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常识知识点
101. 刑事责任能力分三种:无刑事责任能力(无能)、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能)、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全能)。
102. “无能”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03. “限能”可以从轻减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104. “全能”应负刑事责任:有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105.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106.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07.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08.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09.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10.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11.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12. 正当防卫不是犯罪: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13. 紧急避险不是犯罪: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114.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15. 防卫限度的例外: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受限度限制。
116. 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适用紧急避险来避免本人危险。
117. 犯罪预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118.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以从轻或减轻)
119. 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120.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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