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本周知识点回顾1(同时提高打字速度)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理解核心逻辑:民事诉讼是 “公权力(法院)介入解决私权纠纷” 的动态过程。它不是机械地套用法条,而是在法定框架内来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除民事诉讼外,还包括和解、调解、仲裁等。它们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有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介入和终局裁决。民事诉讼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保障。
3.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既是程序法(规范法院和当事人的行为步骤),也是部门法(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基本法(效力等级高)。
4.诉讼行为:重点关注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其合法性(符合程序规定)与有效性(能产生预期法律效果)是判断程序是否正当的关键。
二、诉的基本理论
1.理解核心逻辑:“诉”是诉讼的最小单元和逻辑起点。诉的要素决定了案件的审理范围,诉的分类决定了法院的审理方式。
2.诉的三要素:
(1)当事人:谁的纠纷。
(2)诉讼标的:核心。指当事人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如借款合同关系、所有权关系)。注意:诉讼标的 ≠ 诉讼请求(具体要求)≠ 争议标的物(具体财物)。
(3)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诉讼标的提出的具体要求(如要求还钱10万元、要求返还房屋)。
3.诉的分类(关键看“请求”内容):
(1)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积极确认)或不存在(消极确认)。只确认,不判履行。
(2)给付之诉:请求判令对方履行一定义务(给付财物、行为)。可强制执行。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改变或消灭现有法律关系(如离婚、解除合同)。
三、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1.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指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法院应给予同等攻击与防御的机会。但不等于诉讼权利完全相同(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反诉权)。
(2)同等、对等原则:适用对象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3)辩论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a核心:法院的裁判必须以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证据为基础;
b三大内容:1辩论贯穿全过程(不限于庭审辩论阶段);2可针对实体与程序问题;3形式包括口头与书面;
c约束性表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突袭裁判)。
(4)处分原则: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a核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b典型体现:决定是否起诉、诉讼请求的范围、是否调解、是否撤诉、是否上诉等。
(5)诚信原则:不仅约束当事人,也约束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目的在于制止滥用诉讼权利(如恶意诉讼、虚假陈述、拖延诉讼)。
(6)检察监督原则:
a监督的范围:民事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与结果);
b典型体现:抗诉和检察建议。
(7)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原则: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有同等法律效力。
2.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审判组织如何构成)
a核心:区分必须组成合议庭(如一审普通程序、二审、再审、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重大疑难的公示催告案)和可以适用独任制的情形。详见下图《独任制与合议制的适用》
一审 | 简易程序 |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普通程序 | 合议制(原则) | 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
独任制(例外) | 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二审 | 合议制(原则) |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独任制(例外) | 中级法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再审 |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特别程序 | 原则上独任制,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督促程序 |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
公示催告程序 | 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b人民陪审员参审规则:不能参加二审、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可以参加一审普通程序(包括发回重审和再审后按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2)回避制度:
a适用对像: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执行人员。
b决定权: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c回避原因:1是存在法定利害关系;2是有不正当行为;3是参与过前序审判。
d回避方式:1是自行回避;2是申请回避;3是指令回避。
e申请程序:可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或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口头/书面申请提出,但需说明理由。
f申请效力:申请后,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采取经济措施的除外。若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
(3)公开审判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a 一律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其他案件。
b可以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依当事人申请。
c 注意:判决一律公开,无论庭审是否公开。
(4)两审终审制度:
a理解核心: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
b例外情形:即一审终审,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书一经签收生效;一般的裁定书(除不予受理、不予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的除外);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