其他罪犯(如毒品犯罪)被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可以假释;
3.数罪并罚情形:
(1)若数罪中无一罪属于八种犯罪且均未达10年,数罪并罚后总刑期达到10年以上,可以假释;
(2)若有一罪属于八种犯罪且被判处10年以上,数罪并罚后不得假释;
(3)若数罪均属于八种犯罪但均未达10年,数罪并罚后达到10年以上,不得假释。
(四)实质条件
1.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2.财产刑履行:对职务犯罪、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赔偿的,不认定悔改表现;有能力履行财产刑而拒不履行的,不予假释;
3.申诉权利:正当申诉不影响悔罪表现的认定。
(五)假释考验期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
三、假释的已执行刑期条件与考验期期限
特殊规定:
(1)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限制;
(2)被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即不得缩短假释考验期。
四、假释的法律后果
(一)成功的假释
假释考验期满,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二)失败的假释(假释被撤销的情形)
注意事项:
1.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能撤销假释,另行起诉;
2.考验期满后发现新罪:不能撤销假释,但可能构成累犯;
3.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撤销假释,但可能构成累犯。
五、缓刑与假释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