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民用航空法》修订,特别关注民航业高质量发展,新增发展促进专章(第十三章),其中第二百二十一条是国家层面关于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条款。
第二百二十一条 国家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加强适航审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水平。
这一条蕴含了立法意图的转变,也体现了国家对适航审定工作定位的转变:适航审定不再仅仅被视为一种事后的、被动的安全监管手段,而是被提升为国家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航空科技进步、构建现代化航空产业体系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该条明确了适航管理工作的四大核心任务,构建了提升我国适航审定能力的顶层设计路径,旨在实现从“保障安全”到“引领发展”的跨越,为国产大飞机、先进发动机以及低空经济等新兴业态参与全球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一)完善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
完善组织体系:旨在建立一个权责清晰、运转高效、覆盖全面的适航审定组织结构。包括加强民航局适航审定司、地区管理局审定处等政府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强审定中心能力建设,同时也涉及探索适航审定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和企业资源,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合力。
顶层设计:民航局适航审定司负责规则制定,统筹全国适航审定工作;
执行体系:根据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21.2D条内容,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适航审定行政许可及其 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负责区域内适航监督管理和部分审定任务,适航审定中心承担具体审查任务;
专业支撑:委任代表、专业技术机构和科研院所作为补充力量,提升审定效率与专业性;《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书的机构可以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委托提供技术检查等相关服务。
协同机制:建立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协同工作模式,形成适航审定合力。
健全标准规范:标准规范是适航审定的标尺,是确保航空产品安全的技术基础和管理规范。推动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符合中国国情、涵盖各类航空产品和各类设计、制造主体的法规标准体系。不仅包括大型运输类飞机,也涵盖不断涌现的无人机等新产品。通过将技术性标准与管理性要求合理搭配,既保证技术标准的稳定性,又引导并鼓励技术创新。(二)加强适航审定人才培养
这一内容将适航审定人才培养提升到法律高度,推动建立系统化、专业化的人才培养机制。国家支持高校设立适航相关专业(如北航和民航大),培养专业适航审定人才。
在实施路径方面可以通过培训教育、国际交流、项目实践等方式,培养一批懂技术、懂管理、懂法规、懂国际规则的复合型审定人才,最终目标是建设匹配国家航空设计制造发展规划的适航审定队伍,解决人才短缺对产业发展的制约。同时,也需要优化人才激励政策,完善适航人才薪酬待遇、职业发展通道,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
(三)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
基于风险意味着监管资源的分配将与航空产品的潜在风险相匹配。对于大型客机、高风险的复杂系统,实施严格的审查;对于低风险的轻型运动类飞机、以及设计中的“小改”等,则采用简化、灵活的审定路径。这种模式避免了“大水漫灌”式的监管,将有限资源集中于关键安全领域。分类分级:针对不同类型(如运输类、正常类、限用类)、不同级别(如大型、小型、微型)的航空器,以及不同的运行场景(如载客、货运、私人娱乐),设定差异化的适航要求和审定程序。例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从事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活动,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上述举措的落脚点是全面提升我国适航审定的“硬实力”和“软实力”。包括技术研究能力、审定标准制定能力和影响力、审定技术方法能力、产品审定能力等。使我国的适航审定系统能够高效、高质量地服务国家航空制造业,让国产航空产品不仅能“飞起来”,更能“飞出去”,得到全球市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