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在鉴定过程中,如果出现“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法律后果
终止鉴定后,鉴定机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退还鉴定材料,但对于已收取的鉴定费,并非必须全额返还。
二、 退费的具体规则
根据责任和工作量判定。关于退费金额,虽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没有规定具体比例,但多地的地方性规定和收费管理办法提供了明确的判定原则。
(一)原则。根据终止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由于终止是因“被鉴定人拒不配合”造成的(即当事人或委托人一方的原因),鉴定机构在已经进行了必要检查的情况下,有权扣除已产生的费用,将剩余部分退还,同时鉴定机构需出具正式《终止鉴定通知书》,说明终止的理由(即被鉴定人拒不配合)。
(二)参考标准
如江苏省规定:
1.已进行基础工作:如果因委托人原因终止鉴定,但鉴定机构已进行了必要的检验或勘查等基础工作,应在约定收费金额的50%以内退还。
2.已出具文书:如果已经制作了鉴定文书但未发出,则在20%以内退还。
3.已发出文书:如果已出具并发出文书,则不予退还。
广东省规定:双方签订的鉴定委托文书中,应当以鉴定活动各工作环节的工作量为主要依据,按照鉴定活动的实施进度,合理约定退回费用的比例
(三)未开展工作:如果尚未开展实质工作,扣除少量手续费后应大部退还。
(四)机构原因:如果是因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原因导致终止,则应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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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围
1、法医病理鉴定;2、法医临床鉴定;3、法医精神病鉴定;4、法医毒物鉴定;5、法医物证鉴定;6、痕迹物证鉴定;7、声像资料鉴定;8、环境损害鉴定: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書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噪声)损害鉴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含农用地、林业动植物DNA类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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